◎反向收購下財務報表表達疑義 問題背景
一、A公司為依照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為境外公司。A、B公司目
前並無投資關係存在且非屬共同控制下之個體。
二、A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將B公司納入為100%持股之子公司,A公司及B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以下簡稱IFRS3)第B13至B18段之規定辨認收購者後,判斷屬反向收購之情況。
三、IFRS3第B21至B22段已說明反向收購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與表達;惟A公
司及B公司於股份轉換後均未消滅,而係以母子公司形式存在。
Q:
收購當年度及續後年度,A公司合併報表應如何表達?
Ans:
企業合併之法律形式並不影響其經濟實質之會計處理。在反向收購之情況下,不論被收購公司是否消滅,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3 號「企業合併」第 B21 至 B22 段之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若屬反向收購,收購時 A 公司之資產負債各項目應調整為公允價值。 (資料來源:20181125 會計人電子報第7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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