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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7/23

內  容  索  引:

◎資金轉存他人名下應申報贈與稅

◎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設備應依規定安裝於生產場所或營業場所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須知

◎取具律師之和解筆錄不適用呆帳損失認列

◎管是否具有攤販證,都必須課徵營業稅

精  采  內  容:

◎資金轉存他人名下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分別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因此,納稅義務人將其銀行存款或現金轉存入親屬名下,如係無償贈與,應在一年內財產總值超過一百萬元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依限申報,或有短漏報情事者,除補課贈與稅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該局最近查獲某君九十年十一月間,以新臺幣三千三百餘萬元結購美金一百餘萬元,轉匯至國外其妹之銀行帳戶內,雖某君主張該匯款係其妹因個人需用向其借款,且亦已返還。但因其返還日期係在該局調查日之後,未獲該局採認,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規定核定補徵贈與稅九百多萬元外,並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一倍之罰鍰。

  該局籲請民眾,如有前述贈與情事,且尚未經稅捐機關調查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又被罰。
(資料來源:20040723 賦稅署)

◎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設備應依規定安裝於生產場所或營業場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公司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設備安裝地點如有變動,應即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
該局表示,公司之設備雖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投資抵減證明,除經工業局專案認定得安裝於特定處所外,應安裝於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或派員勘查後始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為防杜取巧已訂有抽查複勘之管制要點,經派員複勘時發現有部分公司未將設備安裝在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逕自變更安裝地址又未申請核備,而遭撤銷已核准投資抵減之案件,因此,特別呼籲公司如因實際需要,須變更安裝地址時,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以免喪失抵減之權利。
(資料來源:20040723 賦稅署)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須知

近年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派員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出差的情形已相當普遍,惟其出差膳宿雜費之列報,尚有不少營利事業不諳規定,造成費用超額列報,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引起徵納雙方之爭執。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派遣員工赴國外及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應比照行政院頒訂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生活費日支數額認定,該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係以百分之六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三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又依該報支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一個月未逾三個月者,自第二個月起,生活費日支數額按百分之八十報支;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三個月者,自第四個月起,生活費日支數額按百分之七十報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國外旅費時,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尚需注意出差時間若逾一個月以上時,其膳宿雜費務必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以免嗣後被調整補稅。
(資料來源:20040723 賦稅署)

◎取具律師之和解筆錄不適用呆帳損失認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其於查核呆帳費用時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取具律師之和解筆錄是否適用呆帳損失認列之問題。為釐清納稅義務人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呆帳損失關於「和解」是否可核實認列呆帳費用之問題,該局特別提出說明如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九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其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前揭規定法院、商業會、工業會皆為超然獨立之機構與訴訟雙方均無酬庸之關係,關於律師因彼此互有酬庸關係無法認定為公正機構,故財政部66.10.4台財稅第36729號函規定「僅取得和解協議書及會計師或律師憑證之證明文件,未便作為壞帳損失認定」,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
(資料來源:20040723 賦稅署)

◎管是否具有攤販證,都必須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只要有營業行為,且在固定地點營業的攤販,不管是否具有攤販證,都必須課徵營業稅。除由業主主動辦理設立登記外,國稅局也會利用稅籍清查或民眾檢舉,要求攤販辦理設籍課稅。
  該局指出,依據營業稅法規定,有營業行為都必須向稅捐單位申請營業登記設籍課稅,除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販,都應該主動向國稅局申請登記營業稅籍,每月銷售額達六萬元以上者,就要繳納1%的營業稅。

  國稅局根據攤販設攤地段、營業類別、營業面積來評定銷售額,即使每月銷售額在六萬元以下,還是必須辦理設立登記,否則一但被查到沒有設籍,將處以三千元罰款。
(資料來源:2004072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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