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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5/19

內  容  索  引:

◎金融業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疑義。

◎民用航空運輸業籌闢新航線支出資本化問題。

◎其他股東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能力時,投資公司是否喪失重大影響力。

◎債券附條件交易之會計處理。

◎合建房屋契約解約協議之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金融業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疑義。

Q:外幣之交易是否得以原幣入帳?  

A:公報係著重於財務報表之表達,若採原幣入帳,但其財務報表之編製未違反十四號公報之規定者,尚無不可。
(資料來源:20070519 會計人電子報194)

◎民用航空運輸業籌闢新航線支出資本化問題。

Q:航空公司籌闢新航線之相關支出(如飛行員訓練費、法律費用及廣告費等),其效益期間極長,可否於發生時將其資本化,而不立即認列為費用?



A:籌闢新航線之相關支出若同時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所規定之無形資產定義及認列條件,則可認列為無形資產,否則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但訓練費及廣告費通常未產生可認列之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故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20070519 會計人電子報194)

◎其他股東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能力時,投資公司是否喪失重大影響力。

Q:甲公司長期投資乙公司(有限公司),持有39.97%股權,同時其代表人出任乙公司董事長。乙公司兩名董事之另一位董事係由兼任總經理之自然人股東擔任。另一丙公司持有乙公司59.93%股權,對乙公司有控制能力。

試問:丙公司對乙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則甲公司對乙公司之投資,是否不視為具有重大影響力,而無須採權益法?

A:

一、甲公司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採權益法評價,應視其是否對乙公司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而定。

二、某一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使其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能力,但並不必然會使其他股東喪失重大影響力。

三、通常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況,請參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6及第7段之說明。
(資料來源:20070519 會計人電子報194)

◎債券附條件交易之會計處理。

Q:債券附條件交易(附買回及附賣回)應視為融資或買賣,其會計處理為何?

A:
一、判斷債券交易為一融資或買賣行為,應依其交易實質為準,而不以書面契約為唯一依據,其判斷標準,通常可從下列五點考量其報酬與風險之歸屬而定:

1.若交易附有買回、賣回條件時,處分債券所得價款與約定之附買回、賣回金額之差額若歸屬於賣方則顯示該債券之報酬與風險仍歸屬賣方;若差額屬於買方,則顯示此報酬與風險已移轉於買方。

2.若債券票面利息歸屬於賣方,而買方賺得者為議定之利息,則顯示該債券之報酬與風險仍歸屬賣方;若債券票面利息歸屬於買方,則顯示此報酬與風險己移轉於買方。

3.在約定日期到期前,賣方若能洽請買方更換標的債券,則顯示該標的債券僅係擔保性質,其報酬仍歸屬賣方。

4.在交易期間,債券市價與約定買回或賣回金額間如有差額,賣方如有索回之權利或補足之義務則顯示該債券市價變動之報酬與風險仍歸屬賣方。

5.附條件交易之成交金額若低於債券之公平市價則顯示交易之信用風險仍歸屬賣方。

前述五點交易實質中,若有任何一點經判斷後顯示報酬或風險歸屬賣方,則視附買回交易或附賣回交易為一融資行為。

二、若經判斷交易為一融資行為,在會計處理上,原債券列帳之資產科目不應受附條件交易之暫時性轉入、移出影響。於附買回交易發生時,賣方應另設「附買回債券負債」科目,買方應另設「附買回債券投資」科目;而於附賣回交易發生時,買方應另設「附賣回債券投資」科目,賣方應另設「附賣回債券負債」科目,以分別認列因融資產生之資產、負債,以允當表達財務狀況。若經判斷交易為一買賣行為,因交易所產生之損益,於賣出時認列之。

三、債券投資之分類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流動與非流動之區分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70519 會計人電子報194)

◎合建房屋契約解約協議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與乙建設公司於民國87年2月簽訂合建房屋契約,約定由甲公司提供工業用地,乙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合作興建住宅及商業大樓,於興建完成後,按約定比例由雙方分配房屋及應計之土地持分。翌年,雙方考慮法令限制變更,另行簽訂補充契約,修改土地持分分配比例。

嗣後雙方考慮環境因素,認為暫不執行原合建契約為宜,而於民國91年1月初簽訂解約協議書,約定:

一、若於民國91年9月底前,甲公司迄未出售該筆土地,甲公司得選擇:

1.回復原合建契約。

2.另訂新約。

3.於民國91年12月31日支付乙建設公司×億元後,解除原約。

二、若甲公司於民國91年12月31日前以高於每坪×萬元單價出售該筆土地,則應支付乙建設公司×億元之參與利益;每坪售價未達×萬元時,乙建設公司應負擔差額之半數,由甲公司支付之×億元參與利益內扣除,扣完為止。

試問:

一、前述解約協議之會計處理為何?

二、該交易之「參與利益」在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

A:一、解約協議簽訂於民國91年1月6日,故對90年度而言,係屬期後事項,且顯示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提出日間之重大變化,故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其性質及可能影響數。

二、編製91年度期中報表時,如甲公司尚未確定選擇何種方案,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91年度如需支付乙建設公司「參與利益」,因為該款項並未增加土地之經濟效益,宜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資料來源:20070519 會計人電子報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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