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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2/21

內  容  索  引:

◎問:「賠償收入」何時應開立發票?何時不用開立發票?

◎營業人轉讓高爾夫球會員證所取得之收入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等內容

◎修正「對上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精  采  內  容:

◎問:「賠償收入」何時應開立發票?何時不用開立發票?

答: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款規定「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實務上仍有企業因賠償款收入未開立發票而遭罰款,或收取賠償支出發票,其進項稅額不被認可而遭補稅之情形,其關鍵因素區分如下:

應開立發票之賠償收入:買方支付與賣方之賠償款。(例:買方因延遲訂貨而需賠償予賣方之款項)

免開立發票之賠償收入:賣方支付與買方之賠償款。(例:賣方因貨品暇玼而需賠償予買方之款項或運輸公司賠償運輸過程所造成損失之款項)

賠償收入之相關規定

一賠償收入是否應開立發票

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發票需視賠償收入是否因銷貨交易行為而產生(賠償實際發生之原因):

1非因銷售交易行為所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非源自買賣雙方原始銷售交易行為而衍生)

2因銷售交易行為所取得之賠償收入—應開

二非屬銷貨交易行為之認定

如係非屬銷售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例如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
產生商品損壞之賠償收入,並非衍生自原始銷貨行為,依前揭規定,可以免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如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收入或貨物運送途中因運送過程疏失發生商品損壞取得運輸公司賠償收入,
因賠償收入尚非自原始銷售交易行為衍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又依財政部函釋該賠
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開立憑證
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

屬營業人銷售貨 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故得免開統一發票,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

印花稅票。又該項賠償款,因非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銷貨退回與折讓,其憑證不得作為進項憑證

,扣抵銷項稅額。《賦稅》2004/12/16


營業人取得賠償款,如管線被外單位挖壞所取得之損失賠償收入,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亦非屬同法第十六條規定之銷售額,應免徵營業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款規定,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該項賠償款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非屬營業稅法第十六條之銷售額。例如買賣交易中之買受人向銷售人收取之損害賠償款、遲延完工罰鍰等屬之,應由買受人出具收據交付銷售人,不得列屬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銷貨退回與折讓。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但依財政部函釋,營造商如期完成工程,依約向業主收取之獎勵金,屬於承包工程之營業收入,應繳納營業稅。《賦稅》2003/11/27

甲運輸公司承運乙公司的菸、酒、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等,運送途中發生破損,對乙公司支付賠償款,該筆賠償款並非乙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因此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甲公司收執。惟若因買方違約致賣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例如不動產交易因買方違約沒入訂金作為賠償、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或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等,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在價格外加收之款項,屬銷售額範圍,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應釐清取得賠償收入之性質,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向買方收取之賠償性質款項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以免受罰。《賦稅》2006/11/28

運輸公司承運委任人之貨物因途中所承運之容器、成品及物料因破損而支付委任人之賠償金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得否扣抵銷項稅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運輸公司承運委任人之貨物,因途中所承運之容器、成品及物料發生破損,委任人向運輸公司收取之賠償金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可書立普通收據交付運輸公司作為記帳憑證,而運輸公司承運委任人之貨物因途中所承運之容器、成品及物料因破損而支付委任人之賠償金所取具之進項憑證,非屬銷貨退回或折讓,故所取具賠償金之進項憑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賦稅》2004/11/1





三屬交易行為之認定

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因故違約,而無法履行合約規定,致他方蒙受損害,或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賠償收入如係買方之違約行為,致受有損害或依銷售合約載有違約交易賠償,這種因銷售行為衍生所取得之賠償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係屬銷售收入的一部分,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收入係由銷售行為衍生,因買方當事人違約致銷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例如不動產交易因買方違約沒入違約金作為賠償、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或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等,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賦稅》2004/7/22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嗣後甲公司因故違約致該不動產買賣合約無法履行,並依約給付賠償金予乙方,乙方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甲方,此種賠償金衍生自原始銷貨行為,並有銷售交易主體即銷貨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範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規定專指無銷售交易主體之法律行為,如前段所稱因貨物運送途中疏失致貨物損壞之賠償。《賦稅》2005/10/19

營業人出租土地,其租金及手續費等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按銷售額依規定之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依限報繳營業稅。若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營業人因承攬工程所收取之工期展延賠償和解金,其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係屬銷售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賦稅》2004/12/16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不論賠償收入是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均應納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漏報上開非營業收入,以致短漏報當年度所得額,除遭補徵稅額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如有上述情形,除應列報非營業收入外,若能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繳納者,尚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
所得稅法第110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
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
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
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兩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
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 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
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五補稅案例
營造公司因工程延誤,遭業主依合約於驗收時從工程款扣抵時,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營造業依稅法規定其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未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應依法處理。因此,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逾期完工,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得因驗收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日前查核某營造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發現其承包某工程案,工程總價未含稅為60,000,000元,因工程延誤,依合約需付業主罰款1,200,000元,最後驗收時,業主將罰款直接從工程款扣抵,致最後驗收金額(未稅)為58,800,000元,因此,該營造廠即以驗收金額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及申報所得稅,俟被該本局查獲,認依規定仍應依總價60,000,000元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及所得稅,核有漏開發票1,200,000元,經該局予以補徵營業稅60,000元及處罰鍰60,000元。至於該工程扣款或罰款則應另取具業主開立證明列報損失。承包工程之營造業,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遇有工程延誤扣款或賠償款時,仍不能從應收工程款減除而免開發票,否則被查獲將被補稅並處罰鍰。《賦稅》2006/4/28

