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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0/02/15

內  容  索  引:

◎取得關聯企業交易產生之商譽之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取得關聯企業交易產生之商譽之會計處理疑義

Q:
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企業對取得關聯企業交易產生之商譽(包含於投資關聯企業之帳面金額中)是否得按每一交易分別選擇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若考量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會計政策、估計與錯誤」第六條之規定,企業對類似之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應選擇及適用一致之會計政策,企業是否應就所有取得關聯企業交易及企業合併下所產生之商譽採用相同之會計處理?若選擇採直線法分期攤銷商譽是否亦應採相同之年限?
Ans: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無形資產」(以下簡稱第十八號公報)第三條之規定,無形資產係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及商譽,而商譽係指自企業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依第十八號公報第十七條之規定,商譽及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得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或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企業對與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有關之商譽應類推適用第十八號公報第十七條之規定,得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

二、企業對自企業合併所取得及包含於投資關聯企業帳面金額中之商譽之後續衡量應採用一致之會計政策處理。若企業選擇對企業合併及取得關聯企業交易產生之商譽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則對於所有該等商譽均應以相同年限按直線法分期攤銷。攤銷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

三、若企業選擇對取得關聯企業交易產生之商譽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企業仍須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第二十條之規定對整體投資進行減損測試。
(資料來源:2020021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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