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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5/20

內  容  索  引:

◎Q:「國內權益法投資損益」之財稅差異得否歸類為「暫時性差異」?

◎合建分屋買回疑義。

◎長期投資三年內再買回疑義。

◎分割所涉及之會計處理。

◎上櫃公司被媒體報導獲利資訊之應揭露事項。

精  采  內  容:

◎Q:「國內權益法投資損益」之財稅差異得否歸類為「暫時性差異」?

A:就會計學理而言,國內權益法投資損益之財稅差異其性質雖屬暫時性差異,但因我國目前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故上述之財稅差異應列為永久性差異。
(資料來源:20060520 會計人電子報)

◎合建分屋買回疑義。

Q:甲紡織公司與乙營建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書」,由甲公司提供土地與乙公司合建。除應分得之建物面積外,甲公司另同意於建物完成後向乙公司購買部分建物。試問甲公司可否認列土地交換損益?

A:合建分屋所換入房屋與所換出土地係屬不同種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故甲公司應按公平市價認列所換入之房屋,並承認換出土地之交換損益。但為反應整體交易之經濟實質,甲公司於計算交換損益時,應將續後購回房地之交易與交換交易合併考量。
(資料來源:20060520 會計人電子報)

◎長期投資三年內再買回疑義。

Q:甲公司將所持有採權益法之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全數出售予乙公司,且於三年內取得乙公司99.64%之股權時,將前述出售利益轉列為遞延處分利益。而甲公司帳上之遞延處分利益於丙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時,應作何種之會計處理?

A:甲公司採權益法認列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應依本會(89)基秘字第117號函釋之規定,將遞延之處分利益列為「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之減項,並將該遞延之處分利益依乙公司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異所選擇之一定年限逐期轉為已實現。另投資公司對其長期投資若採權益法處理,由於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時,投資公司已依持股比例認列損失,故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時,投資公司僅須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47段規定,註記股數減少,不作任何分錄。
(資料來源:20060520 會計人電子報)

◎分割所涉及之會計處理。

Q:

一、企業分割時營業讓與型態可能包含下列各項:

(一)營業讓與有控制關係之企業,並繼續持有其股權;

(二)營業讓與有重大影響但無控制關係之企業,並繼續持有其股權;

(三)營業讓與無重大影響關係之企業,而後持有其股權;

在上述情況下,於營業讓與時,讓與公司之會計處理應以帳面價值或公平市價為評價基礎?

二、讓與公司依公司法而分割其營業予受讓公司,因分割而負擔的直接費用(例如會計師及律師等費用),其會計處理為何?

A:
一、企業(讓與公司)將其營業讓與另一公司(受讓公司)並取得其發行之股權時,若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為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因其性質係屬組織重組,故其會計處理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受讓公司亦以讓與公司原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取得資產及負債之成本,並以二者淨額為基礎,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份則作為資本公積。

二、讓與公司將其主要部分之營業讓與受讓公司並取得其發行之股權時,若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原非聯屬公司,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前述主要部分係指所讓與營業之資產或營業收入,達讓與公司總資產或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若分割後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非為聯屬公司時,受讓公司應以所受讓資產及負債之公平價值作為取得資產及負債之成本,並以二者淨額為基礎,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惟若分割後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為聯屬公司時,則受讓公司應以所受讓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作為取得資產及負債之成本,並以二者淨額為基礎,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

三、讓與公司將其非主要部分之營業讓與受讓公司並取得其發行之股權時,若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原非聯屬公司,但取得股權後該受讓公司與讓與公司成為聯屬公司,則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若取得股權後該受讓公司與讓與公司非為聯屬公司,則視為以淨資產作價投資,故應以淨資產之公平價值或取得股權之公平價值,兩者較客觀明確者作為成交價格。但若所讓與營業之風險報酬未完全移轉至受讓公司(例如企業於讓與後,對所讓與營業進行擔保),則應將交換利益全部消除。另若所取得之股權具重大影響力,則於所讓與營業之風險報酬完全移轉至受讓公司後,仍應依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公報第34段之規定,將交換損益視為未實現損益加以消除。

有關受讓公司之會計處理與前述二相同。

四、因分割而負擔之會計師及律師等費用係屬一般管理費用,故應作為當年度費用。
(資料來源:20060520 會計人電子報)

◎上櫃公司被媒體報導獲利資訊之應揭露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50201299號

主旨:為期加強上櫃公司資訊揭露內容之管理,使資訊揭露更具即時及對稱性,請配合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第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未依該準則所訂方式,而於新聞、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其他傳播媒體,或於業績發表會、記者會或其他場所發布營業收入或獲利之預測性資訊者,得請公司依前揭準則第3章規定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

二、鑑於近來媒體對特定公司營收獲利等訊息之具體內容時有報導,對公司證券價格造成相當影響,為避免因發布不確定資訊造成證券市場波動之情事,在未辦理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營業收入等相關資訊申報前,請勿對外公開營收、獲利等資訊。如上開資訊經媒體報導時,公司應即時發布重大訊息說明並上傳當年度截至最近一月為止之公司營業收入、稅前純益、每股稅前盈餘等基本資料(含最近一季、當月、本年累計),以利投資人參閱。

三、請上櫃公司惠予配合依相關規範審慎處理資訊之公開事宜,俾期市場交易秩序之穩定與投資人權益之維護。
(資料來源:20060520 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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