營利事業對於取自金融機構之利息收入,或因受火災、財物損害而取自保險公司之理賠收入,常有漏計入之情形發生,導致短報全年所得額,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應補繳稅款外,可能還有罰鍰產生,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請留意,若有不慎發生漏報收入之情形,仍得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除處罰,惟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賦稅》2004/7/28



某公司在八十九年間,曾向某甲洽購房地並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違約),惟甲君卻又將該不動產出售與第三者,經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判決甲君應該將不動產移轉給該公司,後經三方協議由甲君付與該公司二百多萬元賠償金。該公司在取得此筆賠償金收入後,並未依所得稅法規定將其合併於當年度之所得申報,以致逃漏五十餘萬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除需補繳本稅外,還被處以罰鍰。《賦稅》2002/9/17

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實業有限公司疏忽漏報領取臺南縣政府地上建築改良物補償費二百多萬元,以致短漏報當年度所得額,除補徵稅額五十多萬元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因此營利事業如當年度有補償費、賠償費收入及出售資產之財產交易增益應列報非營業收入。營利事業,如九十年度有上述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繳納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免除處罰。《賦稅》2002/6/18
(資料來源:20041221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營業人轉讓高爾夫球會員證所取得之收入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高雄市三民區李先生問:
以公司名義取得之高爾夫球會員證,因故轉讓與他人所取得之收入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業人轉讓高爾夫球會員證所取得之收入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可分以下情形說明之:

一、高爾夫球場或俱樂部向會員收取之保證金,如約定於會員退會應即退還者,屬保證金性質,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免徵營業稅。該會員如為營業人,其因故轉讓高爾夫球會員證而取回該項免徵營業稅之保證金部分係屬保證金科目之沖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繳營業稅;至超過原支付保證金部分,係屬銷售勞務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二、至於高爾夫球場或俱樂部向會員收取之不退還保證金,屬銷售勞務收入,應課徵營業稅,而公司因故轉讓高爾夫球會員證時,係屬權利之讓與,應按轉讓時所取得之價款全數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區呼籲:以公司名義取得之高爾夫球會員證,因故轉讓與他人所取得之收入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應依上述規定,以免違反規定,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20041221 賦稅署)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等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30006139號

一、 配合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 各公開發行公司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案件,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資料來源:20041221 證期局)

◎修正「對上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

修 正 條 文
查「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下稱財務預測處理準則)業經主管機關於94年1月1日發布施行,依該準則第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未依本準則所訂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本會得請公司依第三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為加強規範上櫃公司所發布之預測性資訊,特訂定本認定標準以資遵循。 上櫃公司如有於前述場合發布有關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資訊時,其是否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適用,本中心悉依本認定標準辦理。

第一條
上櫃公司承認曾發布營收或獲利資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一) 發布之資訊係公司整體性且屬明確具體之金額,例如:營收 100億元、eps 2 元…等,因有確切數據,故已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二) 被發布之資訊雖屬公司內部資料,但屬整體性及有具體之金額,例如:營收 60 億元、eps 1.5 元…等,且已向外界發布,基於「資訊對稱性」,仍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第二條
上櫃公司承認其所發布之資訊內容係屬營收或獲利之目標,例如:營收不低於130 億元、營收挑戰 300億元、營收界於95億∼120億元間、營收較上年度成長3成以上、ep 維持在2.5元以上、eps不低於2元…等,經本中心進一步查證其依據之資料內容 (如調閱董事會議事錄、相關議事資料、公司出具之補充說明或聲明書等),發現其據以發布上開資訊之資料係屬明確、具體者 (如相關會議或董事會已有決議營收或獲利之金額),則視為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要件。

第三條
上櫃公司於股東會年報之「致股東報告書」中揭露當年度營業計劃概要時,若其內容僅說明「經營方針、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及重要之產銷政策」,因係依法令規定辦理,故可排除適用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規定;若揭露之內容超出上述範圍且涉及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時,則依上開方式評估判斷是否視為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第四條
上櫃公司發布已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資訊者,應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本中心並將上開資訊移請本中心市場監視部供查核不法 (內線) 交易之參考;若資訊內容雖尚未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要件,或報章媒體有自行報導有關上櫃公司之預測性資訊,本中心除依「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規定,請相關之上櫃公司於重大訊息中揭露、澄清外,應將上開資訊移請本中心市場監視部供查核不法 (內線) 交易之參考。

第五條
經本中心函知該上櫃公司 (並副陳主管機關) 有符合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情事者,該上櫃公司應於編製通知到達之日起十日內依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如上櫃公司有不同之觀點而申復不辦理完整式財務預測公開者,本中心應即將判定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理由及該公司之申復意見,併同陳報 主管機關核處。
(資料來源:20041221 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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