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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7/21

內  容  索  引:

◎廠房增建工程利息資本化之會計處理。

◎支票存款戶透支時是否得以重分類之會計處理。

◎存貨續後評價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適用之會計處理。

◎股本之定義。

◎電梯業營業收入認定時點及其相關之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廠房增建工程利息資本化之會計處理。

Q:A公司向銀行融資購入一廠房,並於廠房移交後開始進行增建工程。試問,A公司於增建工程進行期間之利息支出可否予以資本化?

A:A公司所購入廠房及其土地停止利息資本化之時點,應視增建工程是否影響新購買廠房之可使用狀態而定。如增建工程影響所購買廠房之使用狀態,則應俟增建工程完成,始可停止利息資本化;否則,應於新購買廠房移交時,即停止利息資本化。
(資料來源:20070721 會計人電子報203)

◎支票存款戶透支時是否得以重分類之會計處理。

Q:支票存款透支之正確會計科目為何?支票存款透支應帳列資產或負債?

A:公司於銀行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並同時為透支戶時,若該帳戶為正數,則列為「銀行存款」科目;若該帳戶為負數,則列為「銀行透支」科目歸屬流動負債。
(資料來源:20070721 會計人電子報203)

◎存貨續後評價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適用之會計處理。

Q:1. 甲公司原料及在製品原採重置成本為市價者,現改以淨變現價值為市價者,是否為會計原則變動?

2. 原料及在製品之估計淨變現價值應以製成品淨變現價值為基礎或以原料(在製品)淨變現價值為基礎推算?

A:
一、會計原則變動係指由原採用之會計原則或方法改用另一會計原則或方法均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認可,得自由選擇者。

存貨由重置成本改依淨變現價值作為市價時,若係因重置成本大於淨變現價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第23段之規定,應以淨變現價值作為市價,不涉及會計原則變動。

二、若非屬前項所述情況,而存貨原採重置成本為市價,現改以淨變現價值為市價者,屬於會計原則變動,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所謂淨變現價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第3段(8)之規定,係指在正當情況下之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需投入之製造成本及推銷費用後之餘額。存貨中之原料直接或間接用於生產供出售之商品、勞務使用或物料,非以直接出售為目的,故其淨變現價值,應以製成品估計售價為基礎推算之。但存貨係為供應銷售合約而保留者,應以契約價格為基礎估計淨變現價值。
(資料來源:20070721 會計人電子報203)

◎股本之定義。

Q:一、增資股款轉列股本之時點為何?

二、期末之增資,未及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完竣,於資產負債表上應如何表達?

A:一、就經濟實質而言,現金增資基準日股款即已募足,新增之投入資本已對公司當期之盈餘產生貢獻,故宜於現金增資基準日轉列股本。

二、於資產負債表日前之現金增資,如果在財務報表提出日前,雖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應附註揭露此情事,但仍列為股本;若在財務報表提出日前仍未向主管機關登記,則宜轉列為預收股款。
(資料來源:20070721 會計人電子報203)

◎電梯業營業收入認定時點及其相關之會計處理。

Q:一、甲公司從事電梯製造及銷售業務(包括安裝承攬)並採全部完工法認列收益。該公司原與客戶訂立電梯銷售合約,合約內容之金額,一為電梯機件總價款項;另一為電梯安裝承攬報酬總價。即主約包括銷售與承攬合約,附約中明定客戶需付清電梯機件及承攬之全部貸款予甲公司後,其電梯產權始移轉於客戶。

二、甲公司為因應營運上之需要,就目前新承接之客戶,其與客戶訂立電梯銷售合約之型式,由原來一份合約改為銷售電梯與安裝承攬分別訂立二份單獨合約。一份為電梯機件銷售合約,合約金額為電機機件總價款,明定客戶需付清電機機件之全部價款給甲公司後,其電機產權始移轉予客戶;另一份為電梯安裝承攬合約,合約金額為安裝報酬總價款(不含稅),明定電梯試車完成驗收時客戶需付清安裝承攬總價款。

試問:

一、若該公司採全部完工法,有關電梯業營業收入認定時點之會計處理,在上述情況一之合約形式下,於電梯安裝完成後,依合約總價(包括銷售電梯機件總價款及安裝服務報酬),始認列銷貨收入;而在情況二之合約形式下,分依買賣業及承攬業時,應於何時點認列銷貨收入?

二、該公司因營運所需,將原實施之電梯買賣及安裝承攬合約,變更為兩獨立合約。即買賣合約及安裝承攬合約,其權利義務亦分別獨立,且經營上可能發生只提供銷售或只提供安裝服務之情形。由於新型式合約之權利義務與舊合約存有重大大差異,故分別依買賣業及承攬業於不同時點認列收入,是否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5段第二項所述「因交易本質與以往不同而改用適當之會計原則」之規定,即非屬會計原則變動?

A:
一、若甲公司同時與客戶簽有銷售與安裝合約,則電梯銷售與安裝乃不可分之交易行為。在採用全部完工法下,情況一或情況二之合約形式,都應於電梯安裝完成後始認列收益。若甲公司只簽銷售合約或安裝合約,亦即甲公司只銷售電梯或只提供安裝服務,則於銷售後或安裝完成後分別認列收益。

二、本題甲公司雖改變其合約形式,但交易本質並未改變,非屬會計變動。即或甲公司僅銷售電梯或僅提供安裝服務,因交易本質與以往不同而採用適當會計原則,亦非屬會計原則變動。
(資料來源:20070721 會計人電子報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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