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下金融負債之分類疑義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下金融負債之分類疑義 案例 1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下金融負債之分類疑義
Q:
A公司於民國107年向B銀行及C銀行借入二筆銀行借款,截至民國107年12月31日,該二筆銀行借款之情況如下:
一、第一筆銀行借款3千萬元:
A公司向B銀行之借款3千萬元,將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A公司於通過發布民國107年度之財務報表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已與銀行重新安排付款協議)。
二、第二筆銀行借款4千萬元:
A公司向C銀行之借款4千萬元,已違反借款合約之約定條款,致使A公司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但A公司於財務報表通過發布日前,經C銀行同意不予追究,並展期至報導期間結束日後逾十二個月,且A公司於展期期間有能力改正違約情況,C銀行不得要求立即清償。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A公司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中,應將向B銀行及C銀行所借入之二筆銀行借款分類為流動負債或非流動負債?
Ans: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以下簡稱第二號公報)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金融負債如將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企業應將其分類為流動負債,即使該金融負債之原始期間超過十二個月,且於報導期間結束日後至通過發布財務報表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亦應將其分類為流動負債。因此,A 公司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負債表中,應將向B 銀行借入之銀行借款 3 千萬元分類為流動負債。
二、依第二號公報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企業如違反借款合約之約定條款,致使金融負債依約須即期予以清償,該負債應列為流動負債。但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列為非流動負債:
1. 雖然違反借款合約之約定條款,但於報導期間結束日或財務報表通過發布日前,經債權人同意不予追究,並展期至報導期間結束日後逾十二個月。
2. 於展期期間有能力改正違約情況,債權人亦不得要求立即清償。
因此,A 公司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負債表中,應將向 C 銀行借入之銀行借款 4 千萬元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2.引用人及解釋函函號:李欣,引自 EAS 問答集第 239 號「金融負債之分類疑義」。 (資料來源:2019121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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