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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2/06/12

內  容  索  引:

◎問:母子公司待移轉閒置設備減損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母子公司待移轉閒置設備減損疑義?

問題背景
一、A公司於20X4年第二季計劃結束在台灣之生產線,其決定將帳列閒置設備移轉予持股100%之海外子公司供未來繼續使用,母子公司內部轉撥價格高於設備帳面金額。
二、A公司之簽證會計師認為,母子公司間固定資產買賣之交易價格,依會計經濟實質判斷,只是同一經濟個體之固定資產移轉行為(非銷售行為),其可取得之金額係受母公司之操控而顯不符合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之定義,除非該等閒置設備確定在同樣條件下將出售予非關係人之其他同業。故A公司於評估該等資產減損測試時,採使用價值作為可回收金額。
三、由於該等設備(現金產生單位)目前已停止生產,且A公司無充分證據可提出資產之經濟績效(該閒置設備訂單不明確,致無法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簽證會計師評估其使用方式發生重大變動,預期將對集團產生不利影響,以合併報表觀點,建議全數提列減損損失。
四、A公司主張就個體財務報表而言,此計劃移轉予子公司之設備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宜以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低者衡量,但就集團營運而言,該閒置設備實際上已產生減損,且已確定將移轉至子公司使用,故將評估之減損損失提列於子公司帳上。

Q:
A公司擬移轉閒置設備予持股100%之子公司,因客戶訂單不明確,無法衡量未來現金流量,致評估其使用價值為零,另集團內母子公司內部轉撥價格高於設備帳面金額,惟該價格係由A公司控制,則在此種情況下,A公司(或子公司)於20X4年第二季財務報表中,是否應提列減損損失?

Ans:
一、A 公司之閒置資產於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前,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36 號「資產減損」(以下簡稱 IAS36)之規定,辨認可能減損之資產。依 IAS36 之規定,資產之帳面金額若超過可回收金額,即產生減損損失;而可回收金額係指資產之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與其使用價值兩者較高者。
二、依 IAS36 之定義,公允價值係指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間在有秩序之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取或移轉負債所需支付之價格。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3 號「公允價值衡量」第 B4 段之規定,關係人間之交易價格可能不代表某一資產或負債原始認列時之公允價值。故 A 公司不得僅以內部轉撥價格作為該閒置設備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之依據。
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5 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以下簡稱 IFRS5)第 6 及 7 段之規定,若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帳面金額之回收主要係透過出售交易而非繼續使用,企業應將其分類為待出售。依出售此類資產(或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該等資產(或處分群組)必須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由於問題所述閒置設備之移轉係屬集團內公司間之移轉,而非移轉予外部第三人,不符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之條件,故不得將其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
三、由於 A 公司於 20X4 年第二季尚未正式將閒置設備移轉予子公司,而且不符合 IFRS5 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條件,A 公司應依 IAS36之規定辨認可能減損之資產,如有減損則應認列減損損失。由於該資產於 20X4 年第二季時仍由 A 公司持有,若該閒置設備發生減損,應由 A 公司而非其子公司認列減損損失。
(資料來源:20220612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9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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