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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6/18

內  容  索  引:

◎信託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稅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而應稅貨物如不合法定免稅規定,不問「出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依法繳納貨物稅

◎酬謝員工所發給之禮物或獎金,應如何辦理扣繳?

◎房屋經法院拍賣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

◎發給加班費應保存相關紀錄供查核

◎經濟部投審會為民服務答客問輯要

精  采  內  容:

◎信託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稅

○君於九十一年二月信託土地予□君,□君於九十一年五月申報移轉上揭受託土地時可否按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依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與土地稅法第九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供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使用之規定及立法意旨,尚有不符。故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應無上述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20020618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而應稅貨物如不合法定免稅規定,不問「出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依法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應課貨物稅貨物經產製移轉者,除移運至核准有案之未稅倉庫外,凡已運離其登記之工廠範圍者,均視同出廠,而不論出廠後係售予經銷商、消費者或儲存於營業所、服務站待售,均應合計併入當月份之出廠應稅數量,計算應繳納的貨物稅額。
該局指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二條規定,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而應稅貨物如不合法定免稅規定,不問「出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依法繳納貨物稅。所謂免稅規定,則指應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 運銷國外者。
三、 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 捐贈勞軍者。
五、 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應稅貨物廠商自用該貨物者,應不在免稅之列,例如產製冷暖氣機廠商,以自己生產之冷暖氣機自用,或水泥製造廠為建造廠房使用自己生產之水泥,或是飲料品產製廠商提供產品供內部員工飲用等情形,該貨物雖然並未直接銷售,但是仍須報繳貨物稅。
(資料來源:20020618 賦稅署)

◎酬謝員工所發給之禮物或獎金,應如何辦理扣繳?

端午佳節即將來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行號之會計人員詢問為酬謝員工所發給之禮物或獎金,應如何辦理扣繳?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為中華民國境內員工所領到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而其所得類別又因所發放之單位不同,有不同之稅法規定,如為營利事業所發放之獎金,仍屬於薪資所得,如合併於當月份薪資發放,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非合併於當月薪資一次給付,則須按給付總額百分之六扣繳稅款;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辦理扣繳,惟常被誤以係實物給付而非現金,無從扣繳而僅通報免扣繳憑單。不論以何種方式辦理扣繳,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說明,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端午節獎金或禮品,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受領人並應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又如同一給付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一千元者,福委會可免列單申報。
(資料來源:20020618 賦稅署)

◎房屋經法院拍賣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若房屋經法院拍賣是否須申報所得稅,該局說明如下:房屋為法院查封拍賣,依照財政部六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台財稅第三七三六五號函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依拍賣之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項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成本必要費用可依下列兩種方式擇一扣除:


一、若能提出買進房屋時之成交價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為:(一)房屋與土地之個別價格可劃分者:1、應提示買進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即俗稱私契)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提示買時房屋、土地之各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2、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被拍賣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3、至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被拍賣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二)因買進或被拍賣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無法劃分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被拍賣總額之差額,按被拍賣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二、如未能提供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以各該年度公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20020618 賦稅署)

◎發給加班費應保存相關紀錄供查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該局在查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規定提示加班紀錄以供查核。
  該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份,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依上述規定,營利事業員工因業務需要,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在不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加班時數,男性員工在四十六小時以內,女性員工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者,其所支領之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且營利事業列報加班費,除應有簽收名冊外,尚應有加班紀錄,以憑認定。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員工若有加班情事,應注意相關紀錄之保存,超過勞動基準法加班時數標準部分,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資料來源:20020618 賦稅署)

◎經濟部投審會為民服務答客問輯要

一、問:外國人投資申請表(甲表)是否有英文版?在哪一網站上可以看到?
答、有關外國人投資申請表(甲表)英文版可在本會網站上看得到,本會網址(www.moeaic.gov.tw).如仍未查獲請再來電02-33435700洽詢

二、問:敝公司曾發文貴單位,其收文字號為089007821及089007822,惟因敝公司人員異動,貴單位繕發之文件遍尋不著,不知是否可以傳真或 e-mail一份核准函與敝公司?
答:貴公司日前向投審會申請投資案之核准函,因故遺失,可來文申請補發抄件。請以原申請人(公司或個人)備函並蓋印章正式提出申請。本會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八樓。

三、問:我有一個小小問題想請教:「僑外投資」與「對外投資」有何不呢?
答:「僑外投資」是指華僑或外國人來我國從事投資行為。「對外投資」則是我國廠商到大陸以外地區之各國或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四、問:能否告知準備投資大陸應報備所應填寫之表格? 我希望以最合法且完整的方式進行!
答:請上本會網站www.moeaic.gov.tw搜尋 ,並由申請書表進入,下載大陸投資相關法規及申請書等資訊,再按檢視表逐項填並附應檢送文件。

僑外投資相關問題

一、問:本公司最近剛接獲投審會准予外國人投資之核准函,今有兩個問題請教。
(一)經查『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中有提及『審定投資額申請書』,請問是否有固定制式的表格可供填寫?
(二)請問是否須先向 貴會申請『審定投資額』後,再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答:(一)有關「審定投資額申請書」,本會並無制式格式,申請書投資人或代理人可以A4格式紙張,敘明(1)原投資核准函日期、文號,(2)投資人及投資事業名稱,(3)簡述投資人審定金額及資金流程,(4)代理人或投資事業蓋章,(5)聯絡人、聯絡電話、公文寄達地址及申請日期。並應注意原投資核准函公文中要求應附附件。
(二)有關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應於本會審定僑外投資金額後,再配合國內資金向相關登記主管機關辦理。
(三)其他有關外國人來台投資相關資料可由本會網站取得(網址:http://www.moeaic.gov.tw)或利用傳真機撥02-23959505依語音系統指示下傳相關資料。

二、問:外商在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的各個程序?及所需具備的資料?
答:1、外商在台設立子公司設立需經商業司預查名稱後向投審會申請核准再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登記,向建設局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2、分公司設立需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辦理分公司登記。
3、辦事處設立需經商業司預查名稱並經商業司備案登記 建設局營利事業登記

三、問:我是concert-asia.com的創辦籌備人,我們是專門邀請美日藝人赴港中台開演唱會的專業網站,目前爭取到了一筆國外的資金,約港幣3000萬~5000萬左右的金額,要匯入我們在台灣的帳戶,經請教銀行專業人員,他們說必須向財政部投審會申請,但我們在mof網站上找不到相關辦法,可不可以請您協助解答,謝謝您。
答、有關辦理外人投資國內新設企業申請流程及外國人來台投資相關事宜請參酌本會網站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流程圖與「外國人投資條例」辦理。
相關資料可由本會網站取得(網址:http://www.moeaic.gov.tw)或利用傳真機撥02-23959505依語音系統指示下傳相關資料(投資新案相關代碼為104共六頁,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相關代碼為103共十一頁)。

四、問:茲因業務需要,煩請告知外國人申請受讓國內股東股份(註:非僑外人禁止或限制投資業別,被投資事業亦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申請之外國人亦無陸資,其申請投資金額約六十五萬美金,申請文件亦齊備)之案件,貴會審核時間約需多久?又華僑及外國人來華投資設廠案件,凡投資項目非屬負面表列及投資金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下之普通案件,僅需二至五天即可獲得核准,惟對於上開申請有關辦理外人受讓國內股東審理期限並未說明。
答:有關外國人申請受讓我國公司股東股份案件之審核期間, 與一般金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下之外國人來華投(增)資案件相同,約需二至五個工作天即可獲得核准。惟申請文件須皆依規定齊備,否則通知補件來往耗時,則可能無法在二至五天內獲得核准。

五、問:本公司股東為國外股東,業經投審會八十年核准投資,今欲辦理印鑑變更,惟因年代久遠已無法取得投資函影本,但股務機關堅持要求該文件,請問應如何處理?
答:貴公司於八十年向本會申請投資案之核准函,因故遺失,可來文申請補發抄件。

