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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0/05/17

內  容  索  引: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下功能性貨幣決定之疑義

精  采  內  容: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下功能性貨幣決定之疑義

Q: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從事外銷活動之企業是否能以其外銷收取款項係美金,即判斷美金為其功能性貨幣?

Ans: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外幣換算」(以下簡稱第二十二號公報)第五條之規定,企業應依營運所處主要經濟環境決定其功能性貨幣。企業營運所處主要經濟環境,通常係指主要產生及支用現金之環境。企業於決定其功能性貨幣時,應優先考量下列因素:
1.該貨幣:
(1)主要影響商品及勞務之銷售價格,通常為商品及勞務計價與交割之貨幣。
(2)所屬國家之競爭力及法規主要決定商品及勞務之銷售價格。
2.該貨幣主要影響提供商品或勞務之人工、原料及其他成本,通常為此等成本計價及清償之貨幣。

二、若企業商品之外銷市場雖集中於單一國家,並以該國貨幣為計價及交割之貨幣,惟商品之價格並非受該單一國家市場影響,則該國貨幣尚難符合第二十二號公報第五條第二項第 1 款之規定,須進一步考量其他指標。此外,企業之經營模式及訂價決策所考量之基礎幣別,通常更能反映其所處主要經濟環境之貨幣。例如,企業銷售金額雖為美金,若其訂價之策略係以成本加價為原則,則成本計價及清償之幣別更能反映其所處主要經濟環境。

三、若企業外銷至全球,其將受全球經濟影響,較少有單一國家之市場對銷售價格具重大影響,較難符合第二十二號公報第五條第二項第 1 款第 2 目所稱該貨幣「所屬國家之競爭力及法規主要決定商品及勞務之銷售價格」之規定,故必須再進一步考量其他指標以決定該企業之功能性貨幣。

四、對於從事高度國際化商業活動之企業而言,其銷售價格及成本可能受不同國家影響,以致依第二十二號公報第五條之主要指標可能無法明確判斷其功能性貨幣。因此,企業須再依第二十二號公報第六條次要指標之規定,分析由籌資活動(即發行債務及權益工具)所產生資金之貨幣,以及由營業活動收到且通常予以保留不兌換之貨幣為何,包括完整考量目前所處之整體經濟環境。例如,現行法令對於股利分派及所得稅申報對企業經營模式之影響,據以判斷企業之功能性貨幣。

五、綜上所述,企業不宜逕因其外銷收取款項為美金,即判斷美金為其功能性貨幣。
(資料來源:2020051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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