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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3/14

內  容  索  引:

◎問:支付與國外安規認證機構(CE,UL)之費用,是否應於支付時就源扣繳?

◎適用(95)基秘字第272號函之疑義。

◎應用本會(96)基秘字第016號函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支付與國外安規認證機構(CE,UL)之費用,是否應於支付時就源扣繳?

答:經詢問賦稅署表示,如果申請公司提供申請文件、申請認證之產品與外國公司,外國公司依申請之文件及產品作是否合乎安全規定之報告,其檢驗之人員及設備均於境外,則可不用就源扣繳。

相關法令:

法條:
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釋示函令標題:
國外驗船機構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不屬我國來源所得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外驗船機構或個人受中國驗船協會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執行該會入籍船舶之檢驗工作,其勞務既係在國外提供,其應得之檢驗報酬,非屬我國來源所得,應免徵所得稅,並免予扣繳。(財政部65/09/24台財稅第36477號函)
(資料來源:2007031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適用(95)基秘字第272號函之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49號

主旨:適用(95)基秘字第272號函之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銷貨自製客製化等自動化機器設備,係與客戶簽訂之合約或取得客戶訂購單後生效。合約或訂購單大部分約定簽約、交貨、完工、驗收四個階段。完工階段係指產品出貨至客戶處後,依客戶要求組裝完成,並經反覆檢驗、試車、處理客戶尚未滿意之相關問題後,達到可生產使用階段,再由客戶簽發完工證明單。驗收階段係指客戶使用甲公司設備,並與其他公司提供之設備合併組裝為整套系統後,共同運作,至生產順暢狀態,客戶始同意支付尾款之階段。甲公司目前係於該等機器設備安裝完成時並取得客戶完工證明單認列銷貨收入。

二、按本會(95)基秘字第272號函釋,企業應於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之規定,並於買方收到商品、完成安裝及驗收時,始得認列收入。

會計問題
甲公司認列銷貨收入之時點為何?

解釋函內容

依本會(95)基秘字第272號函釋,甲公司銷售商品之收入應於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之規定,且於買方收到商品,完成安裝及驗收時,始得認列收入。存有客戶驗收條款(customeracceptanceprovisions)之情況下,該等條款通常被視為重大,且應以客戶之觀點來檢視,故除該驗收條款與一般之保固條款相同外,收入應於客戶已完全驗收接受或驗收條款已過期失效時認列。

來函所述,除甲公司可證明完工階段後所負之義務未超出一般合約保固條款外,應於達到客戶完全驗收接受時,方得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2007031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應用本會(96)基秘字第016號函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48號

主旨:應用本會(96)基秘字第016號函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

問題背景

本會(96)基秘字第016號函於應用上之疑義如下:

一、有關控制能力之判斷基礎:
1.依解釋函內容二,若經判斷A公司對E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則A公司對F公司亦具有控制能力。依前述所言,其前提必先說明如何判斷A公司對E公司具控制能力。
2.解釋函內容二後段所述「A公司直接或間接透過子公司持有E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及其持股39.89%之F公司間接持有E公司6.05%之表決權,共計…」等,惟基於既無法判定A公司對F公司具控制能力,故無法依前述持股計算方式相加,據以判定A公司對E公司存在控制能力。
3.解釋函內容三又述,於判斷A公司是否對F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其持有之表決權股份之計算應為A公司對F公司之表決權加上E公司對F公司間接持有之表決權。
4.既不知如何判斷A公司對E公司具控制能力,卻又述及A公司對F公司之控制能力判斷,應加計E公司對F公司間接持有之表決權。

因此,在A公司對E公司之控制能力與A公司對F公司之控制能力互為因果循環下,實難以界定適用判斷之起點與基礎。

二、有關實質控制之考量:
1.解釋函內容一引述公報關於實質控制之考量,惟實質控制之條件多係基於公司治理及經營管理上之事務,如其適用於合併報表未經審慎考量,反而一昧擴增合併報表編製個體,可能造成合併報表之營收金額表面甚為可觀,其後雖減除少數股權之營收影響數,仍可能實質誤導報表使用者之解讀。
2.實務上亦有相關案例,持股雖達編製標準,但因董事席次不過半而推論不具控制能力之情形,尚請一併考量。

三、有關適用之時點:
1.該解釋函之發布是否應追溯重編發布日前之財務報表?
2.公司之持股在年度中若發生增減變動,於判斷控制能力之考量上,是否僅以資產負債表日為認定時點?


會計問題
一、在A公司對E公司與A公司對F公司之控制能力互為因果循環下,如何界定判斷控制能力之起點與基礎?

二、本會(96)基秘字第016號函之發布是否應追溯重編發布日前之財務報表?

三、公司之持股在年度中若發生增減變動,於判斷控制能力之考量上,是否僅以資產負債表日為認定時點?

解釋函內容
一、本會(96)基秘字第016號函所述有關A公司對E公司及F公司是否具有控制能力,應綜合判斷,不得以來函所述因果循環之理由,而作出無法界定之結論。因來函所述A公司直接及透過子公司間接持有E公司48.84%之表決權,已接近50%,除有反證(例如另一公司及其具控制能力之被投資公司對E公司之持股大於A公司之綜合持股),否則A公司應有能力主導E公司董事會超過半數之表決權。
另依本會(95)基秘字第271號函釋,若投資公司及其具控制能力之被投資公司有能力主導被投資公司董事會超過半數之表決權,雖無意圖行使該能力,仍應視為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二、若判斷結果A公司對E公司及F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卻未將其併入合併財務報表者,則應予追溯重編。

三、公司之持股若於年度中發生增減變動,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26段之規定,應於發生變動時即作是否具有控制能力之判斷,非僅限以資產負債表日為認定時點。
(資料來源:2007031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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