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保證會計處理疑義 A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B公司向銀行借款$171,000,000,由A公司背書並提供擔保品。嗣後B公司財務發生困難,已無力償還銀行借款。A公司為B公司代償$10,000,000,A公司評估其向B公司收回代償款之可能性極低。
Q:
A公司為B公司提供背書保證及代償銀行貸款時,A公司與B公司之會計處理為何?
Ans:
一、A 公司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按單一經濟個體方式表達集團之財務資訊,全數銷除集團內個體間之帳戶餘額、交易、收益及費損。A公司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集團帳上已認列此筆銀行借款負債,A公司無須認列集團內個體間因該背書保證產生之財務保證金融負債,其為 B 公司之代償即為集團負債之清償。
二、問題所述 B 公司因財務發生困難而無力償還銀行借款,顯示 A 公司對B 公司之投資可能發生減損跡象。故 A 公司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36 號「資產減損」之規定,辨認 B 公司資產所歸屬之現金產生單位並進行減損測試。
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之規定,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故 A公司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僅應按 A 公司以合併財務報表之角度所作之減損金額調整投資損益(或減損損失)及對子公司之投資。
四、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之規定,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發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交易事項,如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母子公司間之交易事項亦須揭露。故 A 公司與 B 公司間之背書保證交易雖經合併程序沖銷,A 公司之個體及合併財務報表中仍須揭露前述背書保證事項,以確保財務報告資訊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並據以留存公司間之交易軌跡。
2.引用人及解釋函函號:家玉,引自 IFRS 問答集 103/04/01 IAS28「背書保證會計處理疑義」。 (資料來源:2019112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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