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評價方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其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無法於衡量日可靠估計所給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公平價值,應於取得商品或勞務時,衡量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內含價值,並於後續之資產負債表日及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將內含價值之變動數認列損益入帳。
二、前揭內含價值係指交易對方有權認購或取得股份,該股份之公平價值與交易對方為取得股份所需支付履約價格之差額;尚未上市上櫃前,前開股份之公平價值應以其淨值為衡量之依據。
三、若公司續後上市上櫃,對前開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仍應繼續採用內含價值法,惟其續後將內含價值變動數認列損益入帳時,不得再以其淨值為衡量之依據,而應以有權認購時或取得股份時之市價與交易對方為取得股份所需支付履約價格之差額予以調整入帳。 (資料來源:20071212 證期局)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之會計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96.12.12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函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之會計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未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所發行的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公平價
值無法於衡量日可靠估計,應於取得商品或勞務時,衡量權
益商品的內含價值,並於後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及股份基礎給
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將內含價值之變動數認列損益入帳。
未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於計算內含價值時,股票的公平價
值應以其淨值為衡量的依據。若公司續後上市(櫃),對已發行
權益商品的會計處理仍應繼續採用內含價值法,惟其續後將
內含價值變動數認列損益入帳時,不得再以其淨值為衡量的
依據,而應以有權認購時或取得股份時的市價與交易對方為
取得股份所需支付履約價格的差額予以調整入帳。
以內含價值計算員工認股權憑證之釋例:
未上市櫃之公司因其員工認股權憑證無法可靠估計其公平價值,故應以內含價值衡量。其內含價值=股票公平價值-履約價格,因股票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評估,故以淨值作為股票公平價值。假設公司淨值$20,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價格$15,則內含價值為$5。
公司應將內含價值乘上發行單位數,於既得期間內攤銷認列費用。
上市櫃之後,公司仍應繼續採內含價值法衡量,惟當時股票已有市價,故資產負債表日時之公平價值應改以市價衡量。假設公司資產負債表日市價$50,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價格$15,則內含價值為$35,內含價值變動數$30。公司應將內含價值變動數$30乘上發行單位數,於既得期間內攤銷認列費用。
前開計算方式,企業於上市上櫃時,對其當年損益有重大影響 (資料來源:20071212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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