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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1/20

內  容  索  引: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持有人,毀損或遺失股票應如何處理?

◎小心維護個人權益!

◎營利事業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

◎父母贈與財產予子女,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致補稅。

◎納稅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查對更正!

◎股東會紀念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兼營營業人應著手辦理九十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百貨公司專櫃銷售貨物符合規定者,廠商可於結帳日開立銷售清單交由供應商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經濟部今日通過四項新產品開發案

◎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條文

精  采  內  容: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持有人,毀損或遺失股票應如何處理?

  有關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持有人,毀損或遺失股票時,應先向該公司股務部詢問其補發之程序,若該公司章程內或現行管理辦法中有針對其毀損或遺失股票之處理方式,即應依章程或辦法之規定辦理;若章程或辦法內未記載處理方式,而股票有辦理簽證,則可依股票簽證機關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11120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小心維護個人權益!

  如果有一天你突然接到自稱為政府機關人員打來之電話,並要求你提供個人私密資料,你會怎麼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就有納稅人反映接到自稱為南區國稅局員工楊勝順之電話,其假稱因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需要查調納稅人完稅證明資料,為求資料正確,乃請納稅人提供個人資料加以比對等等……,由於該納稅人察覺有異而未將資料提供,經事後向國稅局查證,發現高雄市國稅局及南區國稅局均無楊勝順此位員工。對於該位自稱為楊某者套取民眾個人資料之行為,其用意為何並不清楚,但在不法案件頻傳的今天,民眾要維護個人的權益,最好還是小心為宜。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民眾,該局如因業務需要請納稅人提供資料時,均會正式行文通知,並留有可資查詢之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民眾如有疑問,可先以電話向國稅局查詢確認。如發現不法,可撥該局調查檢舉電話(0七)七一一一00三,或寫檢舉函寄高雄郵政第二三九九號信箱,亦可發電子郵件至e1nservice@ntak.gov.tw信箱,另外檢舉一般逃漏稅者則請撥大捕頭專線(0七)七一一九五二二。
(資料來源:20011120 賦稅署)

◎營利事業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籌備期間所發生費用之列支,財政部八十八年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五三五一一號函規定如左:
一、 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如發起人報酬、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之規費、發起人會或創立會之費用、股份招募與承銷之費用及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應列為開辦費,並自開業之日起 依稅法規定逐年攤提。
二、 非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費用,則非屬開辦費,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認屬資產之實際成本,或依相關稅務法令規定應以遞延費用認列者外,應列為當年度費用。
三、 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設立之營利事業,其籌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應依前述規定辦理。惟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前,如已依財政部六十四年台財稅第三五七二八號函規定將建廠期間之利息列為開辦費分年攤提,或依財政部六十四年台財稅第三八六三四號函規定於建廠期間已開始營業,其屬開始營業日以前所發生之費用,業以開辦費列支,則對其有利之案件,仍得適用該二函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11120 賦稅署)

◎父母贈與財產予子女,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致補稅。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夫妻採聯合財產制的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子女之財產,均應合併申報計課贈與稅且每年僅享有一百萬元之免稅額。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父母贈與財產予子女,卻主張系爭贈與標的為夫妻共同贈與給子女,當然應減除夫與妻各一百萬元免稅額之復查案件。惟依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暨財政部63年1月11日台財稅第30218號函規定,夫妻採聯合財產制,如妻贈與之財產為妻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或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後贈與之不動產,是免與夫同年度之贈與總額核算;但是贈與標的為動產時,例如父母贈與公司股票給子女、或將贈與現金或存款轉存至子女帳戶,及以子女名義辦理定期存款、增資認股…等,如果夫與妻在同一年度內將動產贈與其子女,除該贈與動產確能證明為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准免與其夫之贈與合併申報外,均應與夫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之財產合併計算贈與總額,而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每年僅限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

國稅局再度強調,為人父母者想要運用每年一百萬元贈與稅基本免稅額,藉以規劃贈與財產予子女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致補稅。
(資料來源:20011120 賦稅署)

◎納稅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查對更正!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至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據稅捐稽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罰鍰繳款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並說明,如納稅義務人逾規定申請復查期限,或復查申請人非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或滯納稅捐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案件申請復查者,將因不符復查程序而遭駁回,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資料來源:20011120 賦稅署)

◎股東會紀念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係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饋贈,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據該處表示,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營業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所規定,上開「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財政部前即以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七六四六五號函解釋,贈送股東紀念品係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饋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最近臺北市某家公司違反上開規定,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處罰,業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違反上開規定情事,應立即專案向所轄分處辦理補報補繳手續,以免日後被查獲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20011120 台北市稅捐處)

