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如果原本五席董事,有三席辭職,尚未補選前,要如何計算是否達法定門檻之規定? 答:如五席董事辭到只剩二席,則有關公司法出席過半數,半數以上同意等出席及表決之規定,則用兩席來計算是否出席過半數及表決是否過半數。
參考法令如下:
△金管銀(一)字第09800007792號
民國98年05月08日
有關董事會出席與表決人數之計算方式,請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2項及經濟部91年5月16日商字第09102088350號函、95年3月16日經商字第09500526860號函辦理。另本會93年12月21日金管銀(一)字第0938012078號令,業以98年5月8日金管銀(一)字第09800007790號令予以廢止。
△常務董事會之決議以現有實際人數為計算基準
查公司法第二0八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之人數,由董事互選常務董事,並依同條第三項之立法意旨,常務董事之實際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外,如常務董事遇有缺額,但仍在三人以上時,公司法尚乏應行補選之規定,本案00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出缺一人尚未遞補,該公司常務董事會之決議,應以現有實際人數六人為計算基準。(經濟部六二、八、三0商二七二八四號)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所謂「過半數」不包含半數在內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所謂「過半數」不包括半數之本數在內。故公司之董事如有八人,而八人全部出席,其董事會決議,僅有四人同意時,則與上開規定不合。(經濟部七四、七、五商二八二九二號)
△計算董事會開會之法定門檻
法人股東依公司法第27第2項規定,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該代表人如辭任,在法人股東尚未依同條第3項改派其他代表人時,於計算董事會開會之法定門檻時,以實際在任者為準,故該席董事應予扣除。
(經濟部九八、五、二一經商字第0九八0二0六五八六0號函)
△董事會決議事項僅餘1人可就決議事項進行表決
一、倘公司有8位董事,召開董事會時,8位董事全部出席(符合法定開會門檻),如其中7席於決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依本部91年5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088350號函釋,僅餘1人可就決議事項進行表決,該1人就決議事項如同意者,則以1比0之同意數通過(符合決議門檻)。
二、至所詢董事會決議之效力問題,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經濟部九九、四、二六經商字第0九九0二四0八四五0號函) (資料來源:20120312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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