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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5/08/22

內  容  索  引:

◎問:進出口貨物是否可不報關即出口?或快遞簡易報關直接進口?

◎控制能力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進出口貨物是否可不報關即出口?或快遞簡易報關直接進口?

答:

1.依關稅署回覆「依關稅法第16,17條之規定,所有貨物出口都應報關」,若未報關即出口,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2.若覺得報關行所收取之報關費用不合理,亦可選擇自行報關,關稅署提供免被快遞公司收取報關費的簡易方式為,利用該署設置的網際網路報關系統,連結的位置如下:

進入關務署首頁
http://web.customs.gov.tw/

點選左方便民服務的「線上申報/繳稅費」→點選「網際網路報關系統」,即可進入下列網址:

http://portal.sw.nat.gov.tw/PPL/index!login

插入工商憑證,申請帳號,登入PIN碼,即可進行報關

通知快遞公司,我們要自行報關,請他來公司取貨時,提供報關號碼,

快遞公司來收貨後,依提供報關號碼,輸入「網際網路報關系統」,

輸入完成,確認後,會產生三種不同的號碼,分別是:

C1 :不需任何查驗,直接可出關。

C2 :需查驗文件。(INVOICE, PACKING LIST, 報關單)

C3 :需查驗貨物。(不管何家快遞公司的貨,都會放在海關的待放區,審查通過後就會放行)

這三項的代號,會由電腦依CCC CODE 判斷,自動帶出。

關稅署提醒,初次申請的公司,有可能會跳幾次的C2或C3

關稅署的聯絡窗口:02-25505500#2546 林小姐

若自行報關的方式長期可省600,即需向貨運公司詢問自行報關的價格。

進口貨物若因供應商未提供報關文件,致造成貨物未繳關稅、營業稅就收取貨物,宜於6個月內申請更正,逾6個月未申請更正,關稅視同已核定,惟因營業稅為海關代徵人,故仍需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補稅。

台北關竹圍快遞關之補稅聯絡窗口:03-3992888#7693許小姐(或直接找稽核,稽核較清楚法令)

相關補稅的依據法令如下:
按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其核課期間係屬實體事項,非程序事項,尚無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之適用,故本案××公司及○○公司進口貨物,雖已逾行為時關稅法第14條(現行法為第18條)規定之6個月補稅期限,關稅部分視為業經核定,其營業稅部分仍應於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之核課期間內,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是營業人在此期間內自動申請補繳營業稅仍應受理。至其應補徵(繳)之營業稅額,應以海關查明之實際交易價格為其關稅完稅價格,並加計原核定之關稅稅額(進口稅捐)作為營業稅稅基,依法計算應補徵(繳)之稅額。三、又有關稅捐之稽徵或代徵,應包括調查、核定、補稅、退稅、違章審理及行政救濟等作業程序。為求稅務程序之一致性及簡政便民原則,尚不宜就同一課稅事實之徵稅、補稅,分由不同稽徵單位處理,故本案補繳營業稅仍宜由原進口地之海關徵收。
(財政部關稅司94.04.18台財稅字第09404518560號函)

參考法令:

關稅法
第九十四條 
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若貨物有正常報關,但是因為被快遞業申報為C1免檢免驗,則,會有下列的罰則:

第 37 條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
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
四、其他違法行為。
報運貨物出口,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
沖退進口原料稅捐之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以溢額沖退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查緝組 25505500#2945 張課長


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1條
快遞貨物進出口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

進出口快遞貨物得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類別,分別處理,其類別如下:

一、進口快遞文件。
二、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
三、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零一元至五萬元。
四、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五、出口快遞文件。
六、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七、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同一貨主之出口快遞貨物得整盤(櫃)進倉。但應查驗或抽中查驗之貨物,仍應拆盤(櫃)供海關查驗。

轉口快遞貨物應以電腦連線方式透過通關網路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並免補送書面艙單。轉運出口時應填送書面出口艙單,海關並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公告改採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簡易報關之一般收費:

順豐:

出口簡易報單 NTD 100

出口正式報單 NTD 500

http://www.sf-express.com/tw/tc/express/valueAddedServices/declaration_service/


前配合之快遞業者報關收費如下:

1、天成(翔駿):出口簡易報單每筆NT$100元、正式報單500元

2、FEDEX:每筆都會有報單(不另收費)

3、DHL:每筆都會有報單(不另收費)

4、TNT:每筆都會有報單(不另收費)

5、DPEX:出口簡易報單每筆NT$200元、正式報單500元"
(資料來源:20150822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務所-上櫃部)

◎控制能力疑義

問題背景

一、A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B公司45%之表決權,B公司之股東中並無其他股東持股大於A公司。A公司聲稱:
1.未與其他投資人約定,故對B 公司不具有超過半數表決權之權力。
2.B公司設有財務會計部門及人事部門,皆受董事會指揮及監督,A公司未能操控B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政策。
3.B公司之董事係依法選任,董事會獨立運作以管理B公司之營運,A公司無權任免B公司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成員,亦無權主導B公司董事會超過半數之表決權。

二、C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D 公司31%之表決權,D公司之股東中並無其他股東持股大於C 公司。D公司計有5 席董事,其中2 席董事由C公司持有98%表決權之E公司擔任,另有1 席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與1 席自然人董事均於C公司擔任經理人之職務。

Q:
一、A公司對B公司是否具有控制?
二、C公司對D公司是否具有控制?

Ans:

一、投資公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以下簡稱IAS27)之規定判斷對於被投資公司是否具有控制。
問題所述A公司持有B 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惟若B 公司其餘股權之持有股東分散且其他股東未凝聚共識以行使其表決權,則A公司仍可能對B公司具有控制。

二、問題所述D公司之股東中並無其他股東持股大於C公司,且D公司之5席董事中,有2席係由C公司持有98%表決權之子公司擔任(視為C公司指派),另1席自然人董事係受僱於C公司之經理人。若該經理人對D公司之持股數甚少,顯然無法以自有持股當選董事而仍當選董事,除有反證(例如該經理人係受其他非關係公司指派而選任為D公司董事)外,應視為係由C公司指派,故C公司有權主導D公司之董事會超過半數之表決權,符合IAS27第13段之規定,除非有反證(例如其他股東以合約約定統一行使D公司超過半數之表決權),否則視為對D公司具有控制。
(資料來源:20150822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IFRS問答集-IAS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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