◎兼營營業人應著手辦理九十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時間過得真快,九十年度已剩下一個多月,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按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 以下簡稱兼營營業 ),其每期之進項稅額,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應依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其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 又其每期進口之貨物及向國外購買之勞務,亦應依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其應納稅額一併申報繳納;另在每年申報最後一期 (即十一至十二月)營業稅時,尚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一次一併申報。如果忘記辦理調整或調整時不得扣抵比率計算錯誤或稅額計算錯誤致有實際逃漏稅者,將會受到稅法上的處罰。
  該處特別提醒兼營營業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中報(九十年十一~十二月期 ) 營業稅時,請記得同時辦理調整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率,計算正確之應納或應退稅額後再行申報繳納,以免發生逃漏稅而被處罰。
(資料來源:20011120 台北市稅捐處)

◎百貨公司專櫃銷售貨物符合規定者,廠商可於結帳日開立銷售清單交由供應商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近日大型百貨公司陸續開幕,百貨公司如採專櫃銷售貨物,若符合相關規定,對於供應廠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於每次和供應廠商結帳次日取具供應商彙總開立之統一發票列帳。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新開幕之百貨公司如採專櫃銷售貨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組織。(2)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3)申請前一年度未經查獲短、漏統一發票。但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仍須符合下列相關規定:一、百貨公司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廠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訂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並訂立書面契約 , 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一個月為限 。 二、百貨公司對於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日時開立銷售清單交給供應廠商,依此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三、專櫃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立即開立統一發票,將該清單分別粘貼於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收執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
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 四、供應商開立統一發票交由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者,其開立發票之金額係指專櫃貨物銷售價格扣除百貨公司抽成金額後之實收餘額。
(資料來源:20011120 台北市稅捐處)

◎經濟部今日通過四項新產品開發案

  經濟部今(20)日由次長尹啟銘召開,「新產品開發審議委員會第一五五次會議」,會中審議通過決提撥新台幣七仟五百六十一萬元,支持業者進行「免疫抑制Rapamycin」、「第三代通訊基板用膠片」、「全鋼絲輻射層卡客車輪胎」及「700CC速克達機車開發」四項新產品開發。經濟部表示,上述新產品的開發除將有助於國內相關產業的技術升級外,也將能減少我對國外進口產品的依賴。
  中國化學合成工業公司申請「免疫抑制Rapamycin」,經濟部表示,所開發之Rapamycin免疫抑制劑產品具有市場性,且對國內原料藥產業之發展有主導性,故予以支持。因此今日會中審議通過決提撥新台幣九百四十一萬元配合款支持業者開發。
  聯茂電子公司申請「第三代通訊基板用膠片」,經濟部表示,未來通訊產品將朝高頻發展,開發高頻基板是國內銅箔基板業者必然的趨勢,而且所開發之產品在國內尚無產製,應予以支持。因此經濟部亦同意提供新台幣一仟一百萬元協助業者開發該產品。
  正新橡膠公司申請「全鋼絲輻射層卡客車輪胎」,經濟部表示,國內每年約需40-50萬條全鋼絲輻射層卡客車輪胎(價值約四十餘億台幣),全依賴進口,此產品如開發成功將可大幅提升國內相關產品之研發技術及生產能力,至九十三年約可取代進口量之五分之一,並可外銷增加外匯。因此經濟部亦同意提供新台幣一仟五百四十萬元協助業者開發該產品。
  光陽工業公司申請「700CC速克達機車開發」,經濟部表示,本計畫能結合國內外已具技術實力之單位及個人進行700CC速克達機車之開發,此舉將能帶動國內相關模具、機械加工和電子電機產業之發展,並提升大排氣量引擎研發技術,切入高附加價值跑車市場。具主導性。因此經濟部亦同意提供新台幣三仟九百八十萬元協助業者開發該產品。
(資料來源:20011120 經濟部)

◎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條文

  為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之施行,對轉換前已符合融資融券標準之上市(櫃)金融機構股票,其信用交易得以延續至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股票,爰放寬其融資融券交易資格取得之條件規定,以維護投資人權益並兼顧證券市場管理與發展之需。另為配合興櫃股票櫃檯買賣交易施行,排除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適用,爰併案修正。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排除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之交易(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二、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已具融資融券資格者,則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如為上市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一項上市滿六個月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該項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報本會核定(增訂第二條第七項)。

三、上市(櫃)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預計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股票中如有已具融資融券資格者,則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如為上櫃公司,除其股票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適用第二項股票上櫃滿六個月及第一款、第三款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該項作業程序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本會核定(增訂第二條第八項)。
(資料來源:20011120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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