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Q & A 因95年「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已發布,針對常見問題整理如下,請參考:
Q1:一般辦公用電腦可否申請投資抵減?
A:否。僅限工業用電腦可適用,也就是與生產相關之電腦設備才可。(請參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目)
Q2:原申請須知所列「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顧問費」,95年發布之辦法並無此項目,可否申請投資抵減?
A:「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顧問費」可視為「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專門技術」,故仍可適用。(請參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三目)
Q3:製造業購買攝影機、數位相機等可否申請投資抵減?
A:否。僅限於「數位內容製作公司」所需之剪輯設備、配音設備、音效設備、複製設備、攝影機、數位相機、數位內容製作之其他電腦或軟體方可適用。(請參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
Q4:無塵室可否申請投資抵減?
A:無塵室屬建築(或工程),非屬本辦法所認定之自動化設備,故不適用投資抵減,惟無塵室中的設備若符合本辦法所稱之自動化設備,屬具有自動控制生產條件、監測等功能者,仍可依本辦法申請。(請參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
Q5:與主機一起申請之模具、治具、光罩、工作桌、零配件,可否申請投資抵減?
A:否,除非能舉證該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自動化設備方可申請。
Q6:設備或技術擴充改良者是否可申請投資抵減?
A:否。(請參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
Q7:原申請須知所列消防及工安設備,可否申請投資抵減?
A:(一)若屬94年訂購之消防及工安設備,僅限新設工廠或舊廠址內新建廠房之消防及工安設備,方可申請。其申請程序:1.已事先經本局核備之整廠案件,其消防及工安設備在原定完成時間內,可依原核備項目分批申請投資抵減。2.未經事先核備之整廠案件,其消防及工安設備需與主設備同時申請方予受理。(二)若屬95年訂購之消防及工安設備,因95年發布之辦法已將申請須知納入辦法中且刪除此項目,故此項目不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
Q8:研究發展用之儀器設備可否申請投資抵減?
A:公司購置之機器設備若符合自動化設備,自可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至研究發展用之機器設備,請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直接向國稅局申請即可,抵減率為30%。
Q9:購置成本包含之費用?
A:(一)若屬94年訂購者,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含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運費、安裝費等)。(二)若屬95年訂購者,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不含進口關稅、商港建設費、安裝費等費用)。
另外,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者,以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請參考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Q10:申請投資抵減所適用之抵減率如何判定?所適用之申請項目如
何判定?
A:視訂購年度當時之辦法而定。若為94年訂購者適用94年之抵減率,95年訂購者適用95年之抵減率。所適用之申請項目亦視訂購年度當時之辦法審查。 (資料來源:20060421 經濟部工業局) ◎具賣回權之轉換公司債會計處理。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95)基秘字第110號
主旨:具賣回權之轉換公司債會計處理。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問題背景
94年9月22日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一次修訂條文中,廢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轉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準則」,惟有關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之相關會計處理尚有疑義。
會計問題
一、若公司債賣回權逾期未執行,其公平價值變為0,公司債發行公司應如何處理賣回權之公平價值變動數?
二、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公司債到期前要求轉換時,發行公司記錄普通股之基礎為何?