六、問:我們公司有四位外國股東欲將部份股票贈予給其他股東不知公司應該填寫何種資料到投審會申報?
  答:1.外國人轉讓其股份,本會並無制式申請書,投資人可以A4紙張敘明投資人名稱、投資事業名稱、持有股數、轉讓股數、轉讓價格及受讓人名稱。如轉讓予僑外資,需雙方共同具名申請,如轉讓予本國人只需轉讓人列名投資人即可。
2.股票贈與僅限於三等親內,且需檢附國稅局贈與證明影本。

七、問:本人來自澳洲(持澳洲籍護照)﹐與貴國公民結婚並以依親理由取得居留權。現有機會與本地公民合夥創業﹐內容為小資本之資訊服務公司。但不知道依貴國相關法規是否有此可行性﹖若然,可否告知相關申請單位與流程﹖
當著手填寫“華僑、外國人投資申請書(甲表)”時,發現在填寫至“四、投資計畫”之“(二)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時,就不知道如何繼續了…還是略過這項呢?因為我們尚未完成公司登記階段,因為在經濟部商業司那邊網路查詢,有關“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填寫,在尚未完成公司登記階段前,可以不必填。
答:您可以先行自取公司名稱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名稱預查”,再將預查公司名稱表一併送件。如仍認為無法填寫,請撥冗至本會第一組,由專人為您輔導填表,本會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八樓。歡迎您!祝您投資成功!

八、問:公司有僑外人投資時,在何種情況下應先取得投審會核准函方得辦理公司登記?
答:僑外人投資新設立公司者;僑外人投資現有公司且由僑外人士擔任董事、監察人者;僑外投資事業增資、發行新股有僑外人認股者;僑外投資事業增加營業項目者。

九、問:BVI公司增資購買國內公司股權,資金是否應換成美元匯出BVI公司OBU帳戶後再匯回轉換台幣投資國內公司?亦或直接在國內以增資款折換台幣直接投資國內公司?前項問題若能於國內逕行投資,則向投審會申報時應檢具驗資證明文件為何?
  答:1.僑外投資應於投資申請許可後應自國外匯入資金,結售成台幣後,報請本會審定投資額。
    2.投資人不得任意主張以國內資金作為審定投資款。

十、問:在何處(網站)可找到該辦法?另針對投資在已存在公司是否只需在申請程序中省略預查名稱即可?
答:1.有關詢問外國人來台投資相關事宜乙節,應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辦理,相關資料可由本會網站取得(網址:http://www.moeaic.gov.tw)或利用傳真撥02-23959505依語音系統指示下傳相關資料(投資新案相關代碼為104共六頁,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相關代碼為103共十一項)。
  2.投資現有公司,申請程序中,應檢附投資事業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

十一、問:有一外國人之身份為香港人,其投資年度為民國82年,現金增資認股數18,000股,往後沒有繼續投資,只有被投資公司盈餘轉增資所衍生之子股。如今被投資公司於82年辦理現金增資時,投資人委託在台友人繳納現金增資款。因認股金額很小,故投資金額委託台灣友人帶回台灣投資,所以沒有結匯水單之證明。投資股票標的之被投資公司於82年時仍是未上市(櫃)公司,今91年度已是上市公司。請問以上情形要辦理申請投資核准,須準備哪些文件及申請手續如何?
答:由於該公司為上市公司,目前本會尚未受理投資申請,應請自行轉讓。

十二、問:外國人投資本公司股票遇公司有盈餘配發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時,是否須向投審會申報,若需申報需檢附何種文件,貴會是否有申報表格,可供下載。如果,不申報是否有罰責。
   答:1、股票股利係屬增資,應填寫增資申請書(乙表),並檢附股東會決議相關年度報表及營所稅結算申報書等辦理。
2、現金股利不需向本會申請,投資人可自行匯回。
3、有關詢問外國人來台投資相關事宜乙節,應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辦理,相關資料可由本會網站取得(網址:http://www.moeaic.gov.tw)或利用傳真撥02-23959505依語音系統指示下傳相關資料(投資新案相關代碼為104共六頁,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相關代碼為103共十一項)。

十三、問:擔任國外法人投資機構之代理人是否需先申請?(以往無代理記錄)又申請規章、流程及相關文件表格是否在 貴會的網站可取得,或另有取得方式?是否需與被代理機構簽訂合約?被代理機構需提供何種資料以茲證明?
答:1.不需事先申請,應於辦理投資申請案時,檢附投資人出具經公認證之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中譯本。
  2.代理人授權書並無制式格式,內容應包括投資人名稱、代理人名稱及明確的授權事項。

十四、問:除外國人投資條例外,尚有哪些法令適用於外資法人來台投資?如外人投資未作申報會有何影響?會遭受何種處分?又其法源依據為何?
   答:1.受公司法及投資事業相關目的主管機關法令所約束。
     2.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

十五、問:目前貴會在審核僑外資實際參與上櫃公司經營核准方面是否有重要之特殊規定,例如技術投資,策略聯盟……….
答:有關僑外資參與上櫃公司之經營核准,係以取得投資事業之董監事為要件,可向本會申請辦理核備後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公司登記;另僑外投資人為投資取得限制交易股數或投資增資股達美金五千萬美元以上者,經證期會同意後,僑外資將可場外交易取得上櫃股,為便利上櫃公司引進僑外資實際參與其經營,證期會同意,獲經濟部投審會專案核准的僑外資,可在事先納入「外資持股額度控管系統」,以不超出外資可持股比例條件下,從事場外交易方式取得大量的上櫃股票,即可進行場外議價交易投資上櫃公司。
核准的僑外資,可在事先納入「外資持股額度控管系統」,以不超出外資可持股比例條件下,從事場外交易方式取得大量的上櫃股票。根據櫃買中心的規畫,獲得投審會等機構專案核准的僑外資,在取得核准函之後,就可開始買進上櫃股票,此時,可檢附該核准文件向櫃買中心申請從事場外交易。
而櫃買中心受理該申請後,也必須研判該上櫃公司是否屬於法定的應受限制產業,檢驗當時外資持股比例是否超限,再盱衡此場外交易的行為會否對市場及該個股的股價產生重大影響,最後再知會市場監視部門提供意見,均無問題後,就會許可該僑外資透過場外交易買進上櫃股票。
同時,櫃買中心也要求,該僑外資取得場外交易許可後,須在完成交易的三天內,由其代理人檢附交易日期、價格、股數、交易對象等資料,以供櫃買中心透過網路與重大訊息公告方式來發佈市場訊息。
根據櫃買中心的規畫,獲得投審會等機構專案核准的僑外資,在取得核准函之後,就可開始買進上櫃股票,此時,可檢附該核准文件向櫃買中心申請從事場外交易。
而櫃買中心受理該申請後,也必須研判該上櫃公司是否屬於法定的應受限制產業,檢驗當時外資持股比例是否超限,再盱衡此場外交易的行為會否對市場及該個股的股價產生重大影響,最後再知會市場監視部門提供意見,均無問題後,就會許可該僑外資透過場外交易買進上櫃股票。
同時,櫃買中心也要求,該僑外資取得場外交易許可後,須在完成交易的三天內,由其代理人檢附交易日期、價格、股數、交易對象等資料,以供櫃買中心透過網路與重大訊息公告方式來發佈市場訊息。

十六、問:本人前向經濟部申請本國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登記案,經通知因屬僑外投資案,須經貴會核准才得辦理,惟資本公積或盈餘轉增資皆不涉及現金之匯出匯入,究什麼原因必須經貴會核准才得辦理?是否可以不經 貴會核准,而由商業司副本抄送即可是否可行?如何簡化作業程序是老百姓的期望,而也可以簡化貴會的工作流程,何樂不為?
   答:1.有關詢問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其資本公積及盈餘轉增資須向本會申請核准才據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乙節,依照現行「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外國投資人之增資、減資、轉讓、撤資等變更原投資核准事項時須向本會提出申請,而資本公積及盈餘轉增資係原增資之事項,併予敘明。
     2.向本會申請之投資案,才得享有外人投資條例規定之權利。

