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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1/09/18

內  容  索  引:

◎問:賣回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行使賣回權時發行人之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賣回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行使賣回權時發行人之會計處理疑義?

Q:
A 公司發行可賣回轉換公司債,並將賣回權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賣回權」、將轉換權認列為「資本公積—認股權」,公司債則作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在企業會計準則下,可賣回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行使賣回權時,A 公司之會計處理為何?

Ans:
問題所述可賣回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行使賣回權時,A 公司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第十五號公報)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調整負債組成部分之帳面金額,該調整後之帳面金額即應相當於賣回權之執行價格,其與原帳面金額間之差額應認列為損益。另依第十五號公報第四十五條之七之規定處理時,負債組成部分之公允價值將近似於賣回價格。故 A 公司可直接將所支付之現金視為全數用以清償負債組成部分,而將相關轉換權視為被放棄而失效。賣回價格與負債組成部分帳面金額間之差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原認列為「資本公積—認股權」之轉換權,應轉列為其他適當之資本公積項目。
(資料來源:20210918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9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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