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海外所得依當地法令規定就源扣繳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國外已繳就源所得稅款,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注意事項:
1.與申報年度同一年度「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
2.與台灣有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如納稅義務人因未向境外所得來源國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在國外溢扣繳稅款,該溢繳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將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國外納稅憑證,依財政部106年8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規定,上述納稅憑證得已免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惟大陸所得已納稅款者,因法源依據不同,仍須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經海基會、海協會認證。 (資料來源:2025011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問:一年內的租約,每次到期都會續約,是否免依IFRS16規定轉列為使用權資產? 答:宜依IFRS16.18~21及B34~B41段綜合考量後估列預期會再租賃的期間。
IFRS16.18~21及B34~B41相關敘述如下:
18 企業應決定租賃期間為租賃之不可取消期間,併同下列兩者:
(a) 租賃延長之選擇權所涵蓋之期間,若承租人可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及
(b) 租賃終止之選擇權所涵蓋之期間,若承租人可合理確定將不行使該選擇權。
19 企業於評估承租人是否可合理確定將行使租賃延長之選擇權(或將不行使租賃終止之選擇權)時,應考量將對承租人產生經濟誘因以行使租賃延長之選擇權(或不行使租賃終止之選擇權)之所有攸關事實及情況(如第B37 至B40 段所述)。
20 重大事項發生或情況重大改變發生時,承租人應重評估是否可合理確定將行使租賃延長之選擇權或將不行使租賃終止之選擇權,若該事項或情況改變:
(a) 係在承租人控制範圍內;且
(b) 影響承租人是否可合理確定將行使先前於決定租賃期間時所未包含之選擇權,或將不行使先前於決定租賃期間時所包含之選擇權(如第B41段所述)。
21 若租賃之不可取消期間有變動,企業應修正租賃期間。租賃不可取消期間變動之情況例舉如下:
(a) 承租人行使先前於企業決定租賃期間時所未包含之選擇權;
(b) 承租人不行使先前於決定租賃期間時所包含之選擇權;
(c) 發生使承租人合約上負有義務行使先前於企業決定租賃期間時所未包含之選擇權之事項;或
(d) 發生使承租人合約上禁止行使先前於企業決定租賃期間時所包含之選擇權之事項。
B34 於決定租賃期間及評估租賃之不可取消期間之長度時,企業應適用合約之定義,並決定合約可執行之期間。當承租人及出租人均具有無須另一方同意即可終止租賃之權利,且所支付之罰款未超過不重大時,該租賃不再係可執行。
B35 若僅承租人具有租賃終止之權利,則該權利被視為承租人之租賃終止之選擇權,其於企業決定租賃期間時將納入考量。若僅出租人具有租賃終止之權利,則租賃之不可取消期間包含該租賃終止之選擇權所涵蓋之期間。
B36 租賃期間始於開始日,並包含出租人提供予承租人之任何免租金期間。
B37 企業應於開始日評估承租人是否可合理確定將行使租賃延長或購買標的資產之選擇權,或將不行使租賃終止之選擇權。企業應考量將對承租人產生經濟誘因以行使(或不行使)選擇權之所有攸關事實及情況,包括自開始日至選擇權行使日間所有事實及情況之預期變動。考量因素之例包括(但不限於):
(a) 選擇權所涵蓋期間之合約條款及條件(與市場費率相比),諸如:
(i) 於選擇權所涵蓋期間之租賃給付金額;
(ii) 租賃之任何變動給付或其他或有給付之金額,諸如源自租賃終止之罰款與殘值保證之給付;及
(iii) 於原始選擇權所涵蓋期間後可行使之任何選擇權之條款及條件(例如,可於租賃延長期間之結束日以目前低於市場行情之費率行使之購買選擇權)。
(b) 於合約期間進行(或預期進行)之重大租賃權益改良,預期當租賃延長或租賃終止之選擇權或購買標的資產之選擇權成為可行使時,該租賃權益改良對承租人具有重大經濟效益;
(c) 與租賃終止有關之成本,諸如協商成本、遷移成本、合於承租人需求之另一標的資產之辨認成本、新資產與承租人營運之整合成本,或租賃終止罰款及類似成本(包括依合約明定之狀況或合約明定之地點返還標的資產之相關成本);
(d) 標的資產對承租人營運之重要性,應考量,例如,標的資產是否為特殊性資產、標的資產之地點及適當替代資產之可得性;及
(e) 行使選擇權之相關限制條件(即僅於一個或多個條件符合時,選擇權方可行使),以及該等條件符合之可能性。
B38 租賃延長或租賃終止之選擇權可能結合一個或多個其他合約特性(例如,殘值保證),以致無論是否行使選擇權,承租人皆保證給予出租人幾乎相同之最低或固定現金報酬。於此情況下,雖有第B42 段對實質固定給付之指引,企業應假設承租人可合理確定將行使租賃延長之選擇權,或將不行使租賃終止之選擇權。
B39 租賃之不可取消期間越短,承租人越有可能將行使租賃延長之選擇權,或將不行使租賃終止之選擇權。此係因不可取消期間越短,與取得重置資產有關之成本可能成比例地越高。
B40 承租人對特定類型資產(無論係承租或自有)之通常使用期間之相關過去實務,以及其如此作之經濟理由,對評估承租人是否可合理確定將行使(或將不行使)選擇權可能提供有用資訊。例如,若承租人通常於特定期間使用特定類型資產,或若承租人對特定類型標的資產之租賃有經常行使選擇權之實務,承租人於評估其是否可合理確定將行使對該等資產之租賃之選擇權時,應考量此過去實務之經濟理由。
B41 第20 段明定,開始日後發生重大事項或情況重大改變(係在承租人控制範圍內且影響承租人是否可合理確定將行使先前於決定租賃期間時所未包含之選擇權,或將不行使先前於決定租賃期間時所包含之選擇權)時,承租人重評估租賃期間。 (資料來源:2025011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問:公告營業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多少應辦理更正? 答: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第四條
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十八)公告營業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5%以上者。 (資料來源:2025011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