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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1/08/02

內  容  索  引:

◎問:公司除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6%退休金到個人專戶外,另行訂定針對某一身份的員工之退休金辦法,未來依此辦法於實際一次發放退職金時是否能符合退休金之相關免稅規定?

精  采  內  容:

◎問:公司除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6%退休金到個人專戶外,另行訂定針對某一身份的員工之退休金辦法,未來依此辦法於實際一次發放退職金時是否能符合退休金之相關免稅規定?

答:依據國稅局之相關解釋函令,領取一次加發具有退職所得性質之其他各項給與,應全數併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中,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規定,計算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免稅金額。

參考法令如下:

法令彙編版本: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已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各項給與其退職所得之計算
主旨︰個人於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一次加發具有退職所得性質之其他各項給與,有關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之計算,應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前開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該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應全數併入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中,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規定,計算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應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1.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A)=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計算方式如下︰
(1)如分期退職所得係於每期期末領取者: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
分期退職所得×〔(1+利率)期數 -1〕÷〔利率×(1+利率)期數〕
(2)如分期退職所得係於每期期初領取者: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
分期退職所得×{〔(1+利率)期數-1 -1〕÷﹝利率×(1+利率)期數-1〕+1}
(3)利率:按年領取者依退休時郵政儲金匯業局(編者註:現為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按月、季、半年領取者,依上項年利率之十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及二分之一計算。
(4)期數:以退職時之年齡計算至國人平均壽命75歲止之年數,依分期退職所得係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領取計算之。按月領取者,1年之期數為12期;按季領取者,1年之期數為4期;按半年領取者,1年之期數為2期;按年領取者,1年之期數為1期。
2.分期領取之退職所得比例(B)=1-(A)。
3.一次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15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15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50%。但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大於「30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者,以「30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計算之。
4.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65萬元×(B)。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另於退職時領取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3款規定,計算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A)=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含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含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退職起至死亡時領取分期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
退職起至死亡止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年金現值計算方式,同說明二(二)1(1)至(4)。
2.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同說明二(二)3及4。(財政部89/02/02台財稅第0880451484號函、財政部91/01/04台財稅字第0900457847號令)

所得稅法
第 4 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第 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1 條 薪資支出:
八、營利事業職工退休金費用認列規定如下: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三)營利事業得依前二目擇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基金、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其因補足上開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之金額,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五)已依前四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六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但不得再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九、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但轉讓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資料來源:20210802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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