十七、問:我公司股東原本有一外國公司(A公司)(是經投審會核準),但該外國公司已經被別家外國公司(B公司)合併,A公司為消滅公司,B公司並不打算投資敝公司,打算將A公司的股份轉給曾經是A公司負責人的C君,請問敝公司需要準備那些證明文件,向那一單位辦理外國股東變更?A、B公司在台灣並無代理商。敝公司負責人另設一家新公司,目前已進行到“公司名稱預查”,要申請公司執照但有外國人要投資,是要先向投審會申請才可辦理公司執照申請?
請問要如何向投審會申請?要親自去投審會才可辦理,還是準備相關文件就可寄去投審會辦理外國人投資申請?
   答:1.A、B公司向本會辦理合併事宜,B公司應檢具經公認證之法人資格證明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合併的相關文件,由A、B公司的代理人向本會提出申請(可郵寄)
     2.B公司於辦理合併,取得股份後,才可辦理轉讓 股份予C君。
     3.新設公司需向本會辦理投資申請,並於許可後,投資人由國外匯入資金,結售成台幣,再向本會提出審定投資額申請,審定投資額後即可配合國內資金向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
     4.投資人如為自然人,可攜護照正本,於辦公時間內,檢附申請書及附件親至本會辦理。

十八、問:本公司為日商在台投資設立的台灣分公司,請問有關外商公司資金及借支方面問題:本公司於89/10月設立並已申請營業登記,目前尚在籌備中但營運資金已用完,上月總公司匯入現金NT100萬,用途為營業費用,暫為向總公司借支不列入營運資金,請問是否仍需申請或報備?
   答:有關日商在台設立的台灣分公司事屬經濟部商業司之職掌,請洽該司,電話0800-231314。
如果係經本會核准投資設立之子公司係以列為股本投資者則須向本會提出申請。

十九、問:我想查詢及收集有關外國人來台投資,若以機器設備作為投資之一部分資本,則政府有關的法律為何?是否可以進口中古的機器設備,有無獎勵措施/限制?可否給我相關法令的中英文本?或告訴我到那裡可以找到?
   答:1、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以機器設備作為出資種類規定。
2、機器設備做為股本投資,必須投資事業自用機器,且需為新機器設備,不得以中古設備作為股本投資。
3、可參考問題一之答案(3)。

二十、問:僑外投資公司之華僑或外國人股東股權移轉給外國人(華僑)應如何辦理?須備妥那些文件?
   答:華僑回國投資,如欲轉讓出資,應具備下列文件:
1、 轉讓人之原投資案,應已經本會核准並審定完成。
2、 轉受讓申請書應由轉受讓雙方具名會同向本會提出申請,轉讓人並應加蓋同原投資案印鑑。
3、 受讓華僑應檢附僑委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正本、經我駐外單位或當地政府機構公認證之「華僑申請回國投資證明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受讓人護照影本等相關附件。
4、 可委由代理人代為處理:轉受讓雙方於原投資案中已檢附的「華僑申請回國投資證明代理人授權書」中,應列有「股權移轉」項目,否則應重新出具授權書,檢具雙方具名之轉受讓申請書,並加列代理人姓名及代理人蓋章(代理人應檢附身份證影本)。
5、 轉受讓華僑雙方,不可單獨提出申請,應由雙方共同具名加蓋雙方「華僑身份證明」之印鑑以書面送經本會申請,另雙方亦可攜護照正本及印鑑親自會同來會辦理。
外國人回國投資,如欲轉讓出資,應具備下列文件:
1、 轉讓人之原投資案,應已經本會核准並審定完成。
2、轉受讓外國投資人雙方,不可單獨出申請,應檢具雙方具名之轉讓申請書,並加列代理人姓名及代理人蓋章(代理人應檢附身份證影本),以書面送經本會申請,另雙方亦可攜護照正本親自會同來會辦理。
3、受讓外國投資人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當地政府機構公認證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投資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如係自然人其身份證明文件不經公認證之護照影本代替。外國投資人如係法人,必須指定投資代理人代為申請。
4、委由代理人代為處理時,轉受讓雙方於原投資案中已檢附的「代理人授權書」中,列有「股權移轉」項目,否則應重新出授權書。

二十一、問:若我們公司是在國外設立的公司,也就是持有國外的執照,那如果我們公司要在台灣成立子公司需要準備那些資料、流程、應注意事項、大約需要多少費用、辦到好的作業時間多長?
    答:1、同問題三之答案。
     2、一般案件本會辦理時間約3-5個工作天,申請案件本會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十二、問: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之規定為何?應如何辦理?(請問辦事處的定義為何?如是否可有實際營業交易行為等)外國公司如台來設立分公司之規定如何?應如何辦理?
    答:分公司之申請,應請洽本部商業司辦理。

二十三、問:日本自然人(居留於國內)投資國內未上市/櫃公司,申請文件中之授權書,若已經過日本交流協會簽證後,是否還需要國內法院之公證?
    答:日本自然人(居留於國內)投資國內未上市/櫃公司,申請文件中之授權書,若已經過日本交流協會簽證,無需國內法院之公證。

二十四、問:本公司是英屬維京群島商,主要業務是投資國內的未上市公司,所有投資的事業單位都須向投審會申請核准。而今本公司面臨如下困難:當所投資的事業有增加或修正或變更營業項目的情形時,投審會的規定是要先經過該會的核准後才可以辦理.但目前所投資的公司均沒配合投審會的要求,而逕向經濟部的商業司辦理變更,同時商業司在核發公司執照給申請公司時,並沒有再度向申請變更的公司確認是否已向投審會核報的情形。往往本公司發現被投資公司的營業項目已變更時,我方欲向投審會辦理被投資公司營業項目變更的申請時,投審會則認為我方明知故犯,且告知若下回再有被投資公司的營業項目在未取得投審會的事先核備,而逕向商業司取得新的公司執照時,事後的核報,均不受理。
本公司感到困擾的是同是隸屬於經濟部的單位,兩個部門的橫向作業溝通和連結沒有取得適當的協調時,中間所產生的行政作業疏失郤歸由本公司承擔,合理嗎?
答:1、僑外投資之國內事業,其營業項目之增加或修正均應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再向登記機關理變更登記。
  2、變更之營業項目,未向本會事先申請,日後核備時,如營業目涉及負面表列,仍需依負面表列規定辦理,不可投資之營業項目,仍會請投資事業廢除。

二十五、問:公司於86年成立,於87年陸續有外國法人投資本公司,且此外國公司已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許可投資本公司,本公司於增資時因未查明,未向投審會申請,目前不知應補何種程序始能完成正常作業手續?
    答:填寫申請書乙表,檢附投資事業出具之股東名冊,投資人股數差額依面額計算,以替代投資人原以台幣出資方式提出申請。

二十六、問:外商投資條件及外商來台直接投資限制?
答:有關外商來台直接投資限制的有關較詳細資料,在本會網站www.moeaic.gov.tw之僑外投資項下可得知外國人投資條例等相關資訊,謝謝您下載有關資訊!
二十七、問:本公司為國內食品製造商,8年前100%投資泰國設立子公司(皆奉 貴會核准在案),生產麵製品及休閑食品外銷世界各地並回銷台灣。而今該泰國子公司為掌握國內通路,正擬回國投資國內另一家食品經銷商。請問本案是否須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向投審會申請核准方可回國投資?另倘若本公司泰國子公司可以回台投資食品經銷商的話,而該食品經銷商原欠我泰國子公司之貨款,是否可以以「應收帳款抵充投資股款」呢?
答:本會尚未開放以應收帳款做為股本投資出資種類。

