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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9/06/16

內  容  索  引:

◎公司對於以本身股票取得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時,是否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

精  采  內  容:

◎公司對於以本身股票取得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時,是否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

問題背景

A公司給與公允價值為100萬元之A公司股票予社會上之弱勢團體(非員工)以取得部分商品或勞務,並提高企業形象,其效益可能有強化客戶基礎、吸引優秀員工等,A公司所取得可辨認之商品或勞務公允價值為50萬元,惟其餘部分無法明確辨認。

Q:

A公司對於以本身股票取得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時,是否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

Ans:

一、企業移轉本身權益工具,所取得之對價並不限於必須為可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才視為企業有取得商品或勞務。因此,於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下,企業無法明確辨認其所取得一部分或所有之商品或勞務時,亦應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以下簡稱IFRS2)之規定。
二、IFRS2第13A段規定,企業所收取之可辨認對價若低於所給與權益工具或所發生負債之公允價值,此種情況通常顯示企業已收取(或將收取)其他對價(即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此時,企業應依IFRS2之規定衡量所收取之可辨認商品或勞務,並以股份基礎給付之公允價值與所收取(或將收取)之可辨認商品或勞務之公允價值間之差額,衡量所收取(或將收取)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
三、A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所收取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所收取無法辨認之商品或勞務應認列為費用。惟若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係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交易,則應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及交割日再衡量負債之公允價值,並將公允價值之任何變動認列於當期損益直至負債交割。
(資料來源:20190616 會計人電子報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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