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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07/22

內  容  索  引:

◎ 銷貨收入認列疑義。

◎建廠期間土地租金之會計處理疑義。

◎母公司及其大陸子公司間產品生產銷售之會計處理疑義。

◎資產減損疑義。

◎股份轉換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 銷貨收入認列疑義。

Q:
甲公司銷售自製客製化自動機器設備,其合約或訂購單大部分約定簽約、交貨、安裝、驗收四個階段。甲公司按雙方約定條件分別向客戶辦理請款作業,其收入業於該等機器設備安裝完成並取得客戶完工證明單時認列。惟甲公司部份銷售案件之工期有超出一年以上之情事,其發生主要原因係其安裝機器設備過程及續後驗收階段,客戶要求反覆檢驗、試車、處理客戶尚未滿意之相關問題或因搭配客戶整廠系統裝機進度造成甲公司裝機進度延宕。試問:甲公司因機器設備之安裝、檢驗、試車及處理客戶尚未滿意之問題,使工期超出一年以上,甲公司應如何認列銷貨收入?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之規定,銷售商品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時認列收入:

(1)企業將商品之顯著風險及報酬移轉於買方。

(2)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其有效控制。

(3)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4)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5)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銷售商品之收入應於符合前述規定,且於買方收到商品、完成安裝及驗收時,始得認列收入。甲公司之銷售合約分為簽約、交貨、安裝及驗收四階段並分別向客戶辦理請款,該驗收階段須經反覆檢驗、試車及處理客戶尚未滿意之相關問題等,甲公司應於完成安裝及驗收後,始得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20090722 會計人電子報304)

◎建廠期間土地租金之會計處理疑義。

Q:
甲公司係位於台中港區之鋼鐵公司,其向交通部台中港務局承租台中港工業專業區土地,並自行投資興建、經營、管理「作業鋼廠建廠」,台中港務局同意甲公司於該土地上出資興建之所有不動產或動產產權均屬甲公司所有。該土地之租賃期間為50年,租賃許可期間屆滿如未續約,甲公司須將租賃標的回復素地狀況,無條件歸還台中港務局。.土地租金之繳納區分為「興建期間」及「營運期間」,其中興建期間之土地租金係依公告地價乘上土地面積及地價稅率計繳。綜上所述,甲公司為「作業鋼廠建廠」於興建期間所支付之土地租金及土地成本之利息可否資本化?



A:

承租人於租賃資產上投資興建所發生之租金支出,不論其係於租賃資產建造期間或之後發生者,均為使用該租賃資產之必要支出,承租人得使用該租賃資產之權利並不因時間之不同而有不同,且其為年年發生,不具未來經濟效益。因此,「作業鋼廠建廠」於興建期間所支付之土地租金,應列為當期費用,與租金相關之利息亦不得資本化。
(資料來源:20090722 會計人電子報304)

◎母公司及其大陸子公司間產品生產銷售之會計處理疑義。

Q:
一、甲公司以第三地BVI公司間接轉投資大陸地區,於大陸設有多家100%持有之子公司以作為生產基地。甲公司負責所有客戶之接單作業,再交由大陸各子公司生產,子公司所生產之產品全數由母公司買回後銷售。

二、大陸各子公司生產所需之原料大部分均委由甲公司代為於境外採購,並由甲公司墊付相關款項。甲公司代採購之原物料並未以買賣方式銷貨給大陸各子公司,而係直接由大陸各子公司帳列進貨,待生產完成後由甲公司透過第三地BVI公司買回。試問:甲公司代大陸子公司採購原物料之會計處理為何?

A:

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向境外供應商下單代購原物料,應依其交易性質決定適當之會計處理:

(1)若原料之所有權或風險直接由供應商移轉至大陸子公司,則應直接作為大陸子公司之進貨。

(2)若原料之所有權或風險係由供應商移轉至甲公司,再由甲公司移轉至大陸子公司,則應由甲公司帳列原料後出售與子公司,並依規定沖銷未實現損益。

(3)若原料之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予大陸子公司,則應視為委託加工,直接帳列甲公司存貨。
(資料來源:20090722 會計人電子報304)

◎資產減損疑義。

Q: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1.55%股權,乙公司持有甲公司29.89%股權,則甲公司應如何評估其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減損?有無必要調整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權而使甲公司資產及淨值虛增之因素?

A:

一、甲公司對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應以個別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為基礎,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是否有減損跡象,若有客觀證據顯示業已減損,例如,發行人發生顯著財務困難、不利因素重大影響發行人經營環境或權益證券之公平價值發生大幅或持續性之下跌等,甲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比較個別投資之可回收金額與帳面價值,計算該投資之減損損失。甲公司於決定該投資之使用價值時,得以下列方式估計之:

1.甲公司享有被投資公司預期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

2.甲公司預期可收到現金股利及處分投資所產生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

於適當之假設下,上述兩種方式估計之使用價值應相同。

問題所述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於評估減損時,其可回收金額之衡量,應依第三十五號公報規定辦理,若採用使用價值評估者,因其估計涉及較多之主觀判斷,故應審慎評估其估計之合理性。

二、長期股權投資有交叉持股情況而互採權益法評價時,使用價值仍應按前述之方式估計,惟各公司計入交叉持股之使用價值應等於個別公司不含交叉持股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之合計數。
(資料來源:20090722 會計人電子報304)

◎股份轉換會計處理疑義。

Q:
一、甲公司投資A上市公司,其持股未達A公司有表決權股份20%,且不具重大影響力,另其持有之目的係為長期持有,因此甲公司將對A公司之投資帳列「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項下,並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二、B上市公司依其與A公司雙方股東會決議之換股比例,以股份轉換方式,發行新股予A公司股東,股份轉換後,A公司成為B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三、甲公司原持有之A公司股份因股份轉換而持有B公司股份,轉換後A公司為B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且甲公司持有轉換後B公司股份之目的仍係為長期持有,因此於經濟實質上,甲公司僅將原直接持有A公司股份轉換為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其經濟實質並未改變。

試問:因A公司與B公司以股權轉換進行合併,甲公司原持有A公司股票轉換為B公司股票之會計處理為何?

A: B公司與A公司以股權轉換進行合併時,應依(91)基秘字第028號及(93)基秘字第220號解釋函之規定,判斷何者為收購公司。甲公司原投資A公司,若屬被收購公司,且甲公司將該投資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則甲公司於前述股權轉換時,應依(95)基秘字第077號解釋函之規定,決定換入股票之成本,並依原投資所產生公平價值變動之累積利益或損失,認列為當期損益;甲公司原投資A公司,若屬收購公司,且甲公司將投資分類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於前述股權轉換時,應以原帳面價值決定換入股票之入帳金額,不得將之前列於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之公平價值變動損益,認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20090722 會計人電子報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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