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之分類疑義 Q: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企業應
於負債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將其分類為流動負債:
1. 預期於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之負債。
2.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負債。
3. 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之負債。
4. 企業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之負債。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若企業能無條件將某負債之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惟企業須隨時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發行該企業權益工具清償該負債時,應將該負債分類為流動負債或非流動負債?
Ans: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以下簡稱第一號公報)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負債係企業之現時義務。另第一號公報第三十八條規定,現時義務之清償可能以多種方式進行。例如:
1. 支付現金。
2. 移轉其他資產。
3. 提供勞務。
4. 以另一義務替代該義務。
5. 轉換義務為權益。
義務亦可能因其他方式而消滅。例如,債權人放棄或喪失其權利。
二、依第一號公報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轉換義務為權益係清償現時義務之一種方式。負債之條款,可能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而清償者,並不影響其分類。因此,若企業能無條件將負債之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即使須隨時依交易對方之選擇以發行權益工具清償該負債,仍應將該負債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資料來源:20190622 會計人電子報第806期) ◎企業自非員工取得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之會計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A公司給與公允價值為100萬元之A公司股票予社會上之弱勢團體(非員工)以取得部分商品或勞務,並提高企業形象,其效益可能有強化客戶基礎、吸引優秀員工等,A公司所取得可辨認之商品或勞務公允價值為50萬元,惟其餘部分無法明確辨認。
Q:
A公司對於以本身股票取得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時,是否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
Ans:
一、企業移轉本身權益工具,所取得之對價並不限於必須為可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才視為企業有取得商品或勞務。因此,於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下,企業無法明確辨認其所取得一部分或所有之商品或勞務時,亦應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以下簡稱IFRS2)之規定。
二、IFRS2第13A段規定,企業所收取之可辨認對價若低於所給與權益工具或所發生負債之公允價值,此種情況通常顯示企業已收取(或將收取)其他對價(即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此時,企業應依IFRS2之規定衡量所收取之可辨認商品或勞務,並以股份基礎給付之公允價值與所收取(或將收取)之可辨認商品或勞務之公允價值間之差額,衡量所收取(或將收取)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
三、A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所收取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所收取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應認列為費用。惟若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係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則應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及交割日再衡量負債之公允價值,並將公允價值之任何變動認列於當期損益直至負債交割。 (資料來源:20190622 會計人電子報第8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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