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遺產稅親屬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親屬,可列報遺產稅扣除額者,以下列對象為限:配偶、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父母、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及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則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上列親屬如有拋棄繼承權者,則不得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之孫子女,尚未滿二十歲時,依稅法規定,可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人每年加扣四十萬元,惟該局查核時經常發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扣除額時,較易忽略此項規定,而仍按每人四十萬元列報。此外,亦有納稅義務人主張列報被繼承人之繼母扣除額,該局表示,被繼承人之父所娶之後妻,即一般所稱之繼母,如未收養被繼承人,則兩者在在民法上並無母子(女)之關係,此時不得列報遺產稅之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11214 賦稅署) ◎年度終了兼營營業人要寫調整計算表報繳營業稅 年度即將結束,兼營營業人要注意年底營業稅額的調整計算,以免因未調整或調整計算錯誤致短漏稅遭受處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處表示,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應稅貨物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例如:○○公司於九十年七月一日申請變更營業項目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成為兼營營業人,則該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申報九十年度十一至十二月份營業稅時,免辦理調整,等到九十二年一月申報九十一年十一至十二月份營業稅時,再將九十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申報資料彙總按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依照規定,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可以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再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按不得扣抵比例申報計算調整稅額,申報繳納;也就是說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只要當年度有取得國內、外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就一定要將該股利收入填入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報繳營業稅。例如:○○公司於九十年三月、七月分別取得股利收入,則該公司僅須在申報九十年度十一至十二月營業稅時併入申報,不須於取得當期營業稅申報股利收入。
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如屬經營製造業、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台幣十億元者及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二千萬元者,依規定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後申報。
另外,本年度新設立兼營營業人實際營業期間已滿九個月或是以前年度設立之兼營營業人,年度中辦理停、復業,本年度實際營業期間即使未滿九個月, 一定記得要將今年度營業稅申報資料及取得股利收入,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處再次籲請兼營營業人一定要記得在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前申報九十年度最後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填寫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未依規定調整應納稅額或因計算錯誤致短、漏報稅額,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營業人如果不了解有關規定,可以直接使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23-6969或向各地稅捐稽徵分處洽詢。 (資料來源:20011214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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