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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2/07/13

內  容  索  引:

◎問:長照機構是否需開立發票,相關營業稅法規定為何?

精  采  內  容:

◎問:長照機構是否需開立發票,相關營業稅法規定為何?

答: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申請之長照機構,除販售物品以外,其相關之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相關法令如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8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有關「長期照顧」解釋函令

令函文號:財政部 107.08.03. 台財稅字第10700619970號令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免徵營業稅相關規定
主文:
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62條規定繼續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令函文號:財政部 105.12.21. 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
補充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規定,有關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產後護理服務範疇
主文:
本部96年4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030號令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令函文號:財政部 108.08.09. 台財稅字第10800554530號令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規定,有關護理之家等機構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等費用徵免營業稅相關規定
主文:
一、依護理人員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提供收案之服務對象(下稱住民)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屬醫療勞務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 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
二、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且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該等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得依營業稅法第 8條第1項第 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三、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收取之費用,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令函文號:財政部 108.05.22. 台財稅字第10800545380號令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作為社會住宅,供居住、長照、身障、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主文:
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之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 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該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取得之租金收入,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

◎有關「合作社」解釋函令
令函文號:財政部 108.03.07. 台財稅字第10804507530號令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條規定有關依「合作社法」核准設立之勞動合作社以其名義對外承攬勞務收取之價款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相關規定
主文:
一、依合作社法核准設立之勞動合作社以其名義對外承攬勞務收取之價款,應依下列
規定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一)提供勞務之個人社員與勞動合作社有僱傭關係者: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勞務價款,並給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報酬,其向勞務買受人收取之價款,核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就該價款全額報繳營業稅。
(二)提供勞務之個人社員與勞動合作社無僱傭關係者:
1.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分別收取管理費及個人社員提供勞務報酬,並將該勞務報酬全數轉付個人社員,其向勞務買受人收取之管理費,核屬銷售勞務收入,應就該管理費報繳營業稅;其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之報酬,屬代收轉付性質,不課徵營業稅。
2.勞動合作社向勞務買受人收取個人社員提供勞務報酬,將該勞務報酬全數轉付個人社員,並向個人社員收取管理費,該管理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銷售予社員之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其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之報酬,屬代收轉付性質,不課徵營業稅。
(三)勞動合作社應就(一)及(二)銷售勞務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計算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勞動合作社依前點(二)規定將收取價款轉付個人社員者,應於收款時,以勞動合作社名義開立憑證並註明「由○○○(個人社員)交△△△(勞務買受人)收執」交付勞務買受人,並編製代收轉付個人社員名冊及收付明細,作為列帳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如有不法,除依法補稅處罰,並由稽徵機關通知勞動及合作社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置。
三、勞動合作社依第 1點規定給付或轉付個人社員提供勞務之報酬,核屬個人社員之薪資所得,應依下列規定填具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並由個人社員併入取得年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一)勞動合作社依第1點(一)規定給付個人社員勞務報酬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
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填報扣繳憑單。
(二)勞動合作社依第1點(二)規定將該勞務報酬轉付個人社員時,於轉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 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其中第1點(二)2之情況,填報之給付總額應為轉付個人社員之全數勞務報酬,不得扣除勞動合作社向個人社員收取之管理費。

◎有關「營業稅申報」解釋函令
令函文號:財政部 107.11.05. 台財稅字第10704672580號令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有關營業人辦理停業及停業中註銷稅籍登記之營業稅申報相關規定
主文: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暫停營業者,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依該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停業期間,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
二、廢止本部84年8月30日台財稅第841643364號函。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
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資料來源:20220713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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