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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3/21

內  容  索  引:

◎勞退新舊制選擇 可有五年緩衝

◎外資來台併購限制將放寬

◎金管會將嚴查第一季財報匯率買賣損益

◎櫃買中心新增上櫃公司管理項目

◎上市公司申報召開股東會流程簡化

◎修正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Q:(1)甲方提供土地,乙方出資興建大樓,並約定大樓完工後,乙方可無償使用10年,期滿後土地及大樓則無償交付甲方,有關甲乙雙方之會計處理為何? (2)甲方為一育樂事業,以出售會員證招攬會員,每張會員證50萬元,其中入會費40萬元、保證金10萬元。凡該會會員均可永久享受該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嗣後只酌收工本費),會員退會則返還其保證金10萬元。有關育樂事業入會費及保證金之會計處理為何?

◎Q:因委託其他營業機構辦理招募會員而支付之佣金,應於發生當年度即全數認列為費用,或比照入會費收入,予以遞延並逐年平均攤提?

◎Q:採成本法評價之外幣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應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換算並調整損益?

◎Q:高爾夫球場一次繳納之入會費收入,可否分期承認收入?而其分攤期間可否以五年為準?

◎Q:甲公司係育樂事業,並引進歐美之「會員制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方式經營,請問每名會員於入會時所繳之入會費及保證金之收入認列時點為何?

精  采  內  容:

◎勞退新舊制選擇 可有五年緩衝

勞工退休新制今年七月開辦,勞工保險局已寄發勞退新舊制勞工意願徵詢表,給四十萬個適用勞基法事業單位。勞工可選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須親自簽名,雇主須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前將勞工選擇結果向勞保局申報。

勞保局指出,勞工依其意願選擇新或舊制,一時無法決定者,可選「暫不選擇」且繼續適用勞基法舊制;選舊制或暫不選擇的勞工,勞退新制五年內都可改選新制,但選擇新制者,不得再變更選舊制。同時,法令也沒有規定雇主須結清年資,勞工與雇主可協商選擇結清或保留,如果雇主要求員工結清,須按照勞基法退休金標準。
(資料來源:20050321 會計人電子報)

◎外資來台併購限制將放寬

經濟部日前表示,為推動企業併購,正研擬「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比照目前登陸投資的兩千萬美金標準,具體設定一定門檻,未來投資金額在門檻以下的外人投資案,除了涉及陸資及負面表列項目外,都可以改採事後備查。

此外,在公司法方面,經濟部也將開放公司股東會,得以電子方式通知股東,並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促進併購效率,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但股東會仍須以實體方式進行。該草案已送到立法院等待審議。
(資料來源:20050321 會計人電子報)

◎金管會將嚴查第一季財報匯率買賣損益

國內近期匯率波動劇烈,金管會將開始關注企業在財務報表中,是否有明白揭露其中的損益。金管會表示,企業買賣外匯選擇權、遠期外匯的損益,須在今年第一季財報全數要清楚認列,金管會近日也通令各金融機構及會計師須特別注意此一政策。

雖然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揭露有嚴格規定的三十四號公報,要在明年才實施,但在三十四號公報實施前,金管會也要求會計師及企業,確實揭露資訊,如衍生性商品的帳面價值、公平價值及持有目的都應分別揭露;外匯選擇權、外匯交易及契約展期等都要依第十四號財會公報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發的解釋函辦理,即在財報中認列相關損益。
(資料來源:20050321 會計人電子報)

◎櫃買中心新增上櫃公司管理項目

櫃買中心最近新修「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對依相關程序列入可能對公司經營或市場造成影響的情況,新增項目包含內部人大量申報股權轉讓五百張,而其轉讓理由為質權人賣出者,或公司財務會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簽證會計師變動者。此外,公司當月全體內部人累積設定質權股,逾其持有股數50%以上,或全體內部人持股減少數逾其持有股數達50%以上,也會被列入重大事項。

另外,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未來取得或處分國內各類股票和債券開放型基金以外的資產,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或3億元以上者,亦將被列入重大事件管理,櫃買中心可將之列入重大事件,至該公司專案查核。
(資料來源:20050321 會計人電子報)

◎上市公司申報召開股東會流程簡化

證交所為減輕上市公司召開股東會成本及提高效率,已修改「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九款,廢止上市公司須先上網申報股東會事宜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證交所,由證交所代為公告之規定。自今(九十四)年起,上市公司可上網自行公告股東會相關資訊,由證交所確認後,即可對外公開。
(資料來源:20050321 會計人電子報)

◎修正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4000530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修正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暨「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程序」第八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三月七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014號函准予備查。

修 正 條 文

第四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略)財務預測之形式審閱範圍亦涵蓋所有上櫃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其有左列情事之一列為受查公司外,各季並得視實際情況另行抽核之。