大陸投資問題

一、問:依對大陸投資申請表格之規定,若上市櫃公司赴大陸投資需出具股東會議記錄,但因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不易,且商機縱眼即逝,是否可先由董事會授權通過進行投資,待股東常會召開時再行追認,不知是否可行(若投資總額約50萬美金)?
答:本會基於上市(櫃)公司之資訊公開與保障廣大投資人權益,依現行規定,上述該等公司赴大陸投資應附股東會決議錄,無例外規定。

二、問:本公司奉准於89年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因此大陸公司為孫公司。今欲於香港設一新貿易公司,由於第三地之控股公司對大陸投資之申請額度尚有餘額,請問本案可否以變更方式由第三地直接轉投資於香港之新貿易公司?
答:可以。

三、問:若能提供以下資料,是否可以取代出口報單實行報備?
   1.大陸當地驗資報告(由第三地投資之證明)
  2.供應商開立給我們的發票
3.由我們開立給供應商之信用狀影本
答:有關貴公司已申請經由第三地對大陸地區投資乙案,如經本會核准機器設備對大陸地區投資,而今改以向國外購買機器設備直接運往大陸地區,則請變更原投資計劃。變更為由國內匯出外匯至第三地再經由第三地購買機器設備運往大陸地區之投資方式辦理。
四、問:請問已申請經第三地對大陸地區投資機器設備,但機器設備乃向國外購買直接運往大陸地區,故無法取得由國內輸出至第三地再運往大陸地區之出口報單,請問還有別的方式可替代出口報單嗎?
答:本案應請先來函申請變更投資計劃,說明變更情形,俟核准後即可據以實行。

五、問:請教有關赴大陸投資之經營範圍:旅館、卡拉OK、酒吧、舞廳、三溫暖、游泳池、網球場、會議服務、高爾夫練習場,等其它配套服務是否屬於准許類之申請.又可否依個人名義直接投資額為美金50萬元?
  答:本案經營之業務項目,皆屬准許類;另依現行大陸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個人在二年內累計赴大陸投資總額若未達美金一百萬元,即可申請直接投資(但需間接匯款)。

六、問:若投資第三地區現有公司,並透過其轉投資大陸,然非該第三地區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亦非對於該第三地區公司之經營,具實際上可行使支配影響力之股東,是否無論金額多少皆不用向投審會申請?
答:原則上不用申請;惟當所投資第三地之現有公司,若其尚未赴大陸地區投資,俟後才投資大陸事業,則需事先申請。
問:若有前述任一條件,如董事身份,是否就需向投審會申請?
答:是。
問:如透過第三地未上市公司投資大陸,想請問若在台灣身份為自然人,投資大陸金額為多少以上時,需向投審會申請?若在台灣身份為法人,投資大陸金額為多少以上時,需向投審會申請?
答:本案投資第三地區現有事業,間接取得大陸事業股份,若投資後並非第三地區事業之董、監事或有影響力股東(20%),原則上不用申請;惟當所投資第三地之現有公司,若其尚未赴大陸地區投資,俟後才投資大陸事業,則需事先申請。
問:若買賣大陸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需向投審會申請?若需,其標準為何?另是否可直接買賣?
答:現行大陸投資許可辦法,並未包括購買大陸事業股票。
問:若買賣香港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需向投審會申請?若需,其標準為何?另是否可直接買賣?
答:依港澳辦法規定,可事先向本會申請或事後核備。
問:若買賣香港上市公司股票(該上市公司註冊於開曼群島),且該公司主要轉投資於大陸生產事業,是否需向投審會申請?若需申請,其需申請標準為何?
答:本案購買香港上市公司股票,間接取得大陸事業股份,若取得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後,並非該香港公司之董、監事或有影響力之股東(20%),原則上不用申請;惟當所投資第三地之現有公司,若其尚未赴大陸地區投資,俟後才投資大陸事業,則需事先申請。

七、問:本公司擬申報投審會投資大陸生產之產品其他供輸送或包裝貨物之塑膠製品及雨刷用橡膠片(rubber)的CCC Code號碼請問屬准許類,或禁止類?
  答:本案投資項目應屬准許類;至詳細CCC Code碼,可洽報關行或工業局查證。

八、問:本公司為生產電腦連接器線廠商, 並於八十八年起以來料加工方式與大陸廠商合作, 日前因生產規模擴大及大陸自WTO後緊縮來料加工以平衡貿易之情況下, 敝公司正考量將提供(外借)當地之模治具,設備等固定資產採設備作價投資(美金三百萬以內)於第三地(新加坡)後再轉大陸投資設立新獨資公司(即原來料加工廠轉型).因甲表未提及機器設備投資之文件, 故想請問設備作價投資需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答:本案應以大陸投資表格填寫後,向本會申辦投資事宜,該申請表格可至本會網站查得(本會大陸投資表格已更新);至檢附憑證部分,可提供原機設出口至大陸事業之報單與來料加工合同書加以佐證,俟核准後,即可向大陸當局申辦投資變更事宜。

九、問:請問如果台灣母公司在台灣的銀行開立 Stanby L/C,中間再透過香港的銀行轉開給大陸的銀行,以供大陸子公司向大陸當地銀行使用該借款額度,則此一額度對台灣母公司而言,是否計入其對大陸的投資額度中?亦即,台灣母公司實際上並無資金匯出,只是為大陸子公司提供擔保使子公司在當地較容易借到營運資金,則是否計入其投資額,抑或屬於資金貸予而非屬投資行為?
答:本案非屬本會主管之投資行為。
所謂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以下簡稱該辦法),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出資之行為。所問大陸地區被投資公司向大陸當地銀行融資借款,而由台灣地區之公司為大陸地區被投資公司提供公司保證之事例,因非該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故該擔保或保證額度,自不計入該台灣地區之公司赴大陸投資累計金額額度內。

十、問:因當初本公司係經由B.V.I投資大陸設立,B.V.I資本美金五萬元,大陸資本額美金120,000.因大陸要求以港幣匯入,以致多次匯款皆以港幣為幣別,匯款性質亦如 貴會要求填"210 對外股本投資"請問,直至目前的累計匯款金額已達約USD105,000在下一次的匯款時,匯款性質還可以填210嗎?以後的匯款性質應如何填寫或申請增加投資金額?
  答:凡在本會核准投資額度內之每一筆大陸投資匯款,其匯款性質,皆需填“210;對外股本投資”至若匯款金額超出核准額度時,則需再經申請核准後,方可匯出。

十一、問:有件事情請教:公司向大陸的出版社(不同家)購買參考書籍,詢問銀行匯款作業時,銀行人員告知匯款至大陸地區,無法公司對公司匯款,除非經濟部開立相關證明,否則需由私人帳戶匯款,因此想請問如何辦理?請問此証明書如何申請?需要什麼證明文件?
   答:本案非本會主管之投資行為,相關匯款事宜,應洽財政部金融局辦理。

十二、問:投資人累計投資大陸金額上限改為淨值40﹪將於何時實施?又向投審會申報新增投資金額可否於次年股東會追認?
   答:有關您詢問之問題,本會解答如下:
(1)投資人累計投資大陸金額上限改為淨值40%,11月20日修正發佈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已予明訂,惟該原則將自「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修正公告日施行。而有關「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之修正,目前正由大陸投資產官學專案小組會議積極檢討中。
(2)投資人向投審會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依目前規定,若投資人國內外轉投資金額如逾其實收資本額之40%以上者,有限公司應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應檢附股東會議議事錄或訂有轉投資金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限制之公司章程;惟上市上櫃公司無論投資金額大小,皆應檢附股東會議錄。除此之外,並無例外規定。

