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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1/02

內  容  索  引:

◎財部公布移轉訂價避風港標準

◎證交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預先訂價協議將實施 企業可主動申請

◎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發文日期:94/12/28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601號令)

◎Q:(1)甲公司原持有A公司股權20%,本年度甲公司合併乙公司,甲為存續公司,合併前乙公司亦持有A公司股權10%,採成本法評價,合併後持股比例為30%,甲公司是否以合併基準日視為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計算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分年攤銷? (2)A公司於本年度辦理現金增資,可能有下列情況: A公司本期有獲利,惟股東權益仍為負數,因過去有未認列之投資損失尚未彌補,故甲公司本期不認列投資利益。是否合理? A公司本期仍虧損,股東權益仍為負數,甲公司依持股比例繼續認列投資損失。是否合理? A公司本期仍虧損,惟因現金增資,股東權益仍為正數,甲公司依持股比例繼續認列投資損失。是否合理? (3)由於過去有未認列之投資損失,甲公司認購A公司本年度現金增資後,其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之帳面餘額與A公司之股權淨值是否應予轉銷?如應轉銷,借方科目為何?採分年攤銷方式轉銷或一次轉銷?如甲公司非依持股比例認購,是否應依公報第50段規定,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股權投資」?如應調整,若A公司之股權淨值為負數,應如何調整?若A公司之股權淨值為正數,又應如何調整?

◎Q:一、甲公司轉投資乙公司持股比例超過20%,歷年來均依權益法認列對乙公司之投資損益。 二、民國88年度間乙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依法進行決、清算之相關程序。 試問:一、乙公司於股東會決議解散年度之損益,甲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之停止時點為何? 二、甲公司帳列之長期投資─乙公司,應於何時沖轉?

◎Q:甲公司從事代理發行有版權之西洋電影及國片、音樂及卡拉OK等數位影音光碟片(DVD)。惟發行前須向國內外之影視集團支付權利金並取得版權後,始得發行,則甲公司所付權利金之會計處理為何?

◎Q:會計年度結束日係指何日?

◎解散、合併或分割公司修正降低章程中門檻之決議

精  采  內  容:

◎財部公布移轉訂價避風港標準

財政部日前公布移轉訂價的避風港標準,符合條件之企業可免做移轉訂價報告,只要提供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即可,標準共計三點:

一、從事受控交易的一年營業淨額和非營業收入在一億元以下;

二、全年營業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但未達三億元,必須符合特定條件的規定:1.沒有享有租稅減免優惠且未依法申報扣除前五年虧損;2.金融控股公司法或是企業併購法規定的公司或子公司,沒有中華民國境外的關係人,其他營利事業,沒有中華民國境外的關係企業;

三、全年與受控企業交易總額沒有達到一億元。

此外,財政部亦大幅修正揭露關係人交易標準,營業額在三千萬元以上;同一關係企業全年交易在一千二百萬元以上;全部受控交易在五千萬元以上,在九十五年申報今年所得稅時,就要填報表格揭露關係人交易。
(資料來源:20060102 會計人電子報)

◎證交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證交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共計修正三十八條條文。修正內容如下:

一、在健全公司治理方面:

1.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明定公司除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外,並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實務狀況要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或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初步規劃優先以金控公司為首,希望強制實施以落實公司治理,第二階段為一定資本額規模的銀行、證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及上市櫃公司。對於資本規模的界限,立法院財委會建議50億元到100億元的資本額的上市櫃公司得優先適用,金管會表示,已將財委會建議列入考量,不過目前尚未定案。

2.強化董事獨立性及明定董事會議事規範:明定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彼此間不得具有一定親屬等關係,並規定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以強化董事會之獨立性結構及議事運作。考量董事、監察人任期問題,得自修正條文施行後,及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後,才會開始適用。

3.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責任:公司相關人員應出具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並明定會計主管之積極資格及應持續進修,且強化公司財務報告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管理及會計師查核之民事賠償責任。

4.簡化公司辦理募資之程序,將申請核准案件納入申報生效適用範圍。

二、防制證券市場操縱及內線交易等不法行為:加強防制內線交易不法,上市櫃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東、董監事及記者等因職業獲悉消息的人,在獲知公司重大影響其股價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股票進行交易,違反者須以消息公開後十個交易日內收盤平均價的差額,負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可達三倍 ;並增進委託書管理效能,對於檢舉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一案件因而查獲者給予獎勵。

三、提高行政罰鍰:提高第178條違反行政規定之最低罰鍰金額,由新臺幣12萬元修正為24萬元;並對按次各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四、會計師責任:會計師是否需要舉證將由法院判定,且不得拒絕投資人聲請法院調閱會計師工作底稿並且請求閱覽或抄錄。
(資料來源:20060102 會計人電子報)

