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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2/04/24

內  容  索  引:

◎問:符合資本化條件之借款成本金額之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符合資本化條件之借款成本金額之疑義?

Q:
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之企業於計算符合資本化條件之借款成本金額時,若符合要件之資產已達到預定使用或出售狀態,為取得該資產而特地舉借之借款是否應納入一般性資金中?

Ans: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借款成本」(以下簡稱第十一號公報)第四條之規定,直接可歸屬於取得、建造或生產符合要件之資產之借款成本,係指符合要件之資產若未發生購置、建造或生產支出,即可避免之借款成本。依第十一號公報第十一條之規定,使符合要件之資產達到預定使用或出售狀態之幾乎所有必要活動已完成時,應停止借款成本之資本化。
二、計算符合資本化條件之借款成本金額時,若企業為取得符合要件之資產而特地舉借之借款於該資產達到預定使用或出售狀態後仍流通在外,該借款即成為一般性資金之一部分。
(資料來源:2022042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9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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