十三、問:若大陸投資事後報備,已超過規定期限2個月,應如何補辦理事後報備程序?
答:有關詢問赴大陸投資事後報備相關事宜,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具備申請書件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若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應於開始實行後六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投審會核備。另依據該辦法第十條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但受讓人若為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受讓人亦需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至您所提「超過事後報備二個月期限者」,因事例未臻具體,究屬前述「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何種情形?本會尚難遽以推論,若您有具體事例,請來電詢問。

十四、問:「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案件審核原則」中所指參、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案件,按下列原則予以審核:「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未逾主管機關下列所定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者….」其中「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之定義為何?是否包括公司提供擔保或保證向國外貸款以對大陸地區投資,以及公司或投資之第三地區公司對大陸地區所投資之一年期以上之貸款投資?
  答:關於您詢問「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中,大陸投資累計金額是否包括公司提供擔保或保證向國外貸款以對大陸地區投資,以及公司或投資之第三地區公司對大陸地區所投資之一年期以上之貸款投資一案,依據本會定義,公司提供擔保或保證向國外貸款以對大陸地區投資,因屬股本投資,故應計入大陸投資累計金額;而公司或投資之第三地區公司對大陸地區所投資之一年期以上之貸款投資,因性質較接近借貸關係,並不列入大陸投資累計金額。

十五、問:赴大陸投資以技術股成為股東,但無須出資,需經 貴會或其他單位核准嗎? 如需核准,需準備哪些書件?又目前大型投影電視、光導管及光纖光源機於台灣研發後是否可赴大陸設廠產製?
答:依據「在大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六條規定,出資之種類包括:現金、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本、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智慧財產權在內。準此,赴大陸投資以技術作價而成為股東,亦屬出資行為之一,依法須填具赴大陸投資申請書並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目前大型投影電視.光導管及光纖光源機於台灣研發後是否准許赴大陸投資請逕洽本部工業局進一步確認、目前大型投影電視列為禁止類投資項目,不得赴大陸投資設廠生產,至於光導管及光纖光源機等二項,在現行赴大陸投資業別項目分類中並未明列,經電洽工業局後,相關承辦人員表示,該產品是否為特定產品之零組件,依其現有名稱,無從得知其類別?為求審慎,該項目認。

十六、問:有關大陸投資透過第三地區設立公司,再於大陸地區依來料加工合約所設立之來料加工廠是否受『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第四條關於赴大陸累積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高者之20%之限制?
答:經由第三地區事業以不作價方式提供設備或原料委託大陸地區事業加工,如未取得該大陸生產事業之股份,且無其他投資行為,即非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所規範之投資行為。惟如經由第三地區事業在大陸設立來料加工廠,以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出資,在大陸地區經營來料加工廠業務,則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依規定需受「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第四條規定限制,亦即上市(櫃)公司申報(請)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案件時,其經投審會核准或實際赴大陸地區累計投資金額以不超過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二者中較高者之百分之二十為限,而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申報(請)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案件有對外公開發行者,則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十七、問:大陸投資撤銷該如何辦理?
答:大陸投資案撤銷之辦理可自行來文申請,如大陸公司已清算,請檢具清算証明書。

十八、問:現有甲公司(國營事業),而乙、丙二家民營公司﹝是台灣公司﹞:甲擬參加乙公司之增資案,而乙擁有丙公司15%之股權,丙在大陸與一家大陸公司合資成立一汽電廠﹝且是依法報備在大陸投資案﹞,而丙占有大陸汽電廠75%股權。由於甲是國營事業,若甲欲投資乙公司在台灣之增資案是否可行?有否相關法令或條文約束或依據?是否須先報請主管機關同意?
   答:本案非屬現行大陸投資法令規範範圍。

十九、問:大陸官方要求將注冊資本在營業執照上訂為美金300萬元,工廠實質投資也是在300萬元美金左右,只是分年投資而已,約在三年後才會達到,但台灣只允許台幣六仟萬元,故請問
(1)在報備時,因第一年係在六仟萬以下,是否可採用准許類?
(2)如果第一年可以採用准許類,於第三年達到美金300萬時,補申報投資總額已經大於六仟萬元,則是否在報備時必須使用專案審查的申報書表?
(3)工廠目前台灣資本額為2仟萬元,淨值約3仟萬元,目前要達成美金300萬元的40%時,約需要增加淨值約2億,則是否必須在六個月內增資到淨值約2億元,否則會被取銷投資許可?
(4)目前申請大陸營業執照已經下來的話,但尚未將資金匯出,請問是否可以補報備?
答:(1)現行大陸投資案,依規定均需事先申請;至區分准許、禁止類別,並非以金額作區分,而係以所投資項目之C.C.C.Code加以規範。
(2)現行大陸投資法令,對法人或自然人皆有投資上限金額之規範,申請人僅能在許可額度內赴大陸投資。
(3)依現行規定,法人之投資限額為公司淨值之40﹪或新台幣八千萬元。
(4)本會對廠商是否違法赴大陸投資之認定依據,係以資金是否匯出作為認定標準,本案因資金尚未匯出,自可依本會大陸投資申請書表,向本會申辦投資事宜。



對外投資相關問題

一、問:請問在香港設立事務所之相關申請規定,目地是當營業據點?
答:有關香港設立事務所相關申請規定,如果是設立辦事處且有投資行為則請上本會網站(www.moeaic.
Gov.tw)下載“對香港澳門投資相關法令及申請書”,填寫後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問:若想以公司名義對外投資在多少投資額以上須向投審會報備及相關規定如何?
答:以公司名義對外投資,若投資金額在美金五千萬以下可於投資後半年內填報乙表向本會報備,美金兩千萬以上則須事先填報甲表申請,報備書表及相關規定,請上網(www.moeaic.gov.tw)下載。

三、問:請問要到新加坡投資應該如何辦理?相關法令? 新加坡政府當地對外資是否有特別規定,要如何才能找到相關資訊?還是只要把表格填寫完整,送交經濟部就可完成手續?
答:要到新加坡投資可從投審會網站,點選對外投資相關資訊,亦可下載對外投資申請表格,填寫後向本會申請,本會網址(www.moeaic.gov.tw)。

四、問:有關本國公司對外投資及對外技術合作之審核及處理,依規定為「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一條所明定,若公司直接向本國之它公司購入外國公司之股票,並以新台幣作為交易使用之貨幣是否仍須向投審會申報?遍覽處理辦法未發現如不依辦法申報對外投資有相關罰責。究竟其相關之違法處理原則為何?
答:本國公司對外投資(指對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地區進行投資)而未依現行「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向本會申請核准或備查者,因該辦法並無相關罰則規定,故無受罰問題,但投資人因未向本會申請核准或備查,將難以依該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享有相關配套優惠措施,換言之,本國公司對外投資是否要向本會申請核准或備查,得由投資人自行斟酌,該辦法目前並未強制投資人皆須向本會提出申請。

五、問:請問海外投資的申請先後,本公司已於去年以波蘭進口商的應收帳款投資購入其中的股份,但未事先申請,不知能以何種方式補申請,需國外提供何種文件?
答:對外投資的申請,投資金額在美金五千萬以下可於投資後半年內填報乙表向本會申請,表格請上網(www.moeaic.gov.tw)下載,或寄回郵信封索取。

六、問:請問投資美國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可轉換公司債之問題:
本公司以美金125,000元向美國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購入可轉轉換公司債,期間9個月,到期後可轉換為普通股,若不轉換為普通股,擬於到期後選擇領回本金及利息,則是否於購入即需向貴會報備?若擬轉換為該公司的普通股,是否需向貴會報備;另外,若需要報備,是否於購入時即需向貴會報備?或是於轉換時才報備?
答:若購買之海外可轉讓公司債,期滿後不轉讓為普通股,可不必向本會報備;惟若購買之目的即為轉換為普通股,則可於轉換後向本會報備。

