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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1/03/21

內  容  索  引:

◎問:應收帳款保險理賠之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應收帳款保險理賠之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一、A公司對於外銷收入之應收帳款投保貿易信用保險(即應收帳款保險),保險標的及獲得理賠之原因如下:
1.投保標的:
A公司向買方客戶發送貨物或提供服務,因買方無清償能力或買方遲繳,導致A公司有所損失時,由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
2.獲得保險理賠原因:
依照保險契約約定,只要買方(即應收帳款客戶)不付款且A公司沒有保險契約所列保險公司不保事項且A公司遵守合約應盡義務,包括保險契約其他義務(A公司必須採取與保險公司所約定催收動作,包括委託保險公司所指定催收公司進行催收,催收公司再將催收結果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即會依照保險契約理賠事項依約理賠,但是理賠金額需依契約自負額規定,即保險理賠款為應收帳款總數減除每次自負損失USD10,000後乘以承保比率90%。
二、當保險公司實際交付理賠款時,則代表A公司已履行相關應配合之義務,保險公司後續無法主張A公司未配合相關義務而收回已理賠之款項。
三、A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之保險契約有關代位權規定,當被保險人(即A公司)因承保的危險事故之損失發生,而對於買方(即A公司之客戶)或第三者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公司對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在保險公司就同一買方作出賠償總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買方或第三者之請求權。
四、A公司法律意見書指出,保險法所定之保險人代位權,屬法律規定之債權移轉,無須被保險人另為債權讓與之表示,亦即,當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即當然移轉予保險人。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超過部分則非在債權讓與之範圍內,但仍得由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得代位請求者,應以該損害額為限。
五、保險契約規定,A公司同意在收到任何保險公司已賠付欠款之追償以後,應立即轉交保險公司。故當A公司催收到款項時,係以實際追償貨款之90%與保險公司已賠償金額二者孰低者,作為A公司交付予保險公司之款項。

Q:
依據前述保險契約獲得保險公司應收帳款之理賠款,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有關金融資產除列條件,將該受理賠金額範圍內之應收帳款債權予以除列?

Ans:
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IFRS9)第3.2.3段之規定,企業僅於下列情況之一時,始應除列金融資產:
1.來自金融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失效;或
2.企業按第3.2.4及3.2.5段所述方式移轉金融資產,且該移轉依第3.2.6段之規定符合除列條件。
二、企業於依IFRS9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應除列金融資產前,應依第3.2.2段之規定判斷除列標的為一金融資產之部分(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之部分)或一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之整體。問題所述保險理賠款為應收帳款總數減除每次自負損失USD10,000後乘以承保比率90%,A公司須依該規定決定所要評估之除列標的,後續再進行除列之評估。
三、IFRS9第3.2.16段之規定,企業若未移轉亦未保留一已移轉資產所有權之幾乎所有風險及報酬,且保留對該已移轉資產之控制,則企業應於其持續參與之範圍內持續認列該已移轉資產。
四、依IFRS9之規定,金融資產之除列條件係依收取資產現金流量之合約權利是否失效或是否移轉對該資產幾乎所有之風險報酬判斷,且IFRS9另有對已移轉資產持續參與之相關規定。
五、問題所述保險公司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在保險公司就同一買方作出賠償總額範圍內,代位行使A公司對於銷售客戶之請求權,故A公司於獲得保險公司對投保應收帳款之理賠款時,移轉應收帳款債權之幾乎所有風險及報酬,符合IFRS9之金融資產除列條件,應將依第3.2.2段所決定之除列範圍之應收帳款債權予以除列。
(資料來源:2021032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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