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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2/16

內  容  索  引:

◎處分會計師新聞稿

◎訂定各上市(櫃)公司應自九十四年度起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規範事項

◎有關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型態之允當性

精  采  內  容:

◎處分會計師新聞稿

一、聯捷會計師事務所徐俊成、趙志浩會計師受託查核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公司)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核有重大缺失,經金管會委員會議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以停止二年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簽證業務之行政處分,停業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聯捷會計師事務所徐俊成、趙志浩會計師受託查核宏達公司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對於宏達公司讓售應收帳款,會計師未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以查明其合約本質及讓售後現金匯出匯入頻繁之情形;該公司替關係人背書保證,並提供銀行存款設質擔保,會計師未將前揭情形要求公司於財務報表作適當評價與揭露。另會計師對應收帳款函證、存出保證金等查核深度明顯不足,且該公司對重編後財務報告長期投資損失之會計處理,違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會計師未要求公司予以更正,核未盡專業注意查核,核有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之情事。

二、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蔡添源、何靜江會計師受託查核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達公司)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度財務報告,核有重大缺失,經金管會委員會議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以停止六個月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簽證業務之行政處分,停業期間蔡添源會計師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何靜江會計師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蔡添源、何靜江會計師查核博達公司八十六至八十八年度財務報告,未檢送八十六年度部分工作底稿,且未執行適當查核程序以分析主要銷貨客戶變動之合理性及未直接取具函證回函等疏失,核未蒐集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且未盡專業注意查核,即出具無保留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核有違反行為時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之情事。

三、致遠會計師事務所王金來、張嵐菁會計師受託查核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訊碟公司)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核有缺失,經金管會委員會議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以警告之行政處分。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王金來、張嵐菁會計師查核訊碟公司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對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之預付投資款雖已於查核報告出具重大說明段提醒投資人注意此一重大事項,並執行額外之查核程序,然所執行之查核深度仍有不足,會計師未盡專業注意查核,核有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之情事。

四、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于紀隆、柳金堂會計師受託查核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皇統公司)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核有缺失,經金管會委員會議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以警告之行政處分。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于紀隆、柳金堂會計師查核皇統公司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核有未直接取具函證回函及未交叉比對查得資料等疏失,未盡專業注意查核,核有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情事。

五、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郭宗銘、陳順發會計師受託查核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皇統公司)九十年至九十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核有疏失,經金管會委員會議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以停止三個月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簽證業務之行政處分,停業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郭宗銘、陳順發會計師查核皇統公司九十年至九十二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未執行適當查核程序以分析重大銷貨客戶之變動並交叉比對查核資料、未直接取具函證回函及回函用印前後不一而未要求重新回函等疏失,核未蒐集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且未盡專業注意查核,核有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情事。

六、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劉義吉、張嘉信會計師受託查核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核有重大缺失,經金管會委員會議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以停止一年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簽證業務之行政處分,停業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劉義吉、張嘉信會計師查核宏達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未針對主要銷貨客戶重大變動之合理性進一步查核,且對鉅額現金收支及應收帳款之函證之查核程序核有疏漏,另對外幣存款是否有設質情事及存出保證金攤銷之合理性未予進一步查明。核有未蒐集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即針對前述事項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未盡專業注意查核,核有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之情事。
(資料來源:20041216 證期局)

◎訂定各上市(櫃)公司應自九十四年度起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規範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30154140號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各上市(櫃)公司自九十四年度起應依下列規定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一、 上市(櫃)公司公告申報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併同提出合併財務報表,請妥為規劃;如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申報者,應於半年度終了後七十五天內補正公告申報。


二、 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者,得以單期方式表達,不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三項有關財務報表及附註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之規定。


三、 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核閱,且納入編製之子公司若符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六字第0九三0一0五三七三號函規定之重要子公司,其財務報表及有關資訊亦應經會計師核閱。會計師若對非重要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有關資訊未經核閱出具保留式核閱意見者,須於核閱報告中說明未經核閱之資產、負債與損益之金額及其占合併財務報表各該項金額之比例。
(資料來源:20041216 證期局)

◎有關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型態之允當性

發文日期: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九三)基秘字第三○二號
附 件:無

主 旨:關於 貴局函詢「有關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型態之允當性」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受查者之前期財務報表由前任會計師查核時,繼任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之前言段說明下列事項:1 前期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2 其他會計師所出具查核報告之日期,3 其他會計師所表示意見之類型,若其意見並非無保留意見時,敘明其原因。受查者將經前任會計師查核之前期財務報表予以重編,而前任會計師並未重簽查核報告,則繼任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前言段中敘明此一事實,並應採用必要之查核程序,查核重編報表之調整分錄是否允當且經適當處理。
二、來函所述甲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度財務報表係由前任會計師查核,繼任會計師對甲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受查者業將民國九十一年度財務報表予以修正重編,前任會計師並未將重編後之財務報表重簽,繼任會計師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繼任會計師如已依第二、三項所述之規定辦理,則已符合審計準則公報之規範。審計準則公報並未要求繼任會計師應對前期財務報表全面查核並出具其是否允當表達之查核意見。
四、惟嗣後如審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412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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