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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4/12/18

內  容  索  引:

◎問:沒有在公司任職人員,掛名加保勞保,之相關問題?

精  采  內  容:

◎問:沒有在公司任職人員,掛名加保勞保,之相關問題?

一、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必須有實際從事工作者才能參加。依照規定,受僱固定雇主的勞工應由雇主為其申報加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職業勞工,才能由本業的職業工會參加勞保。因此,沒有工作的民眾,是不能掛名在其他投保單位或職業工會繼續加保的。沒有從事工作而掛名在其他投保單位或職業工會參加勞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會被取消被保險人資格,不僅年資無法計算,已繳納的保費不會退還,而且必須補繳國民年金保費,如有領取保險給付者,勞保局還會依法追還。


二、「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罰則

第 七十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三、因此增加的相關費用於營所稅申報時,不得認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20141218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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