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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09/23

內  容  索  引:

◎在建工程損失疑義。

◎被投資公司持有土地大幅跌價疑義。

◎軟體公司銷售網路遊戲儲值卡收入。

精  采  內  容:

◎在建工程損失疑義。

Q:企業所有之建地,為建屋出售,故聘請建築師從事設計並發生相關費用,帳列「在建工程-費用」科目項下,後因台灣不動產全面不景氣,經再評估,推案已無利可圖,故放棄推案,並將該建地予以出售,此時已投入興建房屋之「在建工程-費用」,其會計處理為何?

A:企業已投入興建房屋之「在建工程-費用」,因推案失敗無法繼續興建,若其已投入成本無法回收時,應即認列為損失。
(資料來源:20080923 會計人電子報264)

◎被投資公司持有土地大幅跌價疑義。

Q: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權24.27%,採權益法評價,該被投資公司乙擁有大量土地資產,因不動產景氣不佳而大幅跌價。甲公司經考量土地之開發計畫及政府研議二年調降土增稅等因素,認為土地價值仍可能有回升之空間,故以兩年為觀察期,就乙公司之土地可能損失金額之25%認列損失,再按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權比率認列長期股權投資損失。上述處理是否合理?

A:當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時,應就帳面價值超過可回收金額之部份,立即認列減損損失,故乙公司應就土地價值減損部分立即認列為損失。而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權並按權益法評價,應以個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為基礎,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減損跡象,若有客觀證據顯示業已減損,投資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比較個別投資之可回收金額與帳面價值,計算該投資之減損損失。
(資料來源:20080923 會計人電子報264)

◎軟體公司銷售網路遊戲儲值卡收入。

Q:甲公司為一上櫃之遊戲軟體製作及通路商,其銷售之商品除了套裝遊戲軟體外,尚代理多家公司線上遊戲儲值卡,其代理銷售線上遊戲之乙公司為甲公司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之合約書中訂明由甲公司獨家總經銷乙公司所研發之線上遊戲儲值卡。合約書中其他約定之事項略述如下:

1.乙公司擔負所銷售產品網站服務之義務。

2.遊戲儲值卡之定價由乙公司決定。

3.乙公司同意甲公司擁有全數退貨予乙公司之權利。

4.遊戲儲值卡之製作、宣傳廣告與生產完全由乙公司負責。

試問:甲公司代乙公司銷售之網路遊戲儲值卡應如何認列收入?若甲公司及乙公司非屬母子公司之關係時,收入認列之會計原則是否變動?

A:

一、乙公司(子公司)如係交易之主要義務人以提供線上遊戲儲值卡之網站服務,而甲公司(母公司)無權決定線上遊戲儲值卡之定價、更改並參與決定所銷售之商品,則銷售儲值卡之收入應以淨額(佣金收入)列帳。

二、甲公司及乙公司因係屬母子公司之關係,故甲公司代乙公司銷售線上遊戲儲值卡之收入,亦應予以遞延,俟乙公司認列收入時,再予以轉列。若嗣後甲公司對乙公司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時,係屬經濟情況改變而改用適當之收入認列會計原則,故非屬會計原則變動。若甲公司及乙公司非屬母子公司,則甲公司於代乙公司銷售遊戲儲值卡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於符合收入認列條件時,認列所銷售線上遊戲儲值卡之佣金收入,惟若甲公司對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但無控制力時,甲公司代乙公司銷售線上遊戲儲值卡之佣金收入,應依甲公司對乙公司之持股比例予以銷除。
(資料來源:20080923 會計人電子報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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