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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2/13

內  容  索  引:

◎Q: A公司於93年10月與建設公司簽約購買預售屋,約定分8期付款,前4期支付土地款,後4期為房屋款。土地過戶後,於93年12月支付第3期款,並於建造核發時,支付第4期款(即將土地尾款付清),支付日期為94年12月。建設公司預計96年才會完工交屋。A公司是否應於支付第3期款後,因土地已過戶而須將預付之款項由預付土地款科目轉列土地科目,且必需包括第4期之未付款?或於支付第4期款後,因土地款項已付清而須將預付之 款項由預付土地款科目轉列土地科目?或至房屋建造完成過戶交屋後,才由預付房地款科目分別轉列土地與房屋科目?

◎Q: 今有國內甲公司欲設立乙公司,甲公司聘請考察團考察A、B兩地投資環境,經評估決定於A地設立乙公司;甲公司支付考察團考察A、B二地之考察費分別為100萬、150萬。甲公司支付考察團考察A、B二地之考察費可否列為設立乙公司之必要支出,並資本化為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Q: 一、若企業向客戶一次收取電腦軟體授權使用費,且該費用不得退回,如授權期間超過一年,則企業所收取之收入應於何時認列? 二、企業與客戶簽訂一合約,其內容包括:軟體授權使用、安裝、定期維護、合約期間內免費版本更新、及免費提供技術詢服務。合約價款係一總數且未區分每一細項之價格則企業應如何認列相關收入?

◎Q:衛星定位服務系統於正式運作前所投入之人員薪資與承租相關人員居住處所之租金支出可否予以資本化?

◎Q:網路事業相關軟體成本之會計處理為何?

◎Q: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因年底均須依照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收益(或損失),於被投資公司減資時,其會計處理為何?

◎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九十四年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94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員工承購新股限制之起算日

精  采  內  容:

◎Q: A公司於93年10月與建設公司簽約購買預售屋,約定分8期付款,前4期支付土地款,後4期為房屋款。土地過戶後,於93年12月支付第3期款,並於建造核發時,支付第4期款(即將土地尾款付清),支付日期為94年12月。建設公司預計96年才會完工交屋。A公司是否應於支付第3期款後,因土地已過戶而須將預付之款項由預付土地款科目轉列土地科目,且必需包括第4期之未付款?或於支付第4期款後,因土地款項已付清而須將預付之 款項由預付土地款科目轉列土地科目?或至房屋建造完成過戶交屋後,才由預付房地款科目分別轉列土地與房屋科目?

A:財務會計帳列科目應以最能表達經濟實質為目標,A公司雖於支付第三期款時,已完成土地過戶,惟其係購入預售房地,於房屋尚未興建完成並過戶交屋前仍無法使用該土地,故不宜即刻將預付土地款科目轉列土地,須俟房屋建造完成並過戶交屋時再行轉列適當科目。
(資料來源:20060213 會計人電子報)

◎Q: 今有國內甲公司欲設立乙公司,甲公司聘請考察團考察A、B兩地投資環境,經評估決定於A地設立乙公司;甲公司支付考察團考察A、B二地之考察費分別為100萬、150萬。甲公司支付考察團考察A、B二地之考察費可否列為設立乙公司之必要支出,並資本化為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

A:甲公司所支出之考察及評估費用係屬當期費用,不應資本化為長期股權投資之取得成本。
(資料來源:20060213 會計人電子報)

◎Q: 一、若企業向客戶一次收取電腦軟體授權使用費,且該費用不得退回,如授權期間超過一年,則企業所收取之收入應於何時認列? 二、企業與客戶簽訂一合約,其內容包括:軟體授權使用、安裝、定期維護、合約期間內免費版本更新、及免費提供技術詢服務。合約價款係一總數且未區分每一細項之價格則企業應如何認列相關收入?

