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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0/08/23

內  容  索  引:

◎「耗費過當之成本或努力」之闡釋

精  采  內  容:

◎「耗費過當之成本或努力」之闡釋

Q: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收入」第十三條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生物資產」第四條及第八條所述之「耗費過當之成本或努力」,其意為何?

Ans:
企業為取得某項資訊以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所耗費成本或努力之程度,取決於企業之特定情況,以及其評估成本與效益時之專業判斷。評估所耗費之成本或努力是否過當時,企業須考量資訊可得性對財務報表使用者作出之經濟決策之影響程度。若企業取得某資訊耗費之成本(例如評價人員之公費)或付出之努力(例如耗費之時間),超過財務報表使用者取得該資訊之效益,則為企業耗費過當之成本或努力。企業於評估是否須耗費過當之成本或努力始能符合原始認列之規定時,應以原始認列時(例如交易或事項發生當時)可得之資訊為基礎;如為後續衡量之情況,則應以後續衡量日(例如報導期間結束日)可得之資訊為基礎。
(資料來源:2020082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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