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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1/16

內  容  索  引:

◎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段所述,投資損失之認列及市價(時價)之認定疑義

◎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之處理。

◎企業合併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續後處分之疑義。

◎銷貨退回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段所述,投資損失之認列及市價(時價)之認定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九三)基秘字第二七四號
附 件:無

主 旨:有關 貴所函詢「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段所述,投資損失之認列及市價(時價)之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26段之規定,投資於非公開市場交易之股權,或有破產或重整之情形,採成本法評價者,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確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時,應承認其損失,並以承認損失後之該投資帳面價值作為新成本。另依本會(83)基秘字第048號及(85)基秘字第235號函釋,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法評價時,其投資價值是否確已減損且回復希望甚小,宜依各因素綜合判斷之,例如:
(1)公司或類似公司股票最近之正常交易價格下跌期間的長短、幅度的大小及原因。
(2)公司之前途展望及財務狀況。
(3)公司有否發生重大災害或連年巨額虧損。
(4)公司有形及無形資產之真實價值(Intrinsic Value)。
(5)公司有無破產或重整之情形。
來函所述之被投資公司於九十一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亦為判斷投資價值是否減損因素之一。當有證據顯示投資價值確已減損,且回復希望甚小時,即應承認損失,毋須追溯調整。且依(90)基秘字第005號函釋之意旨,有市價者,以市價作為投資價值減損後之新成本;無市價者,則應以其他方法推估之公平價值作為新成本,例如將預期未來現金流量以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報酬率折現之現值作為公平價值。
二、有關該投資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稅務機關核定乙項,非本會權責範圍,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411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之處理。

發文日期 民國93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 (93)基秘字第255號
主  旨 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之處理。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分別以每股9元及每股24元取得A公司股票175,000仟股(持股比例0.58%)及B公司股票3,795仟股(持股比例1.90%),A公司及B公司之股票面額皆為每股10元,且A、B公司皆為非上市櫃公司。甲公司因意圖長期持有A、B公司股票且持股比例未達20%,故帳列長期投資依成本法評價。

二、嗣後,A、B公司分別經股東會決議減資,A公司減資比例為30%,B公司減資比例為45%,兩公司皆依股東持股比例按股票每股面額10元退還股款予股東。

會計問題

 甲公司對A、B公司之投資,收到減資退回之投資款分別為新台幣525, 000仟元及新台幣17,077.5仟元,甲公司是否依循股票出售之會計處理模式,依減資比例減少持有對A、B公司之股數並認列持有成本與退回投資款之金額差異為利益及損失。

解釋函內容

投資公司依成本法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若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收到退回之股款時,由於投資公司並無實際處分持股行為,故不得認列損益。投資公司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之收回,重新計算每股成本,並註記股數之變更。

現  狀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開始適用後,減資退回時投資公司之會計處理方式仍依本解釋函所述方式處理。

二、無進一步研究之計畫。
(資料來源:200411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企業合併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續後處分之疑義。

發文日期 民國93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 (93)基秘字第269號
主  旨 企業合併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續後處分之疑義。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及第
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
問題背景

甲公司係由數家合併新設之公司,民國八十八年合併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將所持有具有公開價值之長期股權投資由帳面價值調整至公平價值,即一方面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一方面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性質)。

會計問題

若以後年度甲公司出售上述所持具有公開價值之長期股權投資,可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五十三段之規定,將帳上因合併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按出售比例轉列當期收益?

解釋函內容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3段之規定:出售長期投資股票時,應以售價與該投資帳面價值之差額,作為長期投資處分損益,帳上如有因長期投資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時,應按出售比例轉列當期收益。但第31段之資本公積,應按出售比例轉入保留盈餘。故此處所指可按出售長期投資比例轉列當期收益之資本公積,係指因長期投資本身發生變動而產生者(即「資本公積-長期投資」)。而來函所述甲公司於八十八年合併新設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係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所產生,其為股本溢價性質(即「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兩者性質不同,不宜混用,故不能因出售所持有之長期股權投資,而將帳上因合併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按出售比例轉列當期收益。
(資料來源:200411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銷貨退回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93)基秘字第273號

主旨:銷貨退回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甲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列示銷貨退回及折讓金額達712,092仟元,甲公司說明原因如下:

1.甲公司九十一年第四季銷往A公司(甲公司之歐洲子公司)之產品,因國際大廠認證授權問題以行政干預海關之作業,致該批產品不能順利提貨。因此,甲公司乃於九十二年與A公司及甲公司原進貨廠商協議,同意A公司針對該批產品辦理退貨,並由甲公司將該批產品退回給原供應商。甲公司在整個退貨過程中並未遭受損失。

2.國際大廠認證授權問題亦影響甲公司美國主要客戶之訂購提貨,故甲公司爰將原銷售予B公司(甲公司之美國子公司)之產品辦理銷貨退回及折讓。

3.甲公司因認證授權之問題導致銷售予歐美之產品均遭退貨,惟因甲公司購貨時均議定由進貨廠商負權利金之責,故甲公司得以順利辦理進貨退回,而未遭受財務上之損失。

會計問題

甲公司對其九十一年銷往A、B公司之產品,於九十一年認列銷貨收入並於九十二年辦理銷貨退回之會計處理是否允當?

解釋函內容

一、收入應於全部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第4段所列以下條件時,方宜認為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而且已賺得:

1.具有說服力之證據證明雙方交易存在。

2.商品已交付且風險及報酬已移轉、勞務已提供或資產已提供他人使用。

3.價款係屬固定或可決定。

4.價款收現性可合理確定。

二、另依前揭公報第27段規定,銷售商品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時認列收入:

1.企業將商品之顯著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

2.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其有效控制。

3.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4.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5.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三、來函所述甲公司九十一年度對其子公司之銷貨並不符合上述條件
,因此不應於出貨時認列收入,理由如下:

1.甲公司所售產品在海關受阻,導致子公司無法順利提貨,其商品之交付並未完成。

2.甲公司貨品售出時,因國際大廠認證授權問題影響客戶之訂購提貨,最後導致貨品必須整批退貨。可見甲公司之銷貨是否順利,受制於國際大廠之認證授權,故其於出貨後仍可能承擔顯著風險。

四、此外,若甲公司銷售與子公司之商品貨款,須俟子公司將商品再行售出時方能收款,則尚未符合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之條件。
(資料來源:20041116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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