一、上櫃公司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者:
(一) 當季說明不予更新,於次季即更新者。
(二) 更新 (正) 後財務預測較原編製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三十,且金額逾新台幣一•五億元者。但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者,前揭新台幣一•五億元之標準調降為新台幣八千萬元。
(三)年度終了後申報之稅前純益自行結算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稅前純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達百分之二十且金額達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並較原編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三十及金額逾新台幣一•五億元者。但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者,前揭新台幣一•五億元之標準調降為新台幣八千萬元。
(四)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一億元或更新(正)後稅前損失達五千萬元者。但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者,前揭新台幣一億元之標準調降為新台幣五千萬元,新台幣五千萬元之標準調降為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
(六)基本假設之變更遭外界質疑者。

二、上櫃公司公開簡式財務預測者:
(一)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當季稅前純益數,較最近一次公告申報之財務預測當季稅前純益數衰退幅度達百分之十及金額逾新台幣五千萬元者。但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者,前揭新台幣五千萬元之標準調降為新台幣三千萬元。
(二)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當季稅前純益較原編財務預測之當季稅前純益數衰退幅度達百分之十,且金額逾新台幣五千萬元者。但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者,前揭新台幣五千萬元之標準調降為新台幣三千萬元。
(三)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當季稅前純益數由盈轉虧,且金額差異逾八千萬元或當季更新(正)後稅前損失達三千萬元者。但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者,前揭新台幣八千萬之標準調降為新台幣三千萬元,新台幣三千萬元之標準調降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三、稅前純益預測數以區間估計表達者,依前款規範選案,計算稅前純益衰退幅度時,係採原編及更新(正)後財務預測當季稅前純益數區間上下限之算術平均數。(第四項略)
(資料來源:20050321 櫃買中心)

◎Q:(1)甲方提供土地,乙方出資興建大樓,並約定大樓完工後,乙方可無償使用10年,期滿後土地及大樓則無償交付甲方,有關甲乙雙方之會計處理為何? (2)甲方為一育樂事業,以出售會員證招攬會員,每張會員證50萬元,其中入會費40萬元、保證金10萬元。凡該會會員均可永久享受該公司所提供之服務(嗣後只酌收工本費),會員退會則返還其保證金10萬元。有關育樂事業入會費及保證金之會計處理為何?

A:(1)有關提供土地興建大樓之會計處理,乙方應將營建成本視為租賃權益分10年攤銷,甲方在理論上應以預計10年後房屋之公平價值分10年認列租金收入及固定資產成本,惟10年後房屋之公平價值評價上有其困難,故宜採權宜措施,以乙方之營建成本(不包括裝修成本)作為甲方之總租金收入,分10年認列,同時就營建成本按房屋耐用年限,分年提列折舊,而二者之差額認列為房屋成本。

(2)保證金之處理須視其應否返還而定,若應返還則視為公司之負債,若不須返還則視為入會費之一部份。甲方於會員退費時返還保證金,故應視為公司之負債,以存入保證金科目,列於其他負債。所收之入會費,應視未來服務期間所收之工本費是否足以支付其相關之服務成本而定,若足以支付,則入會費可全數於取得當年度作為收入處理,若不足以支付,則相當差額部份之入會費應加以遞延,並按預計服務年限,分年認列收益,如其服務年限無法估計,則不得攤銷。
(資料來源:20050321 會計人電子報)

◎Q:因委託其他營業機構辦理招募會員而支付之佣金,應於發生當年度即全數認列為費用,或比照入會費收入,予以遞延並逐年平均攤提?

A:育樂事業全權委託其他營業機構辦理招募會員事宜,應就各年度之入會費收入扣除全部佣金支出後之淨額予以遞延並按年攤提認列為收益,如其服務年限無法估計,則不得攤銷。
(資料來源:20050321 會計人電子報)

◎Q:採成本法評價之外幣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應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換算並調整損益?

A:採成本法評價之外幣長期股權投資,原則上應採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換算。換算後之金額若低於原始成本,則採換算後之金額,並將其與原始成本之差額,列入股東權益項下之「換算調整數」;若高於原始成本,則維持原始成本。
(資料來源:20050321 會計人電子報)

◎Q:高爾夫球場一次繳納之入會費收入,可否分期承認收入?而其分攤期間可否以五年為準?

A:高爾夫球場會員一次繳納之入會費,其性質上係用以彌補日後提供服務之相關成本及合理之利潤,故理論上,此筆入會費應遞延於以後分年攤銷。攤銷期限有兩種,一為估計會員之使用期限;一為估計球場之耐用年限,但前述兩種期限均不太可能估計,故若由行政機關訂定合理之攤銷年限,應可簡化實務上之紛歧,惟如其服務年限無法估計,則不得攤銷。
(資料來源:20050321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係育樂事業,並引進歐美之「會員制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方式經營,請問每名會員於入會時所繳之入會費及保證金之收入認列時點為何?

A:一、有關育樂事業入會費之會計處理,應視其性質而定;若屬捐贈性質,嗣後無免費提供服務之義務者,則入會費應作為取得當年度之收入處理。

二、育樂事業所收之入會費,若日後必須提供服務者,則其會計處理,應視未來期間因提供服務所取得之收入,是否足以支付其相關之服務成本而定,若足以支付,則入會費可全數於取得當年度,作為收入處理;若不足以支付,則相當於差額部分之入會費應加以遞延,並按其預計服務年限攤銷,分期認列收益,如其服務年限無法估計,則不得攤銷。
(資料來源:20050321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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