七、問:請問設立國外連絡處是否須向投審會報備?
答:國外連絡處如涉及投資行為則須向本會報備。

八、問:請問對外增資報備申請書需在匯出款項後多久期限內向投審會提出申請報備?
答:有關對外增資報備可於匯出款項後六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報備。

九、問:對外投資(非大陸投資)達USD5,000萬以上一定要報請投審會核准,以下是否無需核准,6個月後是否要報備?此法源依據為何?是否可在投審會網站找到USD5,000萬以上一定要報請投審會核准之規定?又此USD5,000萬係指單筆投資或累計投資同一對象金額達USD5,000萬亦包括?
答:對外投資達美金五千萬元以上,一定要事先申請之規定,係依據現行「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並規定美金五千萬元以下,可於投資後六個月內向本會報備對外投資;該條文可在投審會網站上之對外投資規定上尋獲;至五千萬美元之投資額,係指公司法人一年內之累計結購金額,即超過者皆需事先申請。

十、問:請問在「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中提及外投資或對外技術合作經核准後,已開始實行,因故中止時,應報請投審會撤銷之。在條文中提及因故中止時,應報請投審會撤銷,請問報請的程序為何?是否需填寫表格?若要,請問表格是否有提供?
答:對外投資或對外技術合作經核准後,已開始實行,因故中止時。申請撤銷沒有填寫表格之格式,只要自行備文說明中止投資之理由、原投資金額是否匯回及原核准文號等資料並蓋公司章寄本會辦理即可。

十一、問:請問本國公司對外投資(非屬大陸地區)需向投審會申請核准,但網站上有兩種申請表格:甲表是對外投增資申請書;乙表是對外投增資報備申請書。請問有何不同,要先報備再申請或擇一即可,又何情形適用哪一種申請書?
答:有關對外投資兩種申請表格區分如下:
甲表:對外投資申請書甲表是指使用於計畫赴國外投資計劃階段時,尚未匯出資金者,事先申請之用,惟投資金額在美金五千萬元以上,必須事先申請。
乙表:對外投資報備申請書乙表則係使用於已經在國外投資,即資金已先行匯出者,且投資金額在美金五千萬元以下,於事後申請。惟應於國外投資後六個月之內填寫乙表向本會申請報備。

十二、問:請問日前本公司已申請核准間接在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公司,申請核准的公司名稱為○○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現在欲變更為○○自動化(上海)有限公司。另外,新增簡單加工組裝機械之營業項目, 請告知如何辦理及須補什麼文件?
答:(一)貴公司欲變更大陸投資事業名稱,應檢附大陸投資事業公司執照影本,以申請函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貴公司間接在大陸地區投資欲增加業務項目,應檢附申請函及填列代號(製造業按貨品標準分類號列C.C.C.Code填列,服務業按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號列填列),並附投資人前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

十三、問:答覆中有提到,須附投資人前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因九十年的報表要到五月才會完成,可以附八十九年度的財務報表嗎?
答:只要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也可檢附八十九年之財報或稅報。

十四、問:上市公司轉投資之境外公司,若由其OBU帳戶匯出美金至美國,是否需事先報備或事後報備?條例為何?
答:可依對外投資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事先申請或事後報備。

十五、問:本公司股本二十億,對外投資金額折合台幣約二千萬元,是否需填具甲表申請書?如需填具申請書,需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答:對外投資只要在美金五千萬元以下,可於匯出投資後,填乙表申報核備,需檢附之證明文件請上網(www.moeaic.gov.tw)查詢。

聘僱相關問題

一、問:聘僱申書有關聘僱申請人之填寫?
答:1、申請人是指雇主,也就是僱用外籍人員之公司資料。並應加蓋公司大小章於申請書表之首頁。
2、本會核准函均以掛號信件寄出,故公文投遞地址請書寫公司有人留守之處,以免掛號信被退件。
3、連絡人及電話應寫清楚以便需要補資料或說明時可以即時連繫,以免延誤時效。

二、問:聘僱外國人申請書受僱人填寫?
答:受僱人員如果超過三人則可依姓名、國籍、職稱、擔任工作內容、薪資、聘僱起迄期間,另外製作表格附於申請書之第二頁。

三、問:聘僱外國人所需之文件?
答:申請書、基本資料表、營利事業登記證、聘僱合約書、學經歷證明文件。

四、問:聘僱外國人如何辦理工作許可?如何申請?
答:請依照聘僱外國人辦法及申請書內容辦理。

五、問:可否寄下聘僱外國人辦法及申請書?
答:1、可以上網下載,網址:(www.moeaic.gov.tw),點選相關申請書表。
2、利用語音回傳系統:(02)23959505,以傳真機索取。
3、親赴本會索取,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八樓。
4、寫回郵信封寄本會,並在信封上註明索取表格類別。


六、問:聘僱外國人手續?
答:依照聘僱外國人辦法填寫申請書,可親送或郵寄。

七、問:聘僱外人審核時間及是否需繳規費?
答:審核約需五個工作天,不需繳納規費。

八、問:聘僱外國人送件可否郵寄?
答:可以郵寄。

九、問:受聘僱人(含新聘及續聘)所需文件?
答:依資料文件內容。

十、問:聘僱人雇主資格?
答:申請事業(雇主):指業務性質無須經其他主管機關許可之事業、僑外投資事業、經濟事務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申請事業(雇主)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設立未滿一年者:
本國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外國分公司:營運資金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財團法人:設立基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社團法人:社員人數五十人以上。
設立一年以上者:
本國公司、外國分公司:營業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或出進口實績總額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或代理佣金美金四十萬元以上(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
財團法人:業務費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
社團法人:社員人數五十人以上。
代表人辦事處:專案許可。


十一、問:聘僱雇主之資格中有關佣金美金四十萬如何證
明?
答:須向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申請。

十二、問:如外人事業成立已滿一年,未滿二年,如何申請外人聘僱事宜?
答:最近一年營業額達一千萬台幣以上,或進出口實績一百萬美金以上,或佣金四十萬美金以上均可申請。

十三、問:聘僱九十日以上之承攬合約之技術人員事宜?
答:若申請九十日以上,公司資本額需達五百萬或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因該公司資本僅一五十萬,建議申請九十日以下,即不受資本額及營業額之限制。

十四、問:外人聘僱問題?
答:外人在台工作無論新聘、續聘皆須經核准後,公司才可聘用。

十五、問:有關受聘僱外國人所具備條件?
答:受聘僱外國人以從事工作性質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為限:依其工作性質足認係屬具備一定之學識、技能、專長及經驗始能從事之工作,非一般勞工。
應聘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博士學位:無。
碩士學位: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一年以上。
學士學位: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二年以上。
專科學校畢業(或專業訓練或專業考試及格):曾任相關實際工作三年以上。
無(高中畢業):曾任相關工作八年以上。

十六、問:聘僱人解僱後,由新單位聘僱問題?
答:以新聘方式辦理。但須檢附前任公司之工作核准函、離職證明及完稅資料。

十七、問:外國人要換別公司聘僱如何辦?
答:新公司照聘僱外國人申請辦法辦。

十八、問:某外人原服務A公司,今欱由B公司提出聘僱,有關A公司出具離職證明之細節?
答:A公司需提出該人之離職證明,可以預訂其日期,若A公司不出B公司無法同意該員之轉僱許可。

十九、問:外人受聘原公司將屆,另一新公司擬續聘,如何辦理?
答:新公司應以新聘方式辦理,在屆期後,交由受聘人重新辦理居留簽證。

二十、問:總公司原聘外籍人士現擬變更由分公司續聘如何辦理?
答:總公司辦離職,在分公司新聘。

二十一、問:韓國人已工作了二年,現擬繼續僱用如何申請?
答:續聘可一次申請兩年,期滿續僱用則仍需備妥文件申請。

二十二、問:有關續聘年限問題?
答:續聘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二十三、問:續聘外人多久前可提出?
答:屆滿前一個月。