A:

一、問題所述軟體授權使用費,若收現時已符合下列五項條件,則可於收現當期認列收入:

(一) 充分證據顯示合約確實存在。

(二) 合約內容顯示無須再對電腦軟體進行重大修改。

(三) 已完成交貨。

(四) 賣方(或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之不確定性。

(五) 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二、若與客戶簽訂之電腦軟體合約包含多種項目,如軟體之授權使用、安裝、定期維護等。所簽訂之合約價款實質上包括所提供之各種項目,故若每一項目皆具有銷售者可客觀明確辨認之公平市價時,應將總收取款項依該公平市價分配至合約各單獨服務項目,而非僅依合約中所記載單獨各項目之價格分配。所謂銷售者可客觀明確辨認之公平市價係指下列其中之一:

(一)該項目單獨出售之價款。

(二)若該項目並未單獨出售,則以管理當局訂定之售價為準。此售價一旦確定,於該項目單獨進入市場出售前原則上不會改變。

尚未提供產品或服務之未交貨項目所分配之收入,於續後若發生變動時並不調整。但若發現分配至尚未交貨項目之收入很可能導致損失時,該損失應立即認列。若無銷售者可客觀明確辨認之公平市價以分配所收取之價款至合約各項目時,全部之收入須遞延至下列其中之一情況出現時,始可認列收入:

(一)出現銷售者可客觀明確辨認之公平市價,或

(二)簽訂合約中之所有須提供之產品或服務項目皆已交貨。

分配至合約各項目之收入,須至第一項所述之條件全部符合時始可認列。於銷售者認列收入時,另須考慮未交貨之項目是否重大影響已達交貨點項目之機能。遇此情況,因為客戶無法使用賣方已交貨之產品或服務,故該等已達交貨點項目仍不可認列收入。

此外,若已交貨項目分配之收入將會因為部分尚未交貨項目未能交貨而須退還或減少價款,則分配至已完成交貨項目之價款於其他項目尚未達交貨點時,皆不符合收現性可合理估計之條件,故不得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20060213 會計人電子報)

◎Q:衛星定位服務系統於正式運作前所投入之人員薪資與承租相關人員居住處所之租金支出可否予以資本化?

A:
一、衛星定位服務系統於正式運作前所投入之人員薪資屬於企業拓展新業務所發生之支出,應於發生時列為費用處理,不得遞延。

二、承租相關人員居住處所之租金支出,亦不具未來經濟效益,故應於發生時列為當期費用,不得遞延。
(資料來源:20060213 會計人電子報)

◎Q:網路事業相關軟體成本之會計處理為何?

A:經營網際網路所使用軟體相關成本,除擬供對外銷售者應依(88)基秘字第071號函辦理外,應依網際網路發展活動分別就計劃階段、應用與發展基本設施階段、圖形與內容發展階段及營運階段予以處理。各階段所進行之活動及相關之會計處理請參考本會(89)基秘字第188號函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60213 會計人電子報)

◎Q: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因年底均須依照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收益(或損失),於被投資公司減資時,其會計處理為何?

A: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時,該投資若係帳列長期投資且採權益法處理,由於被投資公司減資所彌補之虧損,投資公司已於發生當期認列,故投資公司僅須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47段規定,註記股數減少,不作任何分錄。
(資料來源:20060213 會計人電子報)

◎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1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8條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刪除)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股權之公司組織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剩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資料來源:20060213 會計人電子報)

◎九十四年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日期文號: 財政部95.2.6台財稅字第09504510600號
主旨: 核定「九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35%;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資料來源:20060213 會計人電子報)

◎94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日期文號: 財政部95.2.6台財稅字第09504509090號
主旨: 核定「九十四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85%。
附註:
1、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者,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2、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如屬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20060213 會計人電子報)

◎員工承購新股限制之起算日

按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對於員工承購新股,得限制在一定期間不得轉讓,其起算點以增資基準日,即股款收足日為準。至於 所述:「……否則公司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使增資基準日延後,並以此原因否認股款人自繳納股款時起至增資基準日之股東身分與權利,似乎對已繳納股款之股東權益保護有欠周到」一節,請參考公司法第276條規定處理。
(95.2.13經商字第09500512990號函)
(資料來源:20060213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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