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會計師受懲戒處分之影響為何? 答:相關規定條文如下:
會計師法第62條(107.01.31)
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
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警告。
三、申誡。
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五、除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108.10.15)
6.申請公司委任之簽證會計師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但所受懲戒或處分為警告或申誡且受懲戒、處分或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其所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之原因事實距申請上市之日已達五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1)最近三年內曾受警告以上懲戒或處分者。
(2)經本公司及櫃檯買賣中心分別依「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及「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定,於最近一年內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其所簽證之申請股票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次數累計達二次以上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108.11.01)
6.申請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請公司最近二年度及申請上櫃年度之財務報告應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
(1)最近二年度及申請上櫃年度受主管機關警告以上之懲戒或處分者。但所受之懲戒或處分為警告或申誡,且所受懲戒或處分之原因事實距申請上櫃之日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2)公司申請上櫃最近一年內經本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分別依「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及「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規定處記缺失次數合計達二次以上者。
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107.10.16)
五、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委請會計師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前,應注意會計師不得有下列情況:
(四)接受委託查核學年之前三學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並公告確定。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106.04.26)
第18條
會員對授信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七)會計師依會計師法或證券交易法(以下同)受處分警告或申誡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一年內如准予採用,應註明採用之原因並審慎評估;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止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查核簽證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於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內不予採用;受處分除名或撤銷公開發行公司查核簽證之核准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不予採用。 (資料來源:2019121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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