二十四、問:印度人工作之學經歷是否需認證?
答:視個案認定。

二十五、問:外人聘僱學經歷證明文件是否皆需經驗證?
答:視個案認定。

二十六、問:原本國人士因化歸日本人可提供歸化證明與台灣畢業證書名字相符之資料如何申請聘僱?
答:比照外國人,以日本籍提出工作申請。

二十七、問:聘僱外國人學經歷認證問題?
答:東南亞國家除日本、新加坡不需認證,其他地區需認證。基本上,以有引進外勞國家為主,加上其他未開發國家,但仍以個案認定為主,不對任何國家做歧視之文字訂定。

二十八、問:擬聘僱外國人赴國工作需否報會申請?
答:外國人在國外工作,不須申請。

二十九、問:外籍人士來台工作,其眷屬如何申請?
答:可用工作居留證核可文件向我國駐外單位提出居留簽證。

三十、問:香港人士來台申請工作居留證之處理原則?
答:如為華僑向勞委會提出申請,如為非華僑人士,視同一般外人申請。

三十一、問:律師事務所可否聘英文秘書?可否聘僱來自香港之秘書小姐?
答:本會不受理,請詢問法務部。

三十二、問:美國公司派秘魯人來台工作問題?
答:外國人來台工作皆需申請工作許可。

三十三、問:賣機器到巴基斯坦公司可否為該公司申請一人來台進行訓練?
答:可申請來台驗貨,並非進行訓練。

三十四、問:核准外人在台工作許可函遺失,可否申請補發?
答:請來文申請。

三十五、問:聘僱外國人條件及居留問題?
答:申請聘僱經本會核准後可向警察機關申請居留。

三十六、問:香港人與本國人結婚聘僱有居留證,是否仍要聘僱?
答:未取得身分證前仍要辦聘僱申請。

三十七、問:已取得核准函,問居留證要向何處辦理?
答:應向警政單位詢問。

三十八、問:外人已取得居留證護照COPY是否仍需認證?
答:可免。

三十九、問:外人投資多少金額可有居留權?
答:實行二十萬元美金,董監事可獲居留權。

四十、問:聘僱外國人如何取得永久居留權?
答:向內政部申請。

四十一、問:外人辦居留證,向何單位申請?
答:當地外事警察局。

四十二、問:續聘外國人,因收到本會核准時間,超過居留證明期限,如何處理?
答:公司可依本會之收據,在二個星期內,向警察局申請居留。


四十三、問:聘僱大陸人士(現行法令規定)?
答:目前並未核准大陸人士之在台工作。

四十四、問:日資公司聘僱日本人有否名額限制?
答:1、依個案而審,無法預設名額。
2、如有實際上需求可事先溝通再申請。

四十五、問:聘僱外國人離職應如何辦?
答:檢附原核准文影本向投審會報備,可從本會網站上下載離職報備申請書。

四十六、問:敝公司要聘請一位原本已經在台灣工作的外國人,他已經有前一家公司幫他申請的居留證,現在他要離開原公司,來敝公司工作,那我需要幫他辦理什麼樣的手續嗎?還是等居留證到期,再以我公司的名義幫他申請居留?
答:貴公司要聘請一位原本已經在台灣工作的外國人,他已有前一家公司幫他申請的居留證,但請先了解是否持有本會核准函。若現在他要離開原公司,轉到貴公司工作,則須有原任職公司之離職證明等資料。有關要聘請的外國人的學經歷背景資料乙節,如貴公司聘僱工作性質相同則可免附學經歷資料,否則還是須要,且需要上網下載“聘僱外國人申請書”幫他重新辦理申請手續。本會網站(www.moeaic.gov.tw) ,又假如等居留證到期,再幫他申請則其工作是屬非法行為會受處罰。

四十七、問:本公司目前想聘請一位剛從大學畢業的印尼人當公司的海外售後服務人員。而聘請原因是:
(1)工作性質常常要在國外待一段時間(有時候需要一個月以上),使得台灣員工常常抱怨。
(2)這位申請著有多種語言能力:英文、中文、印尼文、台語、澳語、客家話。
(3)申請者在大學裡頭被安排到成型機製造商實習三個月,卻在這家公司半工讀一年,所以在成形機方面有一定的瞭解,這也經過本公司的肯定。
“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便利企業延攬外國技術人員,就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增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的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若延攬外國人來台,可不受限於「碩士學位一年」、「學士學位二年」的工作經驗限制。”請問有哪些公司擁有這特權呢?我們是塑膠成型機製造商,並不屬於高科技業,但是我們出口金額卻龐大。
答:關於您詢問大學畢業印尼籍人士來台工作申請辦法乙事,說明如下:
(一)、依『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外國人在台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大學畢業後須具備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可免受前項第二款所定工作經驗之限制。」該項規定,係為協助國內高科技產業發展並因應國內科技人才不足之情形,且該項放寬措施經本部與勞委會會商確定,僅針對屬於經濟部工業局所訂十八項新興工業〈半導體、生物技術、消費電子、特用化學品、特殊合金材料、航太、高性能塑橡膠材料、高級纖維材料、資訊軟體、通訊、資訊硬體、電子材料、精密結構陶瓷材料、精密機械與自動化、製藥、高性能複合材料、環境保護、醫療保健〉與六項技術服務業〈資訊軟體服務業、產品設計、產品檢測服務、工程顧問、環境工程及環境衛生暨污染防治服務等〉等二十四項業別申請聘僱具有碩士學位以上資格者,始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至學士學位具有上述業別專業才能者,將依申請個案,視需要以專案方式會商勞委會專案審查辦理。

四十八、問:請問考上醫師、牙醫師、藥師及醫檢師執照之外籍人士(僑生),若要留在國內之公私立醫院任職,是否一樣需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或責任歸屬為中央衛生署,即向衛生署申請通過即可。
答:有關考上醫師、牙醫師、藥師及醫檢師執照之外籍人士(僑生),若要留在國內之公私立醫院任職,依據“醫事機構聘僱外國人從事醫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需向醫事機構或護理機構等單位申請,詳細情形請洽行政院衛生署。

大陸經貿及高科技人才來台

一、問:1.台灣的青商會或扶輪社可否邀請大陸相關社團來台?
2.我們是中華財經研究發展協會可否邀請大陸廣東佛山市商會?
答:經貿團體來訪,台灣邀訪單位之資格為:設立滿一年以上且屬省市級以上經貿團體(省市級是指台灣省及台北市、高雄市二個直轄市),大陸地區受邀單位資格亦為省市級以上經貿團體。
  故對照您所提問題,台灣省市級以上之青商會可以邀請大陸相關社團,扶輪社並非經貿性質社團,故非受理範圍。
  又大陸廣東省佛山市商會並非大陸省市級以上經貿團體,故受邀單位資格不符

二、問:日前於各大報章上看到陸委會已通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的部份條文,已放寬大陸科技人士來台最長停留期限為六年,但至目前為止,一直未見正式公告,由於本公司計劃於近期邀請大陸人士前來,所以需要此份正式公告,請問何時能於網站上看到正式公告?可於何處取得?
   答:行政院於本年十月十二日通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份條文修正,其中對大陸科技人士來台停留期限業已放寬,目前正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處理上開辦法之條文修正及公告事宜,一俟該條文修正部份公告後即登錄於該局相關網站上供參。

