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額標準、同業利潤標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之說明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所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同業利潤標準或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說明如下:
每年在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各地區國稅局及各業同業公會調查各業實際營運情形,填送各業淨利率平均數及各業獲利最高之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等4項資料整理分析擬訂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再報請財政部核備。本局說明如下:
1.所得稅法第80條第2項規定之所得額標準,係指各該業別所得額標準「淨利率」,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而所得額標準亦是各該業在正常營運下的平均淨利率標準。
2.所得稅法第83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因此,同業利潤標準是具有處罰性質的標準。
3.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係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訂定之。原則上係依所得額標準「淨利率」調降1%或2%訂定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
設A公司94年度結算申報行業代號4753-12「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擴大書審純益率5%,所得額標準6%,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7%。該公司營業收入淨額為10,000,000元,利息收入50,000元,利息支出80,000元。若該公司選擇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辦理申報,則該公司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總額)×5%=課稅所得額
(10,000,000+50,000)× 5%=502,500
502,500 × 25%-10,000=115,625 (資料來源:20070416 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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