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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2/01/16

內  容  索  引:

◎問:研發活動評估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研發活動評估疑義?

問題背景
A公司自外部取得一新藥之研發技術,並將該研發技術繼續投入研究發展。

Q: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之規定,前述自外部取得之新藥研發技術之會計處理為何?

Ans:
一、A公司自外部取得之新藥研發技術,若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以下簡稱IAS38)第18段之規定,則應於取得時認列為無形資產。
二、問題所述研發技術若經A公司依IAS38第18段之規定而將其認列為無形資產後,A公司應評估該自外部取得之研發技術係屬可運用於A公司之研發活動者或屬一尚未完成之研究發展計畫將繼續進行者。若屬前者,因該無形資產於取得時即可運用於某一研發計畫,故已達可供使用狀態,A公司應於取得時即依第97段之規定按有系統之基礎於該無形資產之耐用年限內進行攤銷,並依第104段之規定至少應於每一財務年度結束日檢視該無形資產之攤銷期間及攤銷方法。若屬後者,因該無形資產會被繼續研發直到開發完成,故A公司所取得者係要繼續研究發展之進行中研究及發展計畫,由於其尚未開發完成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因此不進行攤銷,A公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第10及15段之規定,對尚未可供使用之無形資產,至少每年比較該無形資產之可回收金額與其帳面金額以測試是否減損。
(資料來源:202201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9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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