三、問:詢問放寬大陸高科技人士來台事宜,請問是哪一機構承辦?關於「大陸科技人才來台限制放寬」,請問關於此 項議題之放寬詳細內容為何?如可居留期間、資格限制等,行政院指出,這項變革將可加強大學,延攬高級科技專業人才、國外科技人才、大陸科技人才來台。培訓人才,並推動產、官、學、研人才流通運用。
答:本會為落實行政院加強延攬大陸科技人才具體作法案,爰經兩度邀集陸委相關位會商,決定於現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中將原列屬國科受理審查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範圍,其中有關公民營事業、產業公會申部分,修訂改由本部受理審查,該項修正案業經內政部於本(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公告,自公告日起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從事科技活動或與科技研究,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審查部分即改由本部受理。
依照上開規定目前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得經可來台從事期科技活動或長期參與科技研究;來台從事短技活動者,其停留在台期間最長二個月必要時延長一次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而來台從事長期參與科技研究者,其停留期間最長為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主管機關內政部已修法完成將來台從事長期參與科技研究者,其在台總停留期間由二年放寬為三年,近期內,將公告施行。
有關業界研延攬大陸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協助業界從事長期研發或技術指導者,目前規定其資格條件:
1.以取得博士學位具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碩士需三年,學士則需五年為原則,另在專業技術上有優秀成就(如具多項研發專利等)得審查小組專案予以考量。
2.大陸產業科技人才之延攬方式,由台灣地區實收資本額或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之相關業者或產業公會等團體提出;若屬技術服務者(含電腦軟體業),其實收資本額或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即可。
3.大陸產業科技人才之引進總量暫不管制,但個別公司延攬人數不得超過其研發人員總數百分之十;至二億元以上重大投資案或三年投資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致力於重要新產品或新技術開發計畫者,其延攬人數不得超過其研發人員總數百分之二十。
P.s.如有需要請上本會網站下載相關申請須知及申請表格及參閱最新消息欄。本會網址
www.moeaic.gov.tw

四、問:本公司擬邀大陸專業人士來,相關申請作業如何?
  答:貴公司擬邀請大陸地區人士來台乙案,有關作業可上網下載相關許可辦法及申請書表。 

五、問:我們公司在大陸有投資另一間公司,資本額是十五萬美金,現因台灣公司作業上的需求,董事長想在最短的時間內引近幾個大陸公司的技術人員來台協肋研究發展及訓練人員。但是我們現在大陸的投資額不足三十萬美金,是否可以在申請大陸地區人士來台從事經貿相關活動的同時;一起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增資(准許類)的申請?
答:有關台端所問在大陸的投資額不足三十萬美金,是否可以在申請大陸地區人士來台從事經貿相關活動的同時;一起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增資(准許類)的申請乙事。仍請先辦妥增資且須匯出款經本會審定後,始可申辦大陸經貿人士來台之申請。

六、問:本公司是荷蘭DSM工程塑膠部門在台設立之辦事處,由於業務需要,預計在第二季開始,在台灣正式成立分公司。如今已經開始從各方面著手準備設立台灣分公司之事宜。但在台設立分公司及租用倉儲等事宜,必須由DSM亞太總部負責該項業務之主管(Operations Director)審核,而恰巧該主管為大陸人士,因此,本單位急欲替該主管以大陸人士身分申請來台。請教以此案而言,應準備哪些證明文件,及應以哪一項名義申請?
答:請上本會網站www.moeaic.gov.tw.查詢相關條例及申請書表內之大陸經貿人士或產業專業人士來台資料。

七、問:我們是美商耐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想要請教有關聘請大陸人士來台工作, 工作 證辦理之程序應如何? 是否與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相同?
答:有關聘請大陸人士來台工作,目前尚未允許.至大陸人士來台參訪則請參照大陸經貿人士來台參訪規定辦理。





大陸辦事處及統計資料相關問題

一、問:軟體公司可否申請至大陸設立辦事處?因為從網站上查閱「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其內並無軟体資訊業之類別。是否須先至其他國家成立分公司或另設公司,始可至大陸設立辦事處?是否准許至大陸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答:有關軟體業目前是否開放赴大陸設立辦事處乙節,經查目前開放赴大陸設立辦事處之行業,以「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之附表所列行業為限(附表行業詳本會網站資料),如屬於製造業者得以國際貿易業資格申請。
1.依據「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第三條規定,赴大陸設立辦事處須經由第三地為之。準此,貴公司如欲赴大陸設立辦事處,須經由第三地公司或事業間接為之。
2.資訊軟體服務業目前列為赴大陸投資專案類項目,貴公司如欲赴大陸投資軟體服務業,請依規定填寫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專案審查類)申請書送本會審查。

二、問:本公司從事汽車零件出口,想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以及發貨倉庫,直接出口至海外,想請教其相關規定。
  答:貴公司如欲赴大陸設立辦事處,請參照「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規定辦理,相關法規及申請書表可經由本會語音傳真回覆系統02-23959505索取,資料代碼為214,亦可透過網站http://www.moeaic.gov.tw取得。至於在大陸設立發貨倉庫事宜屬本部國際貿易局業務,已轉請該局另行函覆,請 查照。

三、問:對大陸投資之申請現在可以補報嗎?若現在補報,會被罰嗎?
答:有關准許大陸投資廠商補辦之申請是經發會的共同意見,但必須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後才可依法辦理,目前相關法案尚未完成修法;若於該法案尚未通過前即提出申清,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技術合作或商業行為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投資、技術合作或商業行為…」;本會網站將隨時提供有關准許大陸投資廠商補辦申請之最新消息敬請密切注意,本會網址為:http://www.moeaic.gov.tw/

四、問:在何處可以找到經過貴審核通過之台灣廠商赴大陸投資的名冊?
  答:台灣廠商赴大陸投資的名冊,經過本會審核通過者,僅公布上市上櫃公司部份。可上本會網站(www.moeaic.gov.tw)查詢,點選“投審會簡介”之後再點選“出版品 ”即有資料可下載。至於非屬上市上櫃公司部份則不對外公佈。

五、問:個人目前正針對營造業進行學術調查,針對營造相關業別赴大陸投資在金額、範圍、經營內容..等,1.有那些禁止或限制條款內容?法令出處?
2.赴大陸經營程序上如何進行?或參考法條?

答:目前國人赴大陸地區投資係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或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
因此國人赴大陸從事投資行為皆必須事先向投審會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方能為之。
在罰則部分,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之規定: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技術合作或商業行為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投資、技術合作或商業行為;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另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應於開始實行後六個月內,向投審會申請核備。
至於有關投資項目的相關規定,則是依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目前赴大陸地區投資營造業相關規定主要包括:
1.從事房地產開發、基礎建設等為禁止投資項目。
2.純粹房屋或其他土木工程承攬建造則屬許可項目。
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赴大陸投資建築營造業之廠商名錄請參閱郵件附檔。

六、問:個人因研究需要想瞭解TFT-LCD產業當初與外廠合作技轉的一些情況,不知道貴會是否有這樣的公開資料可供查閱,如有該如何進行?

答:所詢有關TFT-LCD產業當初與外廠合作技轉的一些情況乙案,因技術合作條例已於八十四年廢止,故本會並無此類相關資訊可供查閱。很抱歉無法解決您的問題!

七、問:本人目前就讀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正在攻讀博士學位,研究主題是有關兩岸經濟整合等議題,我想請教有關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分業統計方式是採取何種標準?有無各業的英文翻譯名稱?關於各行業有無時間序列資料?有無更細部的個別公司的投資資料﹙投資項目、金額、目的省份﹚等?
答:有關台商赴大陸投資的統計資料,本會係依據投資申請書所記載之營業項目,並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六次修訂)」加以分類。
本會每月發佈之統計數據,亦編製成「中華民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對外投資、對外技術合作、對大陸間接投資、大陸產業技術引進統計月報」,月報資料係中英文對照,並包括地區別、行業別之時間序列統計資料。
另外,有關您來信提及之個別公司投資資料方面,目前赴大陸投資之廠商資料,對外公開者僅有上市上櫃公司赴大陸投資之廠商名錄,包括投資項目、目的省份),但投資金額仍不公開。可在本會網站(www.moeaic.gov.tw)點選投審會簡介再點出板品即可下載上市上櫃公司赴大陸投資廠商名錄。
(資料來源:20020618 經濟部投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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