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具表決權特別股投資損益認列疑義? 問題背景
A公司投資B公司所發行之有表決權特別股,致使持有B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比例超過20%,且A公司對B公司並無其他股權投資亦未達實質控制。
Q:
A公司對該等特別股投資是否應按權益法處理?
Ans:
一、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28 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以下簡稱 IAS28)第 5 段之規定,一企業如直接或間接(如透過子公司)持有 20%以上
之被投資者表決權力時,則推定該企業具重大影響,除非能明確證明並非如此。問題所述 A 公司因投資該特別股致使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比例超過 20%,若 A 公司所持有 B 公司特別股之表決權與 B 公司普通股之表決權實質上相同,除能明確證明 A 公司對 B 公司不具重大影響外,應推定 A 公司對 B 公司具重大影響。
二、若 A 公司對 B 公司具重大影響,其應依該特別股之發行條件綜合判斷該等特別股實質上是否與普通股相似,若該等特別股實質上與 B 公司之普通股相似,A 公司對該特別股投資應按權益法處理並依該特別股之損益分配比例認列投資損益。惟在認列投資損益及評估該投資之權益淨值時,應考量被投資公司之章程或特別股發行條件作適當處理。 (資料來源:2022071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9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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