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赴大陸辦事處員工在台灣總機構或大陸辦事處支領之報酬應扣繳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
關係法令: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 92.09.12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一四七號
摘要: 派赴大陸辦事處員工在台灣總機構或大陸辦事處支領之報酬應扣繳
主旨: 臺灣地區人民被派赴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者,其由臺灣地區總機構給付或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給付之報酬,均應由臺灣地區總機構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資料來源:20031024 證期會) ◎競業禁止 條約怎麼簽? 由於近年來,國內企業競爭秩序日趨白熱化,企業間因挖角或勞工跳槽造成不當競爭所生爭議,時有所聞。因此,為有效預防不公平的競爭及保護企業利益之目的,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已逐漸成為企業界普遍的作法,但是何謂競業競止?雇主及勞工又該如何簽訂勞動契約?
Q1競業禁止的範圍?
Ans:競業禁止的限制涵蓋範圍很廣,也頗為複雜,且限制的對象包括企業經營管理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之股東、企業經理人及一般的勞工。
避免惡意挖角或勞工惡意跳槽
Q2雇主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目的?
Ans:
1.避免其他競爭事業單位惡意挖角或勞工惡意跳槽。
2.避免優勢技術或營業秘密外洩。
3.避免勞工利用其在職期間所獲知之技術或營業秘密自行營業,削弱原雇主之競爭力。
Q3受僱者受競業禁止約定的限制如何區分?
Ans:可區分為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二種樣態:
(一)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
勞雇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秘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現行勞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因此,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差,賺取外快,如未損害雇主之利益,原則上並未違反法令之規定。但是如果勞工在雇主之競爭對手處兼差,或利用下班時間經營與雇主競爭之事業,則可能危害到雇主事業之競爭力,故雇主常透過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限制勞工在職期間之兼職或競業行為,勞工如有違反約定或規定之情事,可能受到一定程度之處分,其情節嚴重者甚至構成懲戒解僱事由。
(二)離職後的競業禁止:
勞工對雇主負有守密及不為競業之義務,於勞動契約終了後即告終止,雇主如欲再保護其營業上之利益或競爭上之優勢時,須於勞動契約另為特別約定,常見的方式為限制勞工離職後之就業自由,明定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雇主相同或類似之工作,違者應賠償一定數額之違約金之約定,這種約定稱為「離職後的競業禁止」。
以書面明確訂定期限、區域範圍、處理方式
Q4勞資雙方如何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Ans:競業禁止約定之內容,因產業性質、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內容、本身經驗及技術等之不同而有極大的差異,競業禁止約定,最好以書面定之,並載明下列主要之內容:
一、競業禁止之明確期限(包括起訖時間及期限)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範圍(行政區域或一定地域)
三、競業禁止行業或職業範圍(特定產業或職業)
四、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時之處理方式(如賠償訓練費用或違約金)
五、例外情形保障(勞工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違反)
「營業秘密」雇主耗費心血研發優勢技術或創造之營業利益
Q5勞資雙方簽訂競業禁止應注意事項?
Ans:(一)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如離職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報等大量篡奪、或其競業之內容或態樣較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者。
(二)雇主有無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簽訂競業禁止約定,除需著眼於雇主有無實質被保護之利益存在外,如其所主張應受保護之法律上利益係營業秘密時,此營業秘密必需符合「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之定義,如雇主耗費相當心血或金錢所研發而得優勢技術或創造之營業利益。
(三)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雇主欲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該勞工應擔任一定職務,且因該職務而有機會接觸公司之營業秘密、參與公司技術之研發等。
(四)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約定:簽訂競業禁止約定應本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不得以強迫或脅迫手段,強制勞工一定要簽立,或乘新進勞工之無經驗或利用勞工急於求職之意願,任意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約定。
(五)限制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競業禁止條款應訂明限制勞工競業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且該限制應無逾越合理範圍,不會嚴重限制當事人的工作權,以及不會危及受限制當事人的經濟生存能力。
(六)有無代償措施:所謂代償措施係指雇主對於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之補償措施。勞工離職後因遵守與原雇主競業禁止之約定,可能遭受工作上的不利益。