◎預先訂價協議將實施 企業可主動申請

為降低移轉訂價查核調整風險,國內將實施預先訂價協議,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凡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的交易總額達10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達5億元以上,前三年度無重大逃漏稅的情事,並備妥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四條規訂的文件以及資料後,就可以申請財政部核准預先訂價協議。企業完成訂價審查協議後,於三至五年內適用,最長適用期限達十年,預訂九十五年度開始實施。
(資料來源:20060102 會計人電子報)

◎制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發文日期:94/12/28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601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十八條;本條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十五條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20060102 會計人電子報)

◎Q:(1)甲公司原持有A公司股權20%,本年度甲公司合併乙公司,甲為存續公司,合併前乙公司亦持有A公司股權10%,採成本法評價,合併後持股比例為30%,甲公司是否以合併基準日視為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計算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分年攤銷? (2)A公司於本年度辦理現金增資,可能有下列情況: A公司本期有獲利,惟股東權益仍為負數,因過去有未認列之投資損失尚未彌補,故甲公司本期不認列投資利益。是否合理? A公司本期仍虧損,股東權益仍為負數,甲公司依持股比例繼續認列投資損失。是否合理? A公司本期仍虧損,惟因現金增資,股東權益仍為正數,甲公司依持股比例繼續認列投資損失。是否合理? (3)由於過去有未認列之投資損失,甲公司認購A公司本年度現金增資後,其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之帳面餘額與A公司之股權淨值是否應予轉銷?如應轉銷,借方科目為何?採分年攤銷方式轉銷或一次轉銷?如甲公司非依持股比例認購,是否應依公報第50段規定,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股權投資」?如應調整,若A公司之股權淨值為負數,應如何調整?若A公司之股權淨值為正數,又應如何調整?

A:(1)來函所述甲公司合併乙公司,甲為存續公司,由於A公司淨值為負,故應先將合併增加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2段規定彌補認列過去未認列之投資損失,彌補後尚有餘額時,始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43段規定處理。

(2)甲公司認購A公司本年度現金增資時,應先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規定處理,增加之長期股權投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2段規定彌補認列過去未認列之投資損失,彌補後尚有餘額時,應依權益法繼續處理。
(資料來源:20060102 會計人電子報)

◎Q:一、甲公司轉投資乙公司持股比例超過20%,歷年來均依權益法認列對乙公司之投資損益。 二、民國88年度間乙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依法進行決、清算之相關程序。 試問:一、乙公司於股東會決議解散年度之損益,甲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之停止時點為何? 二、甲公司帳列之長期投資─乙公司,應於何時沖轉?

A:一、乙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解散日(決算日)停止營業,甲公司應認列投資損益至解散日,方停止採用權益法。

二、甲公司編製財務報表時,若乙公司尚未完成清算,則甲公司應估列可回收之投資金額,若有處分損失者,應立即認列投資損失;但有處分利益者,不得提前認列,應俟清算結束後,再據以認列。惟若乙公司於清算期間就其已實現之清算利益扣除所有可能損失後,將其餘額退還股東,甲公司應就所收回之投資金額沖轉長期投資,若收回之投資金額大於長期投資帳面金額,則得於當期認列處分損益。預估認列之投資損失於日後有證據顯示與原估計數有差異時,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資料來源:20060102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從事代理發行有版權之西洋電影及國片、音樂及卡拉OK等數位影音光碟片(DVD)。惟發行前須向國內外之影視集團支付權利金並取得版權後,始得發行,則甲公司所付權利金之會計處理為何?

A:支付之權利金成本應先列入資產,日後依合約之條件攤銷為費用。未攤銷之權利金成本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是否發生減損。
(資料來源:20060102 會計人電子報)

◎Q:會計年度結束日係指何日?

A:所稱「會計年度結束日」乃指會計年度期間之最後一日。
(資料來源:20060102 會計人電子報)

◎解散、合併或分割公司修正降低章程中門檻之決議

按「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依公司法第277條規定,自得修改公司章程,新章程一經股東會通過後,應即時發生效力…。」前經本部68年5月18日商字第14766號函釋在案。倘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316條第3項規定,對於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業於章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在案。惟嗣後於股東會先提案修正降低章程中上開決議門檻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經股東會通過後,當次股東會嗣後討論解散、合併或分割等議案之決議方式,即適用修正後門檻,於法並無不合。又公司修正章程,應依公司法第277條之規定辦理,自不待言。
(95.1.2經商字第09402203900號函)
(資料來源:20060102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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