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基秘字第188號匯兌損益之表達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九五)基秘字第一八八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匯兌損益之表達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來函所稱無法適用避險會計之財務避險交易中,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匯率變動應列為兌換損益,不得列為金融資產(或負債)評價損益;換匯換利契約之公平價值變動應列為金融資產(或負債)評價損益,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二、貴公司得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前述財務避險之詳細內容及不適用避險會計之原因。例如,揭露前述財務避險相關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換匯換利契約之帳列科目及當期列入損益之金額等。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6081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匯兌損益之表達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5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95)基秘字第188號
主旨:匯兌損益之表達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於92年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並依中央銀行規定同時承作換匯換利契約,而換匯換利契約之主契約條件為規避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匯率利率風險,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實施前,此二合約之損益皆認列為兌換損益。
二、甲公司於95年3月31日測試發現前述避險交易無法適用避險會計,故將換匯換利契約之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金融商品評價損益。而甲公司所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匯率變動損益,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認列為當期兌換損益。
三、前述換匯換利契約及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所產生之匯率變動損益分別認列為金融商品評價損益及兌換損益,於損益表之科目表達不一致,將無法允當表達甲公司之避險績效。
會計問題
甲公司得否將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匯率變動損益認列為金融商品評價損益?
或將換匯換利契約之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兌換損益?
解釋函內容
一、甲公司來函所稱無法適用避險會計之財務避險交易中,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匯率變動應列為兌換損益,不得列為金融資產(或負債)評價損益;換匯換利契約之公平價值變動應列為金融資產(或負債)評價損益,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二、甲公司得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前述財務避險之詳細內容及不適用避險會計之原因。例如,揭露前述財務避險相關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換匯換利契約之帳列科目及當期列入損益之金額等。 (資料來源:2006081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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