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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8/25

內  容  索  引: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結購之外幣自有資金,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

◎資產售後重購回之會計處理。

◎資本租賃租約解除時之會計處理。

◎不動產售後租回及附買回條件之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結購之外幣自有資金,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

Q: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核准以新臺幣結購之外幣自有資金,作為設立國外部營運資金之用,因於可預計之未來將長期持有運用且不兌回為新臺幣。試問:上述之外幣自有資金所產生之兌換差額係列入「兌換損益」或「換算 調整數」? 

A: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結購之外幣自有資金,設立國外部時做為營運資金之用,非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第24段「本國企業與國外營運機構間具有長期投資性質之外幣墊款」,故其兌換差額不列入「換算調整數」,而應列入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20070825 會計人電子報208)

◎資產售後重購回之會計處理。

Q:
公司出售土地及代建廠房嗣後再行購回之交易,其原出售帳面成本、出售價格、重購價格間之差額及該售後購回交易之帳務處理,會計上應如何表達?

A:
一、公司出售土地及代建廠房,嗣後再行購回之會計處理,應考慮交易價格是否合理、出售契約有無重購回約定、公司是否仍握有標的物之處分權利、出售與重購回間隔期間是否合理等因素,以判斷該交易之形式與實質是否一致。

二、若上述之出售與重購回交易之形式與實質一致,則應視為兩筆不同交易,認列土地出售損益,購回部分之土地與廠房則按購回價格列帳。

三、若出售與重購回交易之形式與實質不一致,應依交易實質處理,惟如涉及不當安排,則購回部分應視自始即未出售,不得認列出售損益。

四、若買賣雙方為關係人,則該出售與重購回不動產交易應另依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規定處理。

五、「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規定,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該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財政部證管會曾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三日(79)臺財證(一)第○一四三六號函,釋示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後三年內再買回之會計處理如下:
(一)資產性質屬公司營業項目:應依銷貨退回處理。
(二)資產性質非屬公司營業項目,除資產買回時,其公平市價低於帳面價值,應於當期承認損失外,不論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買回價格與原出售價格是否同價及不論係屬直接或間接交易方式,其原出售損益均視為未實現。另資產種類如屬折舊性資產者,該出售損益得按資產之剩餘耐用年限分期攤銷,轉列為已實現損益。

因此,在該函令未修正前,公開發行公司仍應依該函令規定辦理。

六、本會有關解釋均係依據會計學理,與主管機關之行政考量容或有差異,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時,應依其規定適用之。
(資料來源:20070825 會計人電子報208)

◎資本租賃租約解除時之會計處理。

Q: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第四十三段規定如下:「資本租賃租約解除時,應將收回之資產轉列『出租資產』,其價值之決定及會計處理與前段同」。

二、前揭所謂「資本租賃租約解除……」究係於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同意解除租約時適用,亦或係於承租人單方違反租賃契約定之約定(如不履行給付租金義務或侵占變賣租賃物等),而由出租人逕向承租人為終止租賃契約之表示後適用?

資本租賃租約解除時之會計處理適用於何種狀況?

A: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第四十三段所謂資本租賃租約解除,並不以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同意解除租約為限,惟出租人應俟收回資產時,始轉列「出租資產」。

二、至於租約是否解除,係屬法律認定問題,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20070825 會計人電子報208)

◎不動產售後租回及附買回條件之會計處理

Q:甲建設公司之主要業務係委託營造商興建不動產出租出售,目前正積極興建商場,並將房地劃分為若干單位持分出售,預售房地產合約書中約定特殊條款如下所述:

1. 售後租回

買方所購買之商場房地持分再由建設公司租回,租期20年,第1年至第8年支付固定租金與變動租金,變動租金依商場經營之稅前淨利按約定百分比計算之。而自第9年起至租期屆滿為止,不再支付固定租金而僅支付變動租金;但買方亦可於第6年及第8年選擇賣回該商場房地持分予甲建設公司,或於第8年選擇以資產作價入股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故買方(出租人)第9年之情況可能:(1) 賣回予甲建設公司;(2) 繼續租予甲建設公司;(3) 與其他買方另組一公司。

2. 買回請求權

買方(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之第6年期滿,或第8年期滿得請求甲建設公司依原售價買回此不動產。

3. 資產入股組成公司

若買方於租賃期間之第8年期滿未行使前項買回請求權,甲建 設公司得請求買方將其租賃物產權以實物出資方式入股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第6年或第8年期滿時,買方(出租人)依原訂契約行使買回 請求權,請求甲建設公司(承租人)買回房地時,是否視同與原始售後租回為同一交易,將屬該租賃物持分尚未攤銷之第9年至第20年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及折舊沖抵「原價買回價格」,並以其淨額為所買回資產成本?如不視為同一交易則尚未攤銷之鉅額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應如何處理,方不致扭曲財務報表合理且實質之表達?

二、第8年期滿出租人(買方)選擇:資產入股甲建設公司(賣方),則是否視同與原始售後租回為同一交易,而將屬該租賃物持分尚未攤銷之第9年至第20年未實現售後租回利益及折舊,沖抵資產入股金額?

設若資產入股另一公司(非原賣方甲建設公司)或甲建設公司指定之其他公司,則尚未攤銷之鉅額未實現售後租回利益及折舊又應如何處理,而資產入股公司對該不動產又應如何評價及入帳?

A: 本案依買賣雙方契約之約定,買方擁有於特殊日期或期間請求賣方依原價買回之選擇權;且買方非經賣方同意,不得將產權轉讓與第三人,導致此項交易仍存有不確定因素,該不動產之風險與報酬尚未完全移轉至買方,故於前述不確定因素仍存在時,賣方之出售交易尚未完成,不應採售後租回方式,而應按融資處理,認列負債及利息費用。
(資料來源:20070825 會計人電子報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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