「違約」須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七)違約金是否合理:勞工與雇主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所生效果,一為離職後不得為競業行為,一為如有違約情形,可能須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雇主與勞工訂定的競業禁止條款中,固然可以與勞工約定違約金多寡,但不能漫天要價,應考量違約金的額度與競業禁止期間之長短二者間之相關性,違約金之額度亦應依一般客觀事實、勞工違約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可能受損情形來衡酌。
Q6雇主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Ans: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 8 月21日台89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247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資料來源:20031024 1111人力銀行) ◎引進海外與大陸人才 確定鬆綁 行政院確立引進海外及大陸科技人才鬆綁政策方向,未來引進海外科技人才領域將擴及律師、金融、技術等專業服務業人士,而大陸科技人才20%僱用比率上限將取消,並開放大陸學士以上科技人才來台。
目前政府規定企業引進大陸科技人才,不得超過公司總體研發人員的20%,陸委會已同意取消這項限制; 此外,現行引進大陸科技人士僅限旅居海外的大陸人才,行政院也研議進一步放寬,讓擁有大陸知名學府學士學歷的大陸人士來台。
至於放寬引進大陸專業人士的條件,內政部將修訂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放寬旅居海外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取得工作證或居留證的條件,以往要求大陸專業人士須擁有一定工作經驗才能來台,也將大幅鬆綁至免工作經驗。
在鬆綁引進海外科技人才方面,經濟部將修訂聘僱外國白領階級專業技術人士來台許可辦法,放寬現行規定學士至少擁有二年以上工作經驗,改為免工作經驗,而可引進科技人才的產業則由原先僅限營運總部、研發中心及新興策略性產業,擴大至網路網際服務業、半導體設計、環保工作服務、自動化服務等六項技術服務業。 (資料來源:20031024 1111人力銀行) ◎增加一名員工,補助一萬元之方式? 林老闆經營一家模具工廠,目前共有50多名員工,他聽說政府現在有一項「補助企業僱用失業勞工」政策,他要如何申請?資格是否符合?可否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若契約到期是否要給資遣費?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執行計畫」為獎助中小企業僱用失業勞工,只要中小企業每新增僱用一名30歲以上、65歲以下的失業勞工,將給予每月 1 萬元的獎助。
如何申請?
Q1「中小企業人力協助推動計畫」企業應檢附文件為何及向何機關申請?
Ans:企業申請本計畫應檢具下列表件:
(1)申請表。
(2)增僱人員國民身分證影本
(3)符合「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承諾書及聲明書。
(4)其他經經濟部規定文件。
中小企業增僱符合規定之增僱人員前,應檢具上述文件,向經濟部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或團體申請獎助之備案,始得依該辦法申請獎助。
資格為何?
Q2「中小企業人力協助推動計畫」企業申請資格為何?
Ans:企業申請資格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並經向經濟部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或團體申請獎助備案之事業。但下列事業之中小企業除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外,不適用該辦法:
(1)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三溫暖、視聽理容。
(2)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如何計算?
Q3「中小企業人力協助推動計畫」中何謂增僱人數「計算基準」?如何計算?
Ans:計畫主要目的是要舒緩我國失業問題,故獎助中小企業時是以符合「增僱」情況之企業才予以獎助。而關於增僱的計算基準如下:
(1)該辦法施行以前設立之中小企業,以本辦法施行前一月份之勞保投保人數為計算基準。
(2)該辦法施行以後設立之中小企業,以首次申請獎助前 1 月份之勞保投保人數為計算基準。
企業受僱員工如因正當理由導致離退者,企業得於申請核備時提出該計畫員工離退正當理由之證明,經該計畫專案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決定其計算基準。而正當理由包含員工依規定退休、員工依規定辭職、辭退外勞、員工因事或因病留職停薪及因專案業務需求人力等理由。
標準為何?
Q4「中小企業人力協助推動計畫」之企業補助標準為何?
Ans1:企業新增僱用人員每人每月補助 1 萬元為原則,增僱者補助期間最長12個月為限 。
Ans2:前項獎助人數上限為首次申請獎助前 1 月份之勞保投保人數20%,並不得超過20人。但中小企業僱用員工數為10人以下者,得獎助 2 人。
增僱人員資格為何?
Q5「中小企業人力協助推動計畫」企業僱用的對象(增僱人員資格)資格為何,以及有無例外?
Ans1:(一)該辦法所稱之增僱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1)中華民國國民。
(2)年齡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
(3)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未就業者。
(4)辦理求職登記前 3 年內,累積工作達 6 個月。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人員為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不受「30歲以上,65歲以下者」、「辦理失業求職登記前 3 年內,累計工作達 6 個月者」兩款規定之限制。中小企業經營業務項目特殊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企業僱用對象(增僱人員資格)資格中之中年齡、公服機關登記與工作累積時間之限制。
怎麼簽約?
Q6僱用失業勞工可否簽訂定期契約?
Ans:依勞基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契約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因此行政院所推動的「中小企業人力協助執行計畫」所僱用的失業勞工,若是從事臨時性工作,雇主可與之簽訂定期契約。
Q7定期契約屆滿不續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
Ans:不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8條規定,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怎麼領錢?
Q8「中小企業人力協助推動計畫」企業如何請領獎助經費?
Ans:獎助金之請領,於該辦法施行之日起,每滿 6 個月請領一次,至遲應於該辦法施行之日起25個月內請領完畢。
Q9「中小企業人力協助推動計畫」請領經費時應備齊哪些資料?
Ans:中小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備案之機關或團體請領獎助金額:
(1)領據及請領清冊。
(2)增僱人員出勤紀錄。
(3)增僱人員薪資清冊。
(4)其他經經濟部規定文件。
前項文件經審核屬實者,依規定發給獎助金額。 (資料來源:20031024 1111人力銀行) ◎申請「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之應檢付文件及注意事項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修訂
一、對 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
二、申請應檢附文件: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一式四聯。
申請公司屬本辦法技術服務業之特許業如環境檢測服務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者,應檢附該主管機關所核發特許證照影本。
足資證明申請公司為製造業及所購設備安裝地點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承租場所證明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購置設備證明:
自行購置設備者:
購置國產設備者:
1)訂購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
2)交貨簽收單影本
3)統一發票影本。
購置國外設備者:
1)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
2)銀行簽發之信用狀、D/P、D/A、結匯單或其他訂購証明文件影本。
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國內外設備者:
(1)訂購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
(2)交貨簽收單影本
(3)統一發票影本。
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設備者:
(1)設備供應商開立予租賃公司之統一發票影本或租賃公司之進口報單
(2)租賃公司與購置設備使用者所簽訂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
(3)交貨簽收單影本。
購置技術證明:
買賣契約書影本。
統一發票影本或其他付款證明影本
中文技術說明資料。
三、受理申請單位:設備或技術安裝地址位於(一)加工出口區內者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二)科學工業園區內者為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三)非屬前二項者為經濟部工業局。
四、審查原則: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自動化設備」界定如下:
工具機(指專用機、單能機、沖壓機等)、基本加工設備(包含:鑄造機器設備、鍛造機器設備、熱處理機器設備、表面處理機器設備、粉末冶金機器設備、非傳統加工機器設備)、金屬材料製造設備、包裝機器設備、食品製造設備、纖維工業設備、木材加工設備、造紙機器設備、化工機器設備(包含製藥設備)、窯業設備(包括水泥、玻璃製造設備)、橡膠機器設備、皮革製造設備、電工器材製造設備、紡織及染整設備(包含成衣機器)、塑膠機器設備、公用設備(指鍋爐、汽電共生設備、幫浦、壓縮機、冷凍設備、發電機)、自動輸送設備 (包含自動倉儲)、製鞋設備、電腦及其週邊設備、其他自動化設備及網際網路公司之網路通訊設備。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界定如下:
通訊產品(含為達成語音通訊或數據通訊目的所需之產品,含有線用戶端設備、無線用戶端設備、網路接取設備等產品)。
企業內作為展示、會議、教育訓練而購置之電視機、電視調諧器、電視變頻器、電視牆螢幕、衛星接收系統、視訊接收機、電視視訊擷取卡及電視視訊設備或相關軟體。
數位內容製作設備、剪輯設備、配音設備、音效設備、複製設備、攝影機、數位相機、數位內容製作之其他電腦及週邊設備或軟體。
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執行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之電腦設備(主機、伺服器、個人電腦及工作站)、有線或無線網路通訊設備、輸入輸出裝置、儲存裝置及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顧問服務。
消防及工安設備:限新設工廠或舊廠址內新建廠房之消防及工安設備,方由本局受理發證,其申請程序:1、已事先經本局核備之整廠案件,其消防及工安設備在其原定之完成時間內,可依原核備項目分批申請投資抵減。2、未經事先核備之整廠案件,其消防及工安設備需與主設備同時申請投資抵減,方予受理。
下列設備不適用本辦法1、研究發展用之儀器設備2、空調設備(維持機器、設備正常運轉必備者除外)、廠區外之運輸設備(例如飛機、船舶、卡車等)4、單獨申請核發證明之模具、治具、夾具、量具、刀具、工具及更換或修護用零組件。
投資抵減項目及款額之認定事項:
公司採購零組件或原材料自行組合者,得以其原材料零組件認定。至於其他工資、運費等費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實際憑證核實認定。
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以生產該設備所產生之成本認定之。
公司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在同 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購置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始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額抵減。本辦法所稱同一課稅年度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者,係指當年度全年分批購置設備或技術之成本總額達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包括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含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等),並取得合法憑證之金額。
安裝設備所需之必要費用(如水電、土木工程、保險費、進口稅捐、商港服務費、運費、安裝費用及因購置設備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等)應直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認定。
公司購置「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與「資源回收、防治污染或工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或技術應分案申請。
申請日期之認定: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申請核發證明日期之認定,郵寄者以郵戳日,親自交付者以工業局或其授權機關收件當日為準。 (資料來源:20031024 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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