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應檢附財務報表之處理原則 一、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應檢附之財務報表:
(一)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於公開說明書中列附最近兩年度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應加列申報年度上半年之財務報表。及同條第三款規定,於公開說明書中列附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二)公司設立未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者,得列附自設立日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各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表;公司於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後始設立者,得列附自設立日後至申報日前最近季或月底止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檢附之財務報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九十一年度送件為例:
1最近(九十)年度須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雙簽,且為無保留意見;其比較期(八十九年度)得引用其他會計師查核意見,該會計師並得為個人會計師事務所,但查核意見仍須為無保留意見。
2八十八年度得為雙簽或單簽,亦無須為無保留意見。若因資本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數額,而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八十八年度財務報表者,如該年度營業收入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得免再委託會計師重行查核簽證。
(二)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若繼任會計師係於九十年度首次受託查核,因未能監督九十及八十九年度期初存貨盤點,會計師應採行其他替代查核程序,逆算期初存貨,對九十年度財務報告仍應出具無保留意見,惟對八十九年度期初存貨若仍無法確定其存貨數量及狀況,得對八十九年度財務報告期初存貨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資料來源:20020816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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