解釋函內容
一、若公司債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之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發行公司應將賣回權之公平價值一次轉列資本公積。若公司債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之市價不高於約定賣回價格,發行公司應將賣回權之公平價值認列為當期利益。
二、當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公司債到期前要求轉換時,發行公司應先調整帳列負債組成要素(包括公司債及分別認列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於轉換當時應有之帳面價值,再以前述負債組成要素帳面價值加計認股權帳面價值作為發行普通股之入帳基礎。
三、相關釋例詳見附錄。
現狀
無進一步研究之計畫。
附錄
甲公司於96年1月1日發行總額$4,000,000之五年期轉換公司債,票面利率為0。甲公司公司債之持有人得於債券發行日起滿六個月後至到期日前10日止,隨時請求依當時之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為甲公司普通股。發行日之轉換價格訂為每股$40。惟轉換公司債發行後,甲公司普通股股份若發生變動,轉換價格將依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中所訂公式調整。另公司債之持有人有權於99年12月31日要求甲公司按債券面額之116%贖回公司債;甲公司亦有權於99年12月31日要求按債券面額之116%買回公司債。
甲公司發行公司債所募集之金額為$4,000,000,相同條件但無買權及賣權且無權益轉換選擇權之公司債公平價值為$3,500,000。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規定,企業應先單獨衡量複合金融商品中負債組成要素之價值,再以複合金融商品公平價值減除負債組成要素後之剩餘價值作為權益組成要素。在此原則下,甲公司以選擇權訂價模式估計賣回權負債之公平價值為$170,000,而由於甲公司買回價格於99年12月31日將不可能低於當時公司債(不包含所嵌入之衍生性商品)之公平價值,故買回權之價值為0。甲公司分攤至負債組成要素之價值為$3,670,000($3,500,000+$170,000),分攤至權益組成要素之價值為$330,000($4,000,000-$3,670,000)。甲公司發行公司債之分錄如下:
96/1/1
現金4,000,000
應付公司債折價500,000
應付公司債4,000,0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衍生性商品17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330,000
96年12月31日,賣回權負債之公平價值為$177,000。假設按直線法或利息法攤銷公司債折價之差異不大,故甲公司以直線法攤銷應付公司債折價,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96/12/31
金融負債評價損失7,0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衍生性商品7,000
說明:認列賣回權負債公平價值變動之損失$7,000($177,000-$170,000)。
利息費用100,000
應付公司債折價100,000
說明:攤銷公司債折價$100,000($500,000÷5),並認列為利息費用。
97年12月31日,賣回權負債之公平價值為$184,000,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97/12/31
金融負債評價損失7,0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衍生性商品7,000
說明:認列賣回權負債公平價值變動之損失$7,000($184,000-$177,000)。
利息費用100,000
應付公司債折價100,000
說明:攤銷公司債折價$100,000($500,000÷5),並認列為利息費用。
98年6月30日,部分持有人要求將面額$2,000,000之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轉換價格為每股$40,共轉換甲公司普通股50,000股。當日所有賣回權負債之公平價值為$187,000。轉換為普通股部分之債券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98/6/30
金融負債評價損失1,5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衍生性商品1,500
說明:認列賣回權負債公平價值變動之損失$1,500【($187,000-$184,000)÷2】。
利息費用25,000
應付公司債折價25,000
說明:攤銷公司債折價$25,000($100,000÷2÷2),並認列為利息費用。
應付公司債2,000,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165,0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衍生性商品93,500
應付公司債折價125,000
普通股股本500,000
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1,633,500
說明:除列已轉換為普通股之公司債$2,000,000,並以應付公司債、賣回權及認股權之帳面價值合計數$2,133,500【($2,000,000-$125,000)+($187,000÷2)+$165,000】,作為發行普通股之入帳基礎。
98年12月31日,賣回權負債之公平價值為$96,000,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98/12/31
金融負債評價損失4,0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衍生性商品4,000
說明:認列賣回權負債公平價值變動之損失$4,000($96,000-$92,000)。
利息費用50,000
應付公司債折價50,000
說明:攤銷公司債折價$50,000($250,000÷5),並認列為利息費用。
99年12月31日賣回權到期,賣回權負債失效前之當日公平價值為$98,000,且無公司債持有人執行賣回權。甲公司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情況一:假設當日轉換可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
99/12/31
金融負債評價損失2,0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衍生性商品2,000
說明:認列賣回權負債公平價值變動之損失$2,000($98,000-$96,000)。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衍生性商品98,000
資本公積—認股權98,000
說明:因賣回權過期失效且當日轉換可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故將賣回權負債之公平價值轉列為資本公積。
利息費用50,000
應付公司債折價50,000
說明:攤銷公司債折價$50,000($250,000÷5),並認列為利息費用。
情況二:假設當日轉換可得普通股市價不高於約定賣回價格
99/12/31
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衍生性商品96,000
金融負債評價利益96,000
說明:因賣回權過期失效且當日轉換可得普通股市價不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故將賣回權負債之公平價值全數認列為當期利益。
利息費用50,000
應付公司債折價50,000
說明:攤銷公司債折價$50,000($250,000÷5),並認列為利息費用。 (資料來源:20060421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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