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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1/09/24

內  容  索  引:

◎問:獨資的診所,期中更換負責人,是否須要先作結算、清算、提前扣繳申報?

精  采  內  容:

◎問:獨資的診所,期中更換負責人,是否須要先作結算、清算、提前扣繳申報?

答:獨資事業更換負責人,視同原事業已結束,需申請新的統一編號,結算可於次年度5月辦理,扣繳申報可於次年度1月底前辦理,相關解釋條文如下:

法規名稱:核釋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對象
公發布日: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500418200號
主旨: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範對象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執行業務者」不包括在內。說明:二、為掌握課稅資料,執行業務者於年度中如有停止執業之情事者,至遲於次年1月底前辦理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 第71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依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可抵減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 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屬有限合夥組織者,依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2021092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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