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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3/11/12

內  容  索  引:

◎IAS 28國際會計準則與台灣GAAP 5會計準則間之差異

精  采  內  容:

◎IAS 28國際會計準則與台灣GAAP 5會計準則間之差異

一、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了三種財務報表,分別係若有子公司者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若無子公司者則編製個別財務報表,以上對於具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公司均應採權益法處理,而若當公司符合相當條件可以不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或個別財務報表並選擇不編製時,公司可以編製單獨財務報表,或在公司已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或個別財務報表後再額外編製單財務報表,於單獨財務報表下公司對於子公司、具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公司、聯合控制企業均不採權益法或比例合併法,而依成本法或 IAS#39 之金融資產相關規定處理;而依我國會計準則,公司不論有無子公司亦不論是否符合相當之條件而不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均應編製個別財務報表,於個別財務報表對於子公司、具重大影響力之被投資公司及聯合控制企業應採權益法處理,另外並不再編製單獨財務報表。

二、 於國際會計準則下,被投資公司編製財務報表之會計政策若與投資公司不一致時,權益法所依據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應作適當之調整,以使其與投資公司之會計政策一致,並據以認列投資損益。而於我國會計準則並無特別之相關規定。
於我國會計準則下,對於被投資公司已宣告破產或進行重整者,得不適用權益法;另外於改用權益法之年度,若尚不具控制力且未能取得被投資公司同年度財務報表時,當年度可仍依原評價方法處理。而於國際會計準則並無相關規定。

三、 於國際會計準則下,投資之取得成本與投資公司取得被投資公司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之淨公平價值間差異,應依IFRS#3 事業併購(Business Combination)之規定處理;而若該淨公平價值超過投資之取得成本者,其超過部分則於當期認列為投資利益,並沖減該投資之帳面價值。而於我國會計準則下,該差額應就非流動資產(非採權益法評價之金融資產、待處分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預付退休金或其他退休給付除外)分別將其公平價值等比例減少之,若減少至零仍有差額時,則應將該差額列為非常利益。

四、 於我國會計準則下,對於投資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時,對採權益法評價之各被投資公司間側流交易之未實現損益消除,除投資公司對產生交易之各被投資公司均擁有控制能之情形外,各被投資公司間未實現損益應按投資公司持有各被投資公司之約當持股比例相乘後比例消除之。而於國際會計準則
並無相關規定。

五、 於國際會計準則下,權益法投資損失認列之限額為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之權益,其包括該投資依權益法下之帳面價值,及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之實質投資構成部分,該實質投資構成部分可能係對被投資公司之其他應收款、投資公司貸與被投資公司之款項、被投資公司之特別股等,而該款項
並不預計於可見的未來收回,但其不包括正常營業所產生之款項或已徵得相當擔保之應收款;對被投資公司之投資帳面價值因持續認列投資損失致其產生貸餘時,應先沖減實質投資構成部分中債權優先性較低的款項。而於我國會計準則,權益法投資損失認列之限額則為長期股權投資及墊款,另長期投資貸餘之沖減順序並無特別規定。

六、 於國際會計準則下,當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之權益已降至零後,投資公司只應在其對於該被投資公司所承擔的法定、推定責任或已代其支付的範圍內繼續認列投資損失。而於我國會計準則,則於投資公司意圖繼續支持被投資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虧損係屬短期性質時繼續認列投資損失。

七、 於國際會計準則下,對於因關聯企業增資而投資公司非按持股比例認列致投資比例下降者,應視為股權處分致持股比例稀釋,因此其所致之持股權益變動應作為當期損益,此與我國會計準則要求將之視為股東權益之調整有差異。
(資料來源:20131112 台灣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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