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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3/03/13

內  容  索  引:

◎問:一般公司可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精  采  內  容:

◎問:一般公司可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問:一般公司可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答:一般公司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惟發行價格不得低於面額(且需以現金認購),公開發行公司則不在此限(可無償配發)。

△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疑義
一、依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規定:「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發行主體為「公司」,業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是以,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復依同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準此,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受上開關於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又基於股份之票面金額(即每股金額)不得為0,且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是以,股份之發行價格,自不得為0。另員工之認購價格應與股份之發行價格相同。
二、依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第158條、第167條之1、第186條、第235條之1及第317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上開條文並未包含公司依第267條第9項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情形。是以,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受上開條文規定之限制。
(經濟部108年10月1日經商字第10802421980號函)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60-5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價格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並得無償配發之。
(資料來源:20230313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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