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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6/04/15

內  容  索  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105.4.15版)

精  采  內  容: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

公布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沿革資訊: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5000963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 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500094821號函准予備查 )

第一條
為認定上櫃公司(含第一上櫃公司,以下同)是否具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所訂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有重大變更之情事,特制訂本認定標準。

第二條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經營權異動」係指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上櫃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致有控制權移轉情事者。
(二)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掌握董事會過半表決權致有上櫃公司原經營階層喪失控制權者。
(三)其他特殊情況經本中心認有經營權異動者。

第三條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經營權異動前後一定期間」,係指上櫃公司經營權異動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及最近期至經營權異動後檢送八期財務報告之期間。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係指上櫃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新增主要經營業務(係指該等業務所產生之營業收入占上櫃公司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本期來自該等業務之營業收入合計占本期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將上一會計年度占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經營業務變更,導致本期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本期營業收入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本期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帳面淨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帳面淨額達百分之百者。
四、取得供營建用不動產、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或非原經營業務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金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總資產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五、其他因經營事業項目、性質或特殊狀況經本中心認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如上櫃公司於經營權異動前後皆為建材營造業者,得不適用之。

第四條
上櫃公司依法令期限向本中心檢送財務報告時,應併檢附經會計師覆核之「營業項目變動資訊檢查表」。
上櫃公司有第二條所定經營權異動或依前項檢查表顯示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本中心將揭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經營權及營業範圍異(變)動專區」。

第五條
本認定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20160415 證期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105.4.15版)

第一條
為認定上櫃公司(含第一上櫃公司,以下同)是否具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所訂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有重大變更之情事,特制訂本認定標準。

第二條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經營權異動」係指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上櫃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致有控制權移轉情事者。
(二)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掌握董事會過半表決權致有上櫃公司原經營階層喪失控制權者。
(三)其他特殊情況經本中心認有經營權異動者。

第三條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經營權異動前後一定期間」,係指上櫃公司經營權異動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及最近期至經營權異動後檢送八期財務報告之期間。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係指上櫃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新增主要經營業務(係指該等業務所產生之營業收入占上櫃公司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本期來自該等業務之營業收入合計占本期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將上一會計年度占營業收入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經營業務變更,導致本期來自該業務之營業收入占本期營業收入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本期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帳面淨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帳面淨額達百分之百者。
四、取得供營建用不動產、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或非原經營業務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金額,占期末資產負債表日總資產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五、其他因經營事業項目、性質或特殊狀況經本中心認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如上櫃公司於經營權異動前後皆為建材營造業者,得不適用之。

第四條
上櫃公司依法令期限向本中心檢送財務報告時,應併檢附經會計師覆核之「營業項目變動資訊檢查表」。
上櫃公司有第二條所定經營權異動或依前項檢查表顯示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本中心將揭示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經營權及營業範圍異(變)動專區」。

第五條
本認定標準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20160415 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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