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私募股票發行比率有何限制? 答:不要超過已發行股本75%,相關規定如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十二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對其上櫃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買賣時,應先收足款券始得辦理買賣申報:
十五、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其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且未達五百萬股或上櫃普通股股本未達五千萬元者。但第一上櫃公司依其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比例核算之淨值數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之一
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得由發行人依「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程序」規定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十六、上櫃普通股股數未符規定之標準,經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處置後,逾三年仍未符合同條第四項第四款之情事者。 (資料來源:20211216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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