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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統一發票上品名欄位可否以彙總方式表達? 答:可以附件來補充相關交易明細,規定如下: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內容,倘營業人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應處罰鍰;惟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如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銷售貨物品目繁多,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依財政部六十年十月十四日台財稅第三八○七五號令釋,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並另行填具一式二份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據聯背面,加蓋銷貨商號騎縫印章。
若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該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